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报应,真实不虚,无可质疑,不会是信则有不信则无
因果规律,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
因果报应实证(第二篇)
http://boruo.goodweb.cn/books/0577.htm
净松居士编述
第一章 因果律的特性
第二章 好人行善为何不见好报
第三章 坏人作恶为何不见恶报
第二篇 与因果律互相矛盾的现象
本书的宗旨,一如书名,欲以杀生招祸、戒杀得福的现世实例,证明‘因果报应确实存在’的真理。本来有书中那么多实例做证,读者诸君大可深信因果报应的真实性。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矛盾的现象,可能使不少人在阅读本书后,对因果报应的道理仍旧半信半疑。例如:书中说放生戒杀有好报,偏偏见到有些戒杀吃素的人,现世中受病苦折磨,坎坷度日;书中说杀生食肉有恶报,偏偏见到有些富翁们,每天三餐山珍海味,却不见报应临头,反而事业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甚至有些天天杀生的屠夫,却是钱囊饱满,身体肥壮,因果律似乎管不著他。
由于这些矛盾现象的确存在,而且为数不少,难怪使大家对因果的说法疑惑重重,无法深信。因此首先要在本篇,简单讨论这些矛盾现象的来龙去脉。至于整个因果律的原理,内容复杂,牵涉极广,须看专书讨论,方能尽其详情。
以下先略述因果律的特性,然后根据这些特性,说明与因果律互相矛盾的现象产生的原因。
第一章 因果律的特性
众所周知,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制裁犯罪,一部厚厚的六法全书尚嫌不足。因果律要规范所有善恶行为的报应,当然也不会太简单;因果律的特性,自然也非三言两语所能道尽。
以下仅就与矛盾现象有关的三个特性提出讨论:(一)公平的特性;(二)因缘会合才产生果报的特性;(三)隐微的特性。为了说明的方便,将公平的特性再分为三点来讨论。合起来共有五点,分别叙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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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ndaii 于 2009/5/27 08:59 发表
那小孩呢?委婉地说可以,报应归报应。
因果报应实证(第三篇)
http://boruo.goodweb.cn/books/0578.htm#a03
第一章 疾病伤残的报应
第二章 短命惨死的报应
第三章 祸殃子孙的报应
第四章 家破人亡的报应
第三章 祸殃子孙的报应
‘祸殃子孙’的事,一般人多认为没有道理,因为祖先父母作恶,无辜的子孙却要受连累而遭殃,这样的因果法则未免有失公平。其实,所谓‘祸殃子孙’只是一句惯用语,也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它的背后有更深的道理在。
佛在出曜经说:‘作罪自受其殃,无能代者。’这句话告诉我们,‘自作自受’是一条因果的铁则,不可能自己作恶,却由子孙代受恶报。
依佛法因果理论来看,这种‘祸殃子孙’的现象之形成,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同业相引,共业召感,后报转为现报’所致。
所谓‘同业相引’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种类的善业或恶业的人,彼此间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例如往世勤于布施济贫的二人,今世成为父子,父亲赚钱致富,儿子出生于此,同享富报。所谓‘共业召感’是指往世共同参与,造作同一件善业或恶业的人,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盗,今世父亲成为贫穷乞丐,儿子则生为乞丐之子,共同承受贫穷之果报。所谓‘后报转为现报’是指原本是未来世才要承受的恶报,由于环境中遇到相关的缘来促发,使其恶果提早成熟,而于今世就受到恶报;或者是本应于年纪较大时才受的恶报,提早于年纪较小时就受报。
在本章的许多例子中,造杀业的人本身未见到受恶报,是因应享的福报尚未享尽,恶报的缘尚未成熟所致。这时子孙受到连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种:(一)犯了杀生恶业之后,生的孩子有残废、畸形、多病、短命情形之时,这是因当事人犯了杀业,藉由‘同业相引,共业召感’的缘故,召感到往世犯了严重杀业,应受残废畸形等果报的人,来投胎做他的子女。这时子女的遭遇实由于往世造恶业今世应受报所致,绝非代父母祖先受罪。(二)生了孩子以后才造杀业的人,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报较薄,而且往世曾造杀业,这时父母的杀生恶行,会促使孩子的杀生果报提早成熟,本应于未来才受报,却提早于现在就受报,而发生多病、短命、灾横的情形。就孩子来说,他的遭遇只是‘后报转为现报’,仍是自作自受,并无不公平之处。
由上可知‘祸殃子孙’乃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环。它可使令生作恶,但因福报大而看不见今生受恶报的人,藉由子孙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戒惧;也可使‘因果报应’的事理,在隐微难明之下,仍有蛛丝马迹可循。智者见微知著,可不谨守杀戒,预为子孙明日绸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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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知恩 于 2009/5/31 08:5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