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有千变,效不更方!!
证侯群是疾病的本质,也是中医学的命根子。疾病的名称很多,但是许多疾病的本质是类似的,抓住了疾病的本质,就能把问题迎刃而解。比如,感冒、流行性感冒、支气管炎、非典型肺炎、肺炎、急性呼吸衰竭等,是不同的几种疾病;但是主证都是发热、咳嗽,那么都属于一个风热袭肺证侯群,因此治疗方法应当是一样的。又如,治疗癌症也是如此,20世纪50年代,欧美的西医认为不同部位的癌瘤,要用不同的化疗方案;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弗郎克医生发现了血管生成因子TAF。各种癌瘤的TAF分子结构是一样的,于是断定治疗癌症只要使用一种反TAF药物就可以了。什么叫辨证施治呢?例如,所有的感冒病人都属于风热袭肺,因此都要始终按照清热宣肺的主方去治疗。但是这个病人痰多,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化痰药;那个病人咳血,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血药;还有的病人气喘,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喘药。但是临时加药是次要的,而且不能和主方冲突。这就叫辨证施治。
可是今天看见病人痰多,就放弃了清热宣肺的主方,改用滋阴化痰的方法;明天看见病人咳血,就放弃了清热宣肺的主方,改用补血止血的方法;后天看见病人气喘,就放弃了清热宣肺的主方,改用止咳定喘的方法;或者主方是止血,可是加入了活血药;主方是滋阴,可是加入了利尿药;主方是清热,可是加入了补阳药;那么这就不叫辨证施治,而是叫对症治疗了。
然而对症治疗也是有理由的,庸医用[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作为理由。其实这叫读书不求甚解。[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语出内经。原意是:急性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慢性病要治疗疾病的本质问题。什么叫应急措施?包扎、止血,骨折复位,抢救窒息!而慢性病要抓住本质,始终不能减弱主攻药力。
有人说,中医治病的特点是个性化;即便是相同的疾病,每个病人的症状也是不相同;因此每个病人的治疗方法应当是不相同的。是的,世界上几乎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健康人,因此也几乎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病人。但是治疗方法可以是一样的。因为世界上任何病人都有206块骨头,都有639块肌肉,都有细胞核的46条染色体;任何病人都要呼吸空气、都要喝水,都要吃饭;这是任何病人的基本特征。因此任何病人发生了共同的疾病,也有共同的病理解剖特征;那么解决了这个共同的特征,就能治愈这些病人的疾病。至于一些次要的毛病,并不是疾病的本质。
但是现代确实有些中医,使用对症治疗去炫耀自己的知识渊博;也确实有些病人,以对症治疗去证明医生的负责任;于是确实有些人,认为中医是不可捉摸的奇怪疗法。例如,一个感冒病人,今天看病,中医给予清热止咳;明天看病,中医给予止咳化痰;后天看病,中医给予化痰消食。这个病人的感冒痊愈了,于是称赞中医高明。真的如此吗?这种频繁更改处方的中医并不高明;如果遇上复杂的疾病,频繁更改处方就会乱了套。因此传统中医讲究:[症有千变。效不更方。] 辨证施治,不是辨病施治,这个市中医特色,两者结合要有一定的巧妙,和侧重点,楼主的文章很好,拜读! 效必更方!看看伤寒就知道。 引用:
什么叫辨证施治呢?例如,所有的感冒病人都属于风热袭肺,因此都要始终按照清热宣肺的主方去治疗。但是这个病人痰多,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化痰药;那个病人咳血,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血药;还有的病人气喘,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喘药。但是临时加药是次要的,而且不能和主方冲突。这就叫辨证施治。
这不叫辨证论治!!只能叫辩症论治。
只要辩证准确,不加化痰药,痰自化;不加止血药,血自止;不加平喘药,喘自平。 为4楼叫好!
只要辩证准确,不加化痰药,痰自化;不加止血药,血自止;不加平喘药,喘自平。 Originally posted by 倪心庵 at 2006/8/16 08:00:
引用:
这不叫辨证论治!!只能叫辩症论治。
只要辩证准确,不加化痰药,痰自化;不加止血药,血自止;不加平喘药,喘自平。
极是!极是!!! 所有的感冒病人都属于风热袭肺????????????????? 楼上的他说是例如 Originally posted by 倪心庵 at 2006/8/16 08:00:
#4
引用:
什么叫辨证施治呢?例如,所有的感冒病人都属于风热袭肺,因此都要始终按照清热宣肺的主方去治疗。但是这个病人痰多,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化痰药;那个病人咳血,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血药;还有的病人气喘,就要在主方上临时加点止喘药。但是临时加药是次要的,而且不能和主方冲突。这就叫辨证施治。
这不叫辨证论治!!只能叫辩症论治。
只要辩证准确,不加化痰药,痰自化;不加止血药,血自止;不加平喘药,喘自平。
高手 ing.........!
我最近患感冒,
由於自己大意,一次又一次中冷氣、中風扇之寒,持續半月,以至重感冒。
主要症狀是痰清稀,一早起來一地是紙。
本論壇一老師給我開了一方,居然沒有一化痰藥,三付下來己扭轉病勢,
今早起己有大戰過後,大病初癒的感覺。
終過這一次,讓我領略,
辨證和辨症,差之毫厘,實在有本質上的差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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