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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请不要切断百姓自医自救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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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3: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请不要切断百姓自医自救的生路
  作者:王世保

  中医具有“简便廉验”的特征,比如中医的“望闻问切“四诊都是医家直接从病人身上获取,根本不需要象西医那样的复杂而又精密的诊断仪器。中医的这种特征使其能够自发地被中国各个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和利用,继而展开自医自救。比如现实中有些人士一直在利用祖上流传下来的有效秘方或者验方,免费为周围的那些身患重病或者没有在正规医院治好的父老乡亲提供治疗,他们不仅治愈了这些病人,而且也避免了这些病人在医院发生的昂贵医疗费用;有些人士则是业余自学一些中医知识,在遇到一些身患重病或者没有在正规医院治好的病人时,主动或者应病人要求为其免费开方治病,使得病人非常廉价地治好了自己的疾病。这些都是民间的自医自救的现象,也是中医不同于西医的独有的文化现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开始上网,而中国民众利用中医知识在互联网上进行自医自救的现象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众多的民众可以在一个网络空间里同时进行活动,于是有着不少中医家或者中医爱好者与众多的患者开始在网上展开互动。一方面,不少中医家或者中医爱好者免费在网上提供义诊,同时向广大患者宣传中医知识和中医文化;一方面,众多的患者在网上咨询这些中医家与中医爱好者,寻求有用的医疗信息和免费的治疗服务。网上往往只能有效地发挥问诊的功能,虽然中医诊病强调四诊合参,务必搜集到详尽的症状信息,但中医诊病对这种要求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病人能够通过网络渠道详细地向对方提供疾病的诊断信息,一个有经验的医家还是能够对其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这是西医所办不到的。因此,病人与中医家在网上的互动拓宽了中国民众利用中医知识进行自医自救的渠道,也推动了中医知识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的普及。
  在当前中国民众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严重医疗困境的时候,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利用自己掌握的有限中医知识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自医自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目前新出现的众多民众利用互联网进行咨询或者问诊这种自医自救的手段应该得到国家卫生部的肯定与支持,这是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不料想的是卫生部部长陈竺在5月1日签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的第十二条对目前民众利用网络进行自医自救的这条途径下了封杀令,即“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毋庸置疑,这条规定是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我不知道中国卫生部到底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目的要彻底禁止广大人民群众利用中医知识在网络上的自医自救行为!难道是因为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利用中医进行的诈骗行为,或者因此而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医疗事故?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太多这方面的负面信息,有的只是少数现象。事实上,我们的医政管理部门只要出台严惩那些利用网络进行医疗欺诈的措施即可,大可不必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封杀其利用中医知识在网络上展开的自医自救的行为。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么我们的卫生部是不是唯恐其所掌控的各级医院会因此而失去大量的患者,继而要继续巩固其掌控的医疗资源的垄断地位,维护这些公立医院的利益?
  卫生部的宗旨是要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健康利益,其所颁发的所有法规都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为根本。从这个层面来讲,卫生部在中国民众利用中医知识自医自救方面唯一需要做的就是依据群众的举报去打击那些利用互联网进行行骗的医骗子,而不是以一纸愚蠢的规定禁止中国的民众利用中医知识在网络上展开自医自救。
  你可知道,相对于那些近于人间地狱般的西医院而言,中国人民利用中医知识在网络上自医自救是他们免于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最有效、最便利、最廉价的一种医疗途径!
发表于 2009/6/26 13: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这条规定是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发表于 2009/6/26 13: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目前中医的发展,被限制的越来越死了。
发表于 2009/6/26 1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倒洗澡水把孩子也倒了。无疑就像吃饭噎着了以后不准吃饭了,汽车撞死人以后不准汽车跑了,发生空难以后不准飞机上天了,火车脱轨死人了以后不准火车跑了。
发表于 2009/6/26 15: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六十多年前对德国纳粹罪行進行审判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

    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六百万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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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6: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此观点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法,其内容如果与其他的上位法相抵触,应自行无效。据此,只要找到其中的漏洞,并指出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中相抵触的内容即可判定此管理办法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17: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这部愚蠢的法规!
发表于 2009/6/26 17: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发表于 2009/6/26 18: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西医的卫生部.
发表于 2009/6/26 18: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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