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24:34

陈群的事迹,见于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二十二·陈群传》,云:
“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常叹曰:‘自吾有回,门人日以亲。’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书中虽有“九品官人之法”这句话(按:对这句话的句读,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应如此句读:“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将“九品官人之法”分开断句),但未见有“中正”官职一词。而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有“中正九品”一词。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九品中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详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事在曹丕代汉之前夕。然《宋书·恩幸传》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据此则曹操时已有此法,或陈群据以立为定制。其法,用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置。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九品)。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曹芳时,司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吴有大公平,即中正之任。九品官人之法初建时,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有劝励作用。然任中正者趋势则不暇举贤,畏祸则不敢疾恶,循至只问门第高下,不究贤愚善恶。终如晋刘毅言其流弊,‘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隋废。”
如此说来,中正之官称,确与六朝有关。而《灵兰秘典论》中正之官是否亦如此呢?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27:07

金栋按:与六朝时期有关之典籍尚有《中藏经》者,看看其如何描述“胆腑”?与《千金方》是否一样?
《中藏经·卷上·论胆虚实寒热生死逆顺脉证之法第二十三》:“胆者,中正(一本作清)之腑也,号曰将军,决断出焉,言能喜怒刚柔也。”《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胆腑脉论第一》:“胆者,中清之腑也。号将军决曹吏。……能怒能喜,能刚能柔。”
可见,《千金方》本于《中藏经》(或兼其他医籍)也,二者“中清之腑”同、“将军”同,而“决曹吏”之官称显然受“决断”之启发。《千金方》与《灵兰秘典论》不同。
观《中藏经》胆腑有“中正之腑”,又有“将军”称谓,既言“决断出焉”,又言“喜怒刚柔”,而肝脏无任何官职称谓,故大胆猜想,有医者(或仕而知医者、或士而知医者、或方士、或好事者等)必懂此时之官称,从而将此一分为二类比推演隶属肝胆这一脏一腑呢?从解剖而言,胆腑隶属于肝脏,“胆在肝之短叶间(下)”(《难经·四十二难》),而正统权威之说《灵兰秘典论》肝胆之官职似乎与此有关。《灵兰秘典论》十二官职是成熟完善之说(相对而言,因尚阙脾之官称),而《中藏经》零散不严谨、不完善,十二官中只有心、脾、肺三脏和胆、大肠、膀胱三腑有官称,《中藏经》另有所本?还是《灵兰秘典论》作者受此启发?谁先谁后?未有充足的证据,未知可否?然有学者认为,《灵兰秘典论》篇疑为全元起所补入?但被李今庸教授否认。
《古医书研究》:“至于此《灵兰秘典论》,新校正谓‘全元起本名《十二藏相使》,在第三卷’。然《针灸甲乙经》和《黄帝内经太素》二书均未载此篇内容,故此《灵兰秘典论》,似非《黄帝内经素问》一书之原有篇章,疑其为全元起为《素问》作训解时采之以补入者。其是否为六朝时作品,因无确据,现尚不得而知。但仅据此文‘中正之官’一句,曲解其义,以断定其为六朝时作品,殊为无当之至!”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30:08

据段逸山《<素问>全元起本研究与辑复》,全元起本《十二藏相使》之内容即《灵兰秘典论》之内容,当本于林亿等《新校正》云。如此说来,孙思邈是见过《十二藏相使》的,但不知为何孙思邈不采纳《十二藏相使》十二官成熟完善之说,而采纳了《中藏经》的说法?
无论是《难经》之“清净之腑”,还是《甲乙》之“中精之腑”(源于《灵枢·本输》篇)、《千金方》之“中清之腑”,皆是有实质可言的,即内藏精汁,“盛精汁三合”(《难经·四十二难》)、“盛精汁二合”(《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脉论第一》),现在谓之胆汁。而“中正之腑”之词义则与之不同矣(郭霭春《黄帝内经素问校注语译》:“中正:‘正’应作‘精’。‘中精’是说胆为清净之府,藏清汁。‘精’作‘清’解)再演变为“中正之官”,此是受“中正之腑”之启发,还是受魏晋官制之启发,或二者兼有?
胆腑“号将军决曹吏”,“将军”之官职解释已如上述,决曹吏者何官职?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33:05

决曹:《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四·百官一·太尉》:“决曹主罪法事。”
《辞源·水部》:“决曹:治狱官。《汉书》七一《于定国传》:‘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后汉尚书省有决曹,主罪法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后来泛指主法之官。宋穆修《河南穆公集》一《秋浦会遇》诗:‘决曹诚自任,司举仰谁论。’自注:‘今之司理参军,古之决曹也。’”
决曹吏者,郡县之判官、法官也,主断决、决断犯法之罪事,据推测当为廷尉、大理卿之属官,但详查之未见有明释。
《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㈠。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㈡。正,左监各一人㈢。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校勘记】㈠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㈡胡广曰:“谳,质也。”《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史)[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㈢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职官》:“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文献通考·卷五十六·职官考十·大理卿》:“今大理者……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后汉廷尉卿,凡郡国谳(验yan,质也)疑,皆处当以报。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建安中,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后视祕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陈因之。后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后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卿一人,掌鞫(菊ju,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薄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
《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廷尉:廷尉秦官,汉沿置,掌刑法。据《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决狱有疑,皆由廷尉审核平决。汉代九卿多以宫廷事务与行政业务相溷(混hun),惟廷尉一官,古今皆纯为司法性质。其官名廷尉,其机构亦即名廷尉,直至南北朝末期,始于廷尉等官名之下加一寺字以为其机构之称。汉制,廷尉之下有廷尉正,有左右监、左右平。魏、晋称之为廷尉三官。”
胆为将军、决曹吏,《素问·六节藏象论》云“凡十二藏取决于胆也”、《奇病论》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按《甲乙经·卷九·第五》作:“夫胆者,中精之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此之谓也。或谓“胆者,决曹之官,决断出焉”。
《敦煌古医籍考释·明堂五脏论》:“肝与胆合,名为清净之腑。胆者,敬也。胆为将军,从官三千六百人,胆神六人。胆为贯也,决曹使孙(逊),能怒能喜,能刚能属。”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34:36

【胆者,中正之官,决断出焉】汇释略例:
王冰注:“刚正果决,故官为中正;直而不疑,故决断出焉。”
司马迁《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张守节《正义》云:“胆者,敢也,言人有胆气而能果敢也。”
《类经三卷·藏象类一》:“胆禀刚果之气,故为中正之官,而决断所出。胆附于肝,相为表里,肝气虽强,非胆不断,肝胆相济,勇敢乃成。故《奇病论》曰:‘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
《素问直解》:“生阳上升,无所偏倚,犹中正之官,识量惟胆,故决断由之出焉。”
《素问考注》:“(眉):中者,衷也,中心也。言衷者,正之,即决断之义,盖折衷议正之义。”
郭霭春《黄帝内经素问校注语译》:“中正:‘正’应作‘精’。‘中精’是说胆为清净之府,藏清汁。‘精’作‘清’解。决断:胆为清虚藏器,不偏不倚,故以能出决断喻之。”
《现代汉语词典》:“中正:(书)公正;公平。”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46:51






河间金栋 发表于 2015/3/31 03: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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