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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医学

如果国家要中医就先给胡万林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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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无意子先生说胡万林是有真本事的,且网站内无智亦无得先生掌握了一些胡万林的医术,

我相信天台无意子先生
发表于 2009/5/22 13: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他平什么反???再好的医生也不是神!是不是了解事实??他到底有那么厉害没有??所谓的刘太医又是不是真的呢??
发表于 2009/5/23 1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医杀人无数,却仍然还有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09/5/23 13: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即是神人,怎么还能在监狱里呢?
发表于 2009/5/23 14: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一审辩护词
  
  2005-03-31 13:16:00 来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万林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由我们——楼献、王仲卿两位执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经过质证的各类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都证明: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在卫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胡万林本人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任何费用;三名死者不是胡万林治死的,而是胡万林没有治好的。一句话,胡万林是合法从医,而不是非法行医,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没有弄清“行医”的含义,将“行医”与“从医”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定性不当。
  1、那么,什么叫“行医”呢?
  要界定非法行医罪,首先要界定“行医”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部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409页中,对“行医”一词的解释是:“从事医生的业务(多指个人经营的);挂牌行医、世代行医。”(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
  “行医”一词在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只出现在第十九条中,仅仅指“个体行医”。第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比如, 1999年4月27日的《法制日报》上就刊发了这么一条消息,题目就是:《想当医生要考试 个体行医要注册 我国将实行医师资格准入制度执业医师法5月1日实施》。
  所谓“行医”,就是指以医师自己的名义(即指挂招牌)吸纳就诊人,收取诊费,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并以此维持生计。在古时候,行医者就叫做“悬壶济世”,悬壶,就是挂招牌,就是以谁的名义招揽病人,收取诊费。用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行医”的主体是谁(比如,孙中山先生当年在澳门开办镜湖医院,以行医掩护革命)。
  “从医”与“行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医”是指受聘于医院或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并获取报酬,从医者与医院的关系是聘用关系,从医者本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吸纳病人,也不收取病人的费用。一切医疗经营活动均由所在医院负责进行,从医者只管看病、领工资。比如,公诉人不是以检察官个人身份出庭,是以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从医”者在医院里的诊治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医院来承担。
  2、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呢?
  大家知道,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有一个新罪名叫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非法行医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看,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大家知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四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就不能成立,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也是如此。
  1、从犯罪主体上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指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活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第1462页)在这里,细心的人会发现,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明明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怎么会变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呢?这就在于,非法行医罪是一个新罪名,即在1997年 10月1日以后才有的新罪名,而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5月1日前,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尚未出台和生效。我国的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在 1999年11月20日举行的。
  那么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期间,如何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呢?这期间能适用的法律就是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在这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医师”的概念,只有“医疗机构执业”。因而,在 1999年5月1日之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那么,胡万林被指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指胡万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胡万林个人没有设置医疗机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地点是: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然而,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并非是胡万林个人设置、开办的;而且,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的设立,都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事实是:万林医院是山西工人晋祠第二疗养院、山西省新时代进出口公司开办的。终南山医院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支机构,是长安县卫生局于1997年7月22日批准设立的,卫达医院是商丘市卫生局1998年1月30日批准执业的。
  况且,1997年8月,山西省科委还正式下文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所,科委批复中规定:“主要从事运用运动疗法治疗疾病,强身健体的理论研究。”
  正因为从犯罪主体上,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起诉书就索性把刘文春也定为非法行医罪,殊不知,刘文春是副高职称,卫达医院是正式批准的。刘文春与胡万林变成“共同犯罪”了?难道他们俩有共同非法行医的故意吗?共同分赃?
  2、从犯罪客体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对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实行管理。未经批准,为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从事疾病诊治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威胁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 胡万林在商丘从事诊疗活动,有没有经过批准呢?
  19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批复同意:“关于胡万林坐诊问题的答复 市卫达医院:你院报来的关于聘请胡万林在院坐诊的报告收悉,同意你院聘请其在院坐诊。”
  1998年10月8日,商丘市卫生局以题为《关于商丘市卫达医院的情况汇报》的商卫发(1998)45号文,向商丘市政府、河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专门汇报了关于胡万林来商丘坐诊的情况。情况汇报中说:”我们认为胡万林具备行医资格,于是批准胡万林在卫达医院坐诊。”
  (2)商丘市卫生局有权批准胡万林坐诊吗?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经国家或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四)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
  1999年7月18日,郑炳钦(时任商丘市卫生局局长)答律师问“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发13号文同意胡万林坐诊,这个依据是什么?”时说:“一个是杨正烽写的《杨氏经络调控学》,是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这里面专门有一章讲胡万林的运动疗法,这是理论上的依据。第二,有考察报告,疗效明显,这是实践上的依据。第三,《河南省中医条例》规定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可以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这是法律上的依据。我不批准他坐诊,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社会名医呢?到底如何确定社会名医,河南省中医条例也没有实施细则。”
  况且,胡万林取得中医客座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1997年8月,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客座教授。
  现在,公诉人就是一个简单的公式:胡万林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就是非法行医,而不问医生执业资格如何取得。商丘市卫生局依法有权确认社会名医。如何确认,只能让被确认者坐诊看病。实践检验社会名医的标准,而不是坐而论道。确认好猫的标准只有一个:抓老鼠,而不是凭空论证白猫、黑猫。那么,在考察、确认社会名医的过程中,即使出现这种那种的问题,怎么能一棍子打死,以非法行医共同犯罪将考察的双方定罪,同时还要“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卫生局领导呢?!商丘市卫生局领导对胡万林及运动疗法的态度是慎重的,也算是“摸着石头过河”了。但现在有人要将这些人统统淹死而后快!
  (3) 在终南山医院的坐诊也是经过批准的。
  1997年7月23日,终南山医院举行开业典礼。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董继昌、原陕西省副省长刘帮宪等领导同志祝贺挂牌开业。会上,长安县卫生局刘公民副局长宣读了关于批准成立终南山医院批复,即它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院。长安县卫生局刘瑞卿局长等领导亲手为终南山医院揭牌。
  胡万林在长安、在商丘坐诊,均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主动邀请并批准的。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得行医,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为之。任何的故意犯罪,总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动机、目的、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39条、108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楚。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非法行医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骗取钱财。
  而在本案,从公诉机关送交法院的主要证据和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出示的证据看,均没有胡万林个人“骗取大量钱财”的证据。起诉书也没有指控胡万林谋财而非法行医。前段时间,媒体上都说胡万林非法所得有几千万元,要追缴胡万林这些年非法行医所得来的巨额财产,相反,胡万林与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之间仅仅是聘用关系、考察关系,就诊人是在医院看病、由医院收取所有费用。胡万林个人没有从病人从手中收取过一分钱的医药费,而医院也没有“分红”给胡万林。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领过1千元工资,在卫达医院,连工资也没有领到过,仅仅是吃饭。
  胡万林不要钱,那么,胡万林要什么?还是听听他本人的声音,1997年7月23日,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的开业典礼上说:“我到这里办医院,不是来挣钱,也不是来吃饭的,而是来为病人服务,我不会要钱要物,因为我是一个纯粹的老百姓医生。每当我想起许多人没有钱治病,躺在家里受苦,心里很难受。我们这个医院是要让老百姓能够进得来的,所以说这里办的是一所老百姓的医院,也希望老百姓都关心和支持这个医院,为医院尽心尽力尽言,欢迎有识之士和希望父母官管好医院,我们共同携手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什么是最好的医生,治病救人见死就救的医生才称得上是好医生。我胡万林不敢说包治百病,历史上没有人敢说包治百病,神仙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只能对病人尽心尽力。我将在这里开展运动疗法。运动疗法与传统医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是传统医学。运动疗法是生机疗法,是革新生命力,寻找生命力,增强气血的疗法。我胡万林最大的享受和安慰,就是多治好病人。我来到这里除了给病人治病以外,还要遵守这里的规章制度。我再次宣布,终南山医院是老百姓的医院,我是为大家服务来的,谢谢大家!”胡万林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正可谓“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有人说,没有牟利,也可定非法行医罪。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没有牟利,并处罚金罚谁呢?!没有牟利,那么,寒暑假中,大学生、研究生送药下乡,也成了非法行医了!?没有牟利,路见危重病人而施以救助者,岂不是也成了非法行医!?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胡万林非法进行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实是:
  (1)胡万林进行诊疗活动,是经过商丘市卫生局批准的,是在卫达医院内进行的。
  (2)就诊人的就诊地点是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而不是胡万林的个人诊所。
  (3)就诊人王宝然是终南山医院的病人;刘法民、何素云是卫达医院的病人,比如何素云,收治她的是卫达医院的李芳医师。抢救的医生是卫达医院的洪长江医师。
  (4)王、刘、何三人不是服胡万林的药,而是服用了医院配给的药,而胡万林只不过是在医院里看病和发药的人而已。中药是由医院购入的,中药水也是医院派人熬制的。
  (5)王、刘、何三人的死亡与中药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6)中医药典上芒硝用量18克是常用量的最大量,而不是致死量或半致死量。起诉书指控的“大量”到底是多少?到底是多少量能致死?没有这个鉴定结论。
  (7)三位死者服用的是含有芒硝的中药水,即溶解液,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溶解液受饱和浓度的限制。即投入的芒硝量不等于服用的量。因而,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服药后,杯底会留下一些芒硝。
  (8)服胡万林的药,有两个护理条件:即大量饮自然水,比例为3:7,另外,洗冷水澡,通过皮肤吸收水分,现在没有这个证据,即已经做到这两点护理条件而死亡。
  (9)最后说一下,承诺书的有效性。
  a 、承诺书是自愿写的,没有人胁迫。
  b、承诺书是写给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的。
  c、为什么要写个承诺书。因为治病本身充满了风险。报纸报道,在武汉还有医院与病人及家属把承诺书进行公证后才开刀的。
  d、写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医院逃避责任。国务院发布的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e、这份承诺书上签名,是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何素云本人签名,并按了手印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f、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自己签字还有家属签字的承诺书都不算数,那么,什么算数!
  三、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科研课题,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
  1、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运动疗法作为自己的科研课题。
  1999年12月9日,江泽民主席致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江泽民在信中说:“用唯物史观和科学思想武装全党,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科学知识,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可以引导人们奋斗图强、积极向上,促进人们牢固地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人们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转引自1999年12月16日《都市快报》)我们以下要谈的话题,就涉及到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就要多说几句。
  胡万林没有收取一分钱。那么,胡万林为什么要给病人看病呢?他给人看病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呢?是为了间接故意杀人吗?不是的。是为了给病人解除痛苦,是为了验证他自己的运动医学疗法,即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活动。1999年3月5日,侦查人员问:“你这种治疗有什么科学根据?”胡万林答:“我自己发明的运动疗法。”问:“你让病人吃药、拿药时,是否发过功?喝水时,是否让病人喝发过功的水?”胡万林答:“不是的,我不在药上发功和水上发功,是病人的一种错觉,我是搞中医的,不是搞气功的。”
  那么,胡万林到底能不能够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呢?我们认为,自主选择科研课题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第二十八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这里,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公民”个人,很遗憾,至今许多人不知道我国还有一部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的发展犹如一条滚滚的长河,无数的科学发现和发明推动着它,使它奔腾向前。不少杰出的科学家以其非凡的思想站在长河潮流的前头,指导着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很快为科学本身所证实,他们就成了叱咤风云的英雄人物。这些都是”幸运儿“。象摩尔根的“基因”学说,华生和克里克的DNA双螺旋模型的假说,都马上得到了科学界的承认,为它们的作者赢得了诺贝尔奖。人们表彰他们,给他们以巨大的荣誉,这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在科学的发展中,也有一些“奇特”的人们。他们的思想往往远远超出了他们所在的时代,而与当时“正统”的科学潮流有分歧,甚至背道而驰。他们甘冒被人不理解的风险,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这些具有非凡勇气的人们,同样推动着科学长河的发展进程,但人们在认识这点上,则往往要在很久以后,因此许多科学家无法看到自己的成果被承认。但是,法律必须保护这些“奇特”的人们,使他们生前能够有权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或是坚持“错误”)。
  “操千琴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有比较,然后才能有鉴别。在各陈已见、各圆其说的过程中,缺漏被发现了,瑕疵也被洞察了,利与弊都变得分明起来。要是“怪论”在本质上是荒诞的,在争辩中它自然会站不住脚,“其怪自败”;要是各方都不失偏与鄙陋,则可以在争辩中熔铸新识、确立新论,其利显而易见。
  “保护怪论所反映的是一种精神-----尊重科学、防止偏见、狭隘、陋习等堵塞通向真理的道路。
  西医学是严格按照科学理论及方法创立的,现在绝不会有人说西医是伪科学。可是,正是这个科学的东西却漏洞百出,其误诊率和用药差错率高得令人难以想象。法国1963年报道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结果发现误诊率高达45%,也就是说有一百位进医院的病人,很可能有近一半人被误诊,误诊必然会导致错误的治疗方案,这对病情的延误起了什么作用呢?1990年初,美国的一家医院又报导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误诊率依然在40%左右。同时,据法国的研究表明,现在医院药源性死亡的人数是主要传染病死亡的近十倍,所谓的药源性死亡,许多都是用药差错造成的。1999年5月22日,《中国市场经济报》报道:“据我国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报告,近年来在我国各级医院的住院病人中,每年约有19.2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死亡人数竟是几种主要传染病死亡人数的10 倍以上。1990年我国有聋哑儿童182万多人,其中因滥用链霉素等抗生素而引起药物中毒性耳聋的患儿就逾百万之众,且这种势态仍以每年2至4万人的惊人速度递增。目前我国每年因药物不良反应而住院治疗的病人多达250万人,其中约1/5因严重反应而备受药害煎熬,在伤亡线上挣扎。”即便如此,谁敢说西医学是伪科学呢?
  西医学尚且如此“不科学”,有些人为什么对胡万林的运动疗法如此苛求呢?甚至置其研究者胡万林于死地而后快!这些人是为了科学的发展吗?!
  2、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吗?
  有人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其逻辑就是:不是科学,就是伪科学。殊不知,还有潜科学。殊不知,对科学与伪科学进行简单的“两分法”,是19世纪人们的简单想法。
  20世纪以前,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科学就是经验的归纳或者理性的推论(最后也要得到经验的支持);相反,凡是不符合经验或者违背理性的,就是谬误和虚构,就是伪科学。科学-----伪科学的界限,黑白分明,不容混淆。
  科技史告诉我们:19世纪末,随着整个牛顿力学基础的崩溃,科学——伪科学这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开始松动起来。它们之间,除了“非此即彼”,还要适当承认 “亦此亦彼”。于是,20世纪以来的哲学家断然放弃了科学绝对正确的高超理想,相应地也放弃了凡是错误就是伪科学的严峻态度。他们把科学——伪科学的界限放松到这样的程度:凡不是纯粹的思辩而包含一定经验内容的,因而可以受经验检验的,也即可以为经验所“证实”或“证伪”的,就是科学的;凡是不受经验检验的,即不可”证实“或”证伪“的,就是非科学或者伪科学。这就是说,科学-----伪科学的界限并不在于理论是否与经验相符合,而在于其中是否包含可用以解释某些已知现象并预测某些未知现象的经验内容,即使后来有的现象它解释不了,或者预测错了,例如亚里士多德力学、托勒密地心说、燃素说,热质说等等,但是这并不影响它们仍然包含一定的经验内容,仍然可解释或预测某些经验事实,因而仍然是科学。而且,正由于科学理论只能包含有限的经验内容,又总是注定了要为新的经验所否定,因而也可以说它们又总是具有“潜在反证”或者潜在谬误。从这点看,这不仅不是科学理论的缺点,而且恰恰表明它的科学性之所在。总之,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科学也同样不是绝对完善的终极真理,同样难免真伪混杂,是非难辨。它已永远失去了那绝对真理的神圣光圈。
  我们知道,科学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还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人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定向的集体活动。作为知识体系,它服从于经验的逻辑检验,即是否符合真理;但是作为社会活动,就要看这种活动能否达到预定的目的,能否解决预定的问题,满足预定的需要,或者说,在实践中是否有用,有效。在这里,科学还要服从于功利的需要。从这一方面说,科学即使有错误,即使面对许多反证,但只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最能解决问题,最能满足需要,就可以继续存在下去,直到更能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的科学出现时为止。
  抚今追昔,控制论曾被当成伪科学遭到批判。维纳的控制论发表后,在哲学界曾掀起轩然大波,此书的副标题”动物与机器中的控制和通信”,人也是动物,把人和动物并列,有亵渎人类尊严之嫌,惹怒了不少哲学家,就象哥白尼把地球从宇宙的中心搬到太阳系的一个角落而触怒了教皇一样。前苏联的哲学界首先发起攻击,称控制论是一种反动的伪科学,是现代机械论的一种形式,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战争工具等,维纳在前苏联和东欧被视为反动的伪科学家遭到批判。我国理论界也曾开展过对控制论的批判。但是,后来维纳得以摘掉“反动分子”、“伪科学家”的帽子,则是工程控制论的创始人钱学森先生的功劳。1954年,钱学森出版了《工程控制论》,迅速被译为俄、德文版,作者系统地揭示了控制论对自动化、航空、航天、电子通信等科学技术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3、从潜科学角度看,运动疗法值得研究。
  所谓潜科学,概括地说,指的就是潜在形态的科学。它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从科学认识过程来看,它指的是孕育中的科学思想,任何一个科学成果,都有一个由酝酿到成熟,由“潜”到“显”的过程,即有一个孕育的阶段。我们就把孕育中的科学新思想(或科学胚胎)称之为“潜科学”。它表现为科学假说、科学问题、科学幻想、科学猜测、科学悖论等形态。二是从科学发展的曲折性来看(指“待显的科学成果”)。一个科学成果,当它被取得后,并不是都有能立刻得到社会承认,而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被忽视、排斥、埋没、压抑、否定、扼杀,有一个蒙难的历程,我们就把虽然在认识上已达到“显”,但并没有被人们确认,仍处于“潜”在状态的科学认识成果,也称之为“潜科学”。而胡氏运动疗法自成体系,亦有专著,他的弟子杨正烽的《杨氏经络调控学》中也有文章介绍“胡氏运动疗法”(中医古籍出版社1998年6月底)。
  什么叫运动疗法呢?这里的“运动”,是指气血运行、脏器功能活动增强的意思。该疗法的主要技术是中药、药酒、洗浴、酸菜水等。该疗法从人体整个系统入手,全面启动调动BAR,并给于BAR功能有力的辅助和有意识的引导,达到理想的临床疗效。胡万林自己说:”运动疗法就是组织强大的药性队伍,使药性对生命起到运动和革新的目的。它是在古人的教诲下,在中华医学优秀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进步的。它不是我随心所欲想出来的。古人所谓的‘大破大立’、‘推陈出新’、 ‘脱胎换骨’,这几句话我把它们用活了。所以说,我在治疗中快速地将原有的生命摧垮,快速地、彻底地破坏人旧的生命规律,又快速地组织新的生命力、生命规律。怎样快速组织人的新的生命力呢?关键是怎么用水,而不是用药。用药只能起到破坏和改变它的目的,用水才能起到培育它的作用。必须要学会用水。所以我说水就是生命力,水就是生命。某种意义上,我的病人吃下药以后,就将他的生命规律彻底摧垮了。起码在一个小时之内身不由已,有的人马上躺下爬不起来。人在快死的时候就自发地要水喝。把水一喝完,就精神百倍。因为新的生命力组织起来了。我们不要为治病而治病。我们中华医学就属于治病而治病的医学。它是全面调节,因为生命是一个整体,在全面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改变。在改变生命的情况下,全面调节,对疾病集中围攻。在全面调节、全面改变的基础上再对疾病进行定点的围攻。在病人身体生机盎然的情况上,再进行治疗。我的药不单一是治病,是要革新你的生命,革新你的细胞,是要把人体内陈旧的力量、衰竭的力量、紊乱的生命规律去掉。吃了我的药以后要吐泻,它和平常的吐泻是两回事。我的药主要是上下贯通,这种吐法是我多年实践研究出来的。它是集中人体内部最大的力量把它喷出去,吐出去。有人喝了我的药后一吐就是几公尺。调动整个生命力把药吐出去,达到上下贯通的目的。这是我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和进步。我如果用甘草,必须用海藻。我一开甘草、起码是一百克,海藻八十克,煮一锅给病人。书本是知识,实践更是知识。我们一定要亲自吃药、尝药,搞清楚人性、药性,以药克药,以性克性。元明粉是排邪最佳用药,再没有比它更好的药,如果你吃了它以后还排不出去,我就没有办法了。我认为一个好医生,不要首先去想后面有什么风险,应当去想我今天能够救好多少人,今天就去救。我是提着自己的头救别人命的医生。我对自己毫无顾虑。我敢于做一名研究中华医学的勇敢战士。我不愿意停留在传统医学的基础上毫无进步。”(详见《中国气功科学》杂志1998年增刊)
  从科学研究的活动方式看,胡万林提出运动疗法非常不容易,科学研究经过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活动到17世纪牛顿的松散群众组织皇家学会时代,又到爱迪生(1847-1931)的“实验工厂”的集体研究时代,尔后是本世纪40年代美国实现曼哈顿计划研制出原子弹的国家规模建制的时代,最后是今天国际合作的跨国建制时代。自战后科学活动进入国家规模以来,人们已把科学称为“大科学”,认为“科学是一种建制”,即科学已成为一项国家事业,从而使企业和政府都直接参与了科学事业,实现了科学家与企业家、政治家的结合。在九十年代大科学的背景下,胡万林还在从事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的科研活动,“孤立的学者在黑暗中胡乱摸索”,这是一个悲剧,但是,这个悲剧恰恰是我们的有关部门造成的。胡万林在监狱里面只能进行个体的活动,只能偷偷地实验他的运动疗法。如果胡万林在监狱里面老老实实地劳动,不进行所谓的运动疗法研究和实验,那么,结果会有今天的再次的牢狱之灾吗?
  在对待科学的是非问题上,使我想起了尊敬的何祚庥先生在1995年首都科学界的新春茶话会上,对当时的“邱氏鼠药案”发表了一表精采评述:“……今天我们向大家通报这一事实,是因为这涉及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受污染、涉及保护科学家有宣传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知识、反对伪科学的权利和责任的问题,涉及什么样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对科学是非作出科学的裁决的问题。我们从来认为,法院有权力鉴定某些事情是否违反法律,但没有权力鉴定科学是非……”(转引自 1999年8月3日《青岛生活导报》)因而,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判定胡万林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能说明胡氏运动疗法是伪科学。胡氏运动疗法应由医学实践、医学实验来检验。
  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早就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
  1997年8月11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院的批复》。
  1997年8月18日,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的客座教授,据公安机关侦查,这个聘书是真实的。
  1997年12月30日,陕西省省长助理和西安市政府秘书长等到已被取缔的终南山医院视察后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也许是未发现的科学,可以发证让他开业。并由陕西省科委牵头,成立“胡万林运动疗法”考察组,对“胡万林运动疗法”发展情况及社会背景进行考察,在考察组活动期间,长安县卫生局暂停了对胡万林无证行医的查处。(摘自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30号文件附件)
  1998年10月2日,美国亚裔联盟总会、世界中医药联合总会、国际武术联盟总会、国际武术医科大学邀请胡万林参加“第三届世界亚裔传统医学大会”及“亚裔之夜”特别表演之筹划等事宜。
  1999年12月22日,吕炳奎(原卫生部中医局局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李志超(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薛崇成(中国中医研究院副研究员)、李生绍(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吴善龄(北京炎黄中医高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员)、徐瑞民(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钱书森(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成善(北京中医药协会理事长、主任医师)、安志(北京西翠中医门诊部副主任医师)给有关部门的一封信中,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胡万林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民间草医,胡万林救治的病人多达百万人次以上,而胡本人则两袖清风,这样的医生世界上绝无仅有,仅患者病愈赠送的锦旗就有十余万面,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胡万林的医术特别在治疗某些疑难绝症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疗效,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考察和研究。在没有进行权威性的考察和研究之前,就武断地否认胡万林疗法的医疗效果,是不客观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应当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对胡万林医治疑难病症的实际疗效进行考察,由专家鉴定后再做评价。若确有独特疗效,应本着我们宪法第21条规定的‘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纳入我们合法的医疗体系中。中医起源于民间医术,民间医术一直是中医生命的源泉,要振兴和发展中医,就需要不断从民间医术中汲取营养。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们曾做过不少这样的工作,现在,我们认为仍应该继续这样做。
  此时此刻,胡万林因为用中药给人治病而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我象国内外许多关心胡万林命运的人们一样,为胡万林的个人命运担忧,然而,通过胡万林事件,我们更加为祖国的传统医学在21世纪的命运而担忧。现实是历史的延续,人是文化的沉淀。要想了解从事中医研究者们的痛苦与他们背负的重担,真还必须从他们的先辈们的生长环境谈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从近代以来的几代中医大夫们的生存环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中国古代在自然、社会和思维各方面都有令人瞩目的科学与技术。就中医而言,以《黄帝内经》为标志,说明早在春秋——秦汉之际,即已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其中,阴阳五行、经络藏象、病因病机等以及中药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功效归经等为其科学理论;诊法治则、遣方用药以及推拿、按摩、导引、针灸等为其科学理论指导下的临床诊疗技术。
  近百年来,由于西方的文化、科学、技术滚滚而来,因此,当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在现代技术面前失去光彩的时候,一些人便认为,“中国真是一个保存胎儿的酒精瓶”。在这种情况下,近代科学技术处于落后地位的中国人就一定程度地失去了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撑,于是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心态油然而生,常给自己的传统文化扣上“落后”、“封建”的帽子,从而导致传统文化面临断代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甚至主张“全盘西化”、“全盘他化”。1929年旧中国政府关于废止,取缔中医的喧嚣,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建国初期,1951年颁布的中医进修《规定》和1952年颁布的《考试暂行办法》,中医开业人员必须学习西医的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医史、细菌学、寄生虫学等基础理论课程和其他临床课程,并要通过考试才可行医看病。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显然是认为中医“落后”于西医,中医“有技术而无科学”。他们提出的 “中医科学化”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在取缔中医合法地位之前,先通过《医师学术考试规则》强制改造汉医,使汉医人员西医化的做法完全相同,而且连规定的考试课目也几乎完全一样。
  80年代以来,“振兴中医”、“保持发扬中医特色”的提出,以及已被广大中西医人员普遍认同的“中医药学是独具特色的医学理论体系”的观点,表明中国全社会对中医的认识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信息传播的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科学、技术上的差距迅速缩小,交流的范围迅速扩大,“西方文化中心论”迅速崩解,多元性文化科学意识迅速形成。在这种形势下,仍然固执地用西医生物医学的观点曲解中医,用还原性研究方法改造中医,则越来越显得背逆潮流、落后时代,也越来越失去了当代科学的支撑。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身为山西中医学院客座教授、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的胡万林受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曾在山西、西安、商丘等地的医院内坐诊看病、接受考察。胡万林本人没有取病人的任何费用,没有非法行医的动机和目的。三位死者本身身患重病,他们的死亡与胡万林的加芒硝的中药水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他们不是被治死的,而是没有治好。同时,胡万林依法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并经省级科委批准成立了研究所。运动疗法是一种药物疗法,而不是气功,不是伪科学。依照科技进步法,应当保护这种研究及其研究者,一句话,胡万林其人无罪,其运动疗法无罪!
  此时此刻,迎着千禧年的曙光,我想起了一位年轻友人的四句诗,送给我的当事人:
  “凭今吊古独彷徨,百尺楼头夜正长。
  一种苍茫无处说,倚栏闲睨紫微芒。”
  在20世纪,在这块曾经倒下过共和国主席的中原大地上,我的当事人即使被判有罪,我们仍然坚信,胡万林将会沐浴在新世纪的阳光之中,继续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和实践。
  谢谢各位。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楼献、王仲卿律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表于 2009/5/23 14: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一审辩护词
  
  2005-03-31 13:16:00 来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万林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由我们——楼献、王仲卿两位执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经过质证的各类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都证明: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在卫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胡万林本人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任何费用;三名死者不是胡万林治死的,而是胡万林没有治好的。一句话,胡万林是合法从医,而不是非法行医,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没有弄清“行医”的含义,将“行医”与“从医”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定性不当。
  1、那么,什么叫“行医”呢?
  要界定非法行医罪,首先要界定“行医”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部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409页中,对“行医”一词的解释是:“从事医生的业务(多指个人经营的);挂牌行医、世代行医。”(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
  “行医”一词在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只出现在第十九条中,仅仅指“个体行医”。第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比如, 1999年4月27日的《法制日报》上就刊发了这么一条消息,题目就是:《想当医生要考试 个体行医要注册 我国将实行医师资格准入制度执业医师法5月1日实施》。
  所谓“行医”,就是指以医师自己的名义(即指挂招牌)吸纳就诊人,收取诊费,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并以此维持生计。在古时候,行医者就叫做“悬壶济世”,悬壶,就是挂招牌,就是以谁的名义招揽病人,收取诊费。用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行医”的主体是谁(比如,孙中山先生当年在澳门开办镜湖医院,以行医掩护革命)。
  “从医”与“行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医”是指受聘于医院或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并获取报酬,从医者与医院的关系是聘用关系,从医者本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吸纳病人,也不收取病人的费用。一切医疗经营活动均由所在医院负责进行,从医者只管看病、领工资。比如,公诉人不是以检察官个人身份出庭,是以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从医”者在医院里的诊治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医院来承担。
  2、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呢?
  大家知道,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有一个新罪名叫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非法行医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看,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大家知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四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就不能成立,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也是如此。
  1、从犯罪主体上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指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活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第1462页)在这里,细心的人会发现,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明明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怎么会变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呢?这就在于,非法行医罪是一个新罪名,即在1997年 10月1日以后才有的新罪名,而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5月1日前,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尚未出台和生效。我国的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在 1999年11月20日举行的。
  那么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期间,如何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呢?这期间能适用的法律就是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在这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医师”的概念,只有“医疗机构执业”。因而,在 1999年5月1日之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那么,胡万林被指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指胡万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胡万林个人没有设置医疗机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地点是: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然而,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并非是胡万林个人设置、开办的;而且,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的设立,都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事实是:万林医院是山西工人晋祠第二疗养院、山西省新时代进出口公司开办的。终南山医院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支机构,是长安县卫生局于1997年7月22日批准设立的,卫达医院是商丘市卫生局1998年1月30日批准执业的。
  况且,1997年8月,山西省科委还正式下文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所,科委批复中规定:“主要从事运用运动疗法治疗疾病,强身健体的理论研究。”
  正因为从犯罪主体上,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起诉书就索性把刘文春也定为非法行医罪,殊不知,刘文春是副高职称,卫达医院是正式批准的。刘文春与胡万林变成“共同犯罪”了?难道他们俩有共同非法行医的故意吗?共同分赃?
  2、从犯罪客体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对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实行管理。未经批准,为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从事疾病诊治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威胁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 胡万林在商丘从事诊疗活动,有没有经过批准呢?
  19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批复同意:“关于胡万林坐诊问题的答复 市卫达医院:你院报来的关于聘请胡万林在院坐诊的报告收悉,同意你院聘请其在院坐诊。”
  1998年10月8日,商丘市卫生局以题为《关于商丘市卫达医院的情况汇报》的商卫发(1998)45号文,向商丘市政府、河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专门汇报了关于胡万林来商丘坐诊的情况。情况汇报中说:”我们认为胡万林具备行医资格,于是批准胡万林在卫达医院坐诊。”
  (2)商丘市卫生局有权批准胡万林坐诊吗?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经国家或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四)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
  1999年7月18日,郑炳钦(时任商丘市卫生局局长)答律师问“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发13号文同意胡万林坐诊,这个依据是什么?”时说:“一个是杨正烽写的《杨氏经络调控学》,是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这里面专门有一章讲胡万林的运动疗法,这是理论上的依据。第二,有考察报告,疗效明显,这是实践上的依据。第三,《河南省中医条例》规定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可以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这是法律上的依据。我不批准他坐诊,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社会名医呢?到底如何确定社会名医,河南省中医条例也没有实施细则。”
  况且,胡万林取得中医客座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1997年8月,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客座教授。
  现在,公诉人就是一个简单的公式:胡万林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就是非法行医,而不问医生执业资格如何取得。商丘市卫生局依法有权确认社会名医。如何确认,只能让被确认者坐诊看病。实践检验社会名医的标准,而不是坐而论道。确认好猫的标准只有一个:抓老鼠,而不是凭空论证白猫、黑猫。那么,在考察、确认社会名医的过程中,即使出现这种那种的问题,怎么能一棍子打死,以非法行医共同犯罪将考察的双方定罪,同时还要“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卫生局领导呢?!商丘市卫生局领导对胡万林及运动疗法的态度是慎重的,也算是“摸着石头过河”了。但现在有人要将这些人统统淹死而后快!
  (3) 在终南山医院的坐诊也是经过批准的。
  1997年7月23日,终南山医院举行开业典礼。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董继昌、原陕西省副省长刘帮宪等领导同志祝贺挂牌开业。会上,长安县卫生局刘公民副局长宣读了关于批准成立终南山医院批复,即它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院。长安县卫生局刘瑞卿局长等领导亲手为终南山医院揭牌。
  胡万林在长安、在商丘坐诊,均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主动邀请并批准的。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得行医,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为之。任何的故意犯罪,总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动机、目的、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39条、108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楚。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非法行医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骗取钱财。
  而在本案,从公诉机关送交法院的主要证据和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出示的证据看,均没有胡万林个人“骗取大量钱财”的证据。起诉书也没有指控胡万林谋财而非法行医。前段时间,媒体上都说胡万林非法所得有几千万元,要追缴胡万林这些年非法行医所得来的巨额财产,相反,胡万林与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之间仅仅是聘用关系、考察关系,就诊人是在医院看病、由医院收取所有费用。胡万林个人没有从病人从手中收取过一分钱的医药费,而医院也没有“分红”给胡万林。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领过1千元工资,在卫达医院,连工资也没有领到过,仅仅是吃饭。
  胡万林不要钱,那么,胡万林要什么?还是听听他本人的声音,1997年7月23日,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的开业典礼上说:“我到这里办医院,不是来挣钱,也不是来吃饭的,而是来为病人服务,我不会要钱要物,因为我是一个纯粹的老百姓医生。每当我想起许多人没有钱治病,躺在家里受苦,心里很难受。我们这个医院是要让老百姓能够进得来的,所以说这里办的是一所老百姓的医院,也希望老百姓都关心和支持这个医院,为医院尽心尽力尽言,欢迎有识之士和希望父母官管好医院,我们共同携手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什么是最好的医生,治病救人见死就救的医生才称得上是好医生。我胡万林不敢说包治百病,历史上没有人敢说包治百病,神仙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只能对病人尽心尽力。我将在这里开展运动疗法。运动疗法与传统医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是传统医学。运动疗法是生机疗法,是革新生命力,寻找生命力,增强气血的疗法。我胡万林最大的享受和安慰,就是多治好病人。我来到这里除了给病人治病以外,还要遵守这里的规章制度。我再次宣布,终南山医院是老百姓的医院,我是为大家服务来的,谢谢大家!”胡万林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正可谓“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有人说,没有牟利,也可定非法行医罪。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没有牟利,并处罚金罚谁呢?!没有牟利,那么,寒暑假中,大学生、研究生送药下乡,也成了非法行医了!?没有牟利,路见危重病人而施以救助者,岂不是也成了非法行医!?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胡万林非法进行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实是:
  (1)胡万林进行诊疗活动,是经过商丘市卫生局批准的,是在卫达医院内进行的。
  (2)就诊人的就诊地点是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而不是胡万林的个人诊所。
  (3)就诊人王宝然是终南山医院的病人;刘法民、何素云是卫达医院的病人,比如何素云,收治她的是卫达医院的李芳医师。抢救的医生是卫达医院的洪长江医师。
  (4)王、刘、何三人不是服胡万林的药,而是服用了医院配给的药,而胡万林只不过是在医院里看病和发药的人而已。中药是由医院购入的,中药水也是医院派人熬制的。
  (5)王、刘、何三人的死亡与中药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6)中医药典上芒硝用量18克是常用量的最大量,而不是致死量或半致死量。起诉书指控的“大量”到底是多少?到底是多少量能致死?没有这个鉴定结论。
  (7)三位死者服用的是含有芒硝的中药水,即溶解液,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溶解液受饱和浓度的限制。即投入的芒硝量不等于服用的量。因而,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服药后,杯底会留下一些芒硝。
  (8)服胡万林的药,有两个护理条件:即大量饮自然水,比例为3:7,另外,洗冷水澡,通过皮肤吸收水分,现在没有这个证据,即已经做到这两点护理条件而死亡。
  (9)最后说一下,承诺书的有效性。
  a 、承诺书是自愿写的,没有人胁迫。
  b、承诺书是写给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的。
  c、为什么要写个承诺书。因为治病本身充满了风险。报纸报道,在武汉还有医院与病人及家属把承诺书进行公证后才开刀的。
  d、写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医院逃避责任。国务院发布的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e、这份承诺书上签名,是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何素云本人签名,并按了手印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f、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自己签字还有家属签字的承诺书都不算数,那么,什么算数!
  三、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科研课题,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
  1、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运动疗法作为自己的科研课题。
  1999年12月9日,江泽民主席致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江泽民在信中说:“用唯物史观和科学思想武装全党,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科学知识,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可以引导人们奋斗图强、积极向上,促进人们牢固地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人们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转引自1999年12月16日《都市快报》)我们以下要谈的话题,就涉及到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就要多说几句。
  胡万林没有收取一分钱。那么,胡万林为什么要给病人看病呢?他给人看病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呢?是为了间接故意杀人吗?不是的。是为了给病人解除痛苦,是为了验证他自己的运动医学疗法,即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活动。1999年3月5日,侦查人员问:“你这种治疗有什么科学根据?”胡万林答:“我自己发明的运动疗法。”问:“你让病人吃药、拿药时,是否发过功?喝水时,是否让病人喝发过功的水?”胡万林答:“不是的,我不在药上发功和水上发功,是病人的一种错觉,我是搞中医的,不是搞气功的。”
  那么,胡万林到底能不能够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呢?我们认为,自主选择科研课题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第二十八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这里,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公民”个人,很遗憾,至今许多人不知道我国还有一部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的发展犹如一条滚滚的长河,无数的科学发现和发明推动着它,使它奔腾向前。不少杰出的科学家以其非凡的思想站在长河潮流的前头,指导着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很快为科学本身所证实,他们就成了叱咤风云的英雄人物。这些都是”幸运儿“。象摩尔根的“基因”学说,华生和克里克的DNA双螺旋模型的假说,都马上得到了科学界的承认,为它们的作者赢得了诺贝尔奖。人们表彰他们,给他们以巨大的荣誉,这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在科学的发展中,也有一些“奇特”的人们。他们的思想往往远远超出了他们所在的时代,而与当时“正统”的科学潮流有分歧,甚至背道而驰。他们甘冒被人不理解的风险,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这些具有非凡勇气的人们,同样推动着科学长河的发展进程,但人们在认识这点上,则往往要在很久以后,因此许多科学家无法看到自己的成果被承认。但是,法律必须保护这些“奇特”的人们,使他们生前能够有权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或是坚持“错误”)。
  “操千琴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有比较,然后才能有鉴别。在各陈已见、各圆其说的过程中,缺漏被发现了,瑕疵也被洞察了,利与弊都变得分明起来。要是“怪论”在本质上是荒诞的,在争辩中它自然会站不住脚,“其怪自败”;要是各方都不失偏与鄙陋,则可以在争辩中熔铸新识、确立新论,其利显而易见。
  “保护怪论所反映的是一种精神-----尊重科学、防止偏见、狭隘、陋习等堵塞通向真理的道路。
  西医学是严格按照科学理论及方法创立的,现在绝不会有人说西医是伪科学。可是,正是这个科学的东西却漏洞百出,其误诊率和用药差错率高得令人难以想象。法国1963年报道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结果发现误诊率高达45%,也就是说有一百位进医院的病人,很可能有近一半人被误诊,误诊必然会导致错误的治疗方案,这对病情的延误起了什么作用呢?1990年初,美国的一家医院又报导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误诊率依然在40%左右。同时,据法国的研究表明,现在医院药源性死亡的人数是主要传染病死亡的近十倍,所谓的药源性死亡,许多都是用药差错造成的。1999年5月22日,《中国市场经济报》报道:“据我国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报告,近年来在我国各级医院的住院病人中,每年约有19.2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死亡人数竟是几种主要传染病死亡人数的10 倍以上。1990年我国有聋哑儿童182万多人,其中因滥用链霉素等抗生素而引起药物中毒性耳聋的患儿就逾百万之众,且这种势态仍以每年2至4万人的惊人速度递增。目前我国每年因药物不良反应而住院治疗的病人多达250万人,其中约1/5因严重反应而备受药害煎熬,在伤亡线上挣扎。”即便如此,谁敢说西医学是伪科学呢?
  西医学尚且如此“不科学”,有些人为什么对胡万林的运动疗法如此苛求呢?甚至置其研究者胡万林于死地而后快!这些人是为了科学的发展吗?!
  2、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吗?
  有人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其逻辑就是:不是科学,就是伪科学。殊不知,还有潜科学。殊不知,对科学与伪科学进行简单的“两分法”,是19世纪人们的简单想法。
  20世纪以前,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科学就是经验的归纳或者理性的推论(最后也要得到经验的支持);相反,凡是不符合经验或者违背理性的,就是谬误和虚构,就是伪科学。科学-----伪科学的界限,黑白分明,不容混淆。
  科技史告诉我们:19世纪末,随着整个牛顿力学基础的崩溃,科学——伪科学这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开始松动起来。它们之间,除了“非此即彼”,还要适当承认 “亦此亦彼”。于是,20世纪以来的哲学家断然放弃了科学绝对正确的高超理想,相应地也放弃了凡是错误就是伪科学的严峻态度。他们把科学——伪科学的界限放松到这样的程度:凡不是纯粹的思辩而包含一定经验内容的,因而可以受经验检验的,也即可以为经验所“证实”或“证伪”的,就是科学的;凡是不受经验检验的,即不可”证实“或”证伪“的,就是非科学或者伪科学。这就是说,科学-----伪科学的界限并不在于理论是否与经验相符合,而在于其中是否包含可用以解释某些已知现象并预测某些未知现象的经验内容,即使后来有的现象它解释不了,或者预测错了,例如亚里士多德力学、托勒密地心说、燃素说,热质说等等,但是这并不影响它们仍然包含一定的经验内容,仍然可解释或预测某些经验事实,因而仍然是科学。而且,正由于科学理论只能包含有限的经验内容,又总是注定了要为新的经验所否定,因而也可以说它们又总是具有“潜在反证”或者潜在谬误。从这点看,这不仅不是科学理论的缺点,而且恰恰表明它的科学性之所在。总之,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科学也同样不是绝对完善的终极真理,同样难免真伪混杂,是非难辨。它已永远失去了那绝对真理的神圣光圈。
  我们知道,科学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还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人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定向的集体活动。作为知识体系,它服从于经验的逻辑检验,即是否符合真理;但是作为社会活动,就要看这种活动能否达到预定的目的,能否解决预定的问题,满足预定的需要,或者说,在实践中是否有用,有效。在这里,科学还要服从于功利的需要。从这一方面说,科学即使有错误,即使面对许多反证,但只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最能解决问题,最能满足需要,就可以继续存在下去,直到更能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的科学出现时为止。
  抚今追昔,控制论曾被当成伪科学遭到批判。维纳的控制论发表后,在哲学界曾掀起轩然大波,此书的副标题”动物与机器中的控制和通信”,人也是动物,把人和动物并列,有亵渎人类尊严之嫌,惹怒了不少哲学家,就象哥白尼把地球从宇宙的中心搬到太阳系的一个角落而触怒了教皇一样。前苏联的哲学界首先发起攻击,称控制论是一种反动的伪科学,是现代机械论的一种形式,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战争工具等,维纳在前苏联和东欧被视为反动的伪科学家遭到批判。我国理论界也曾开展过对控制论的批判。但是,后来维纳得以摘掉“反动分子”、“伪科学家”的帽子,则是工程控制论的创始人钱学森先生的功劳。1954年,钱学森出版了《工程控制论》,迅速被译为俄、德文版,作者系统地揭示了控制论对自动化、航空、航天、电子通信等科学技术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3、从潜科学角度看,运动疗法值得研究。
  所谓潜科学,概括地说,指的就是潜在形态的科学。它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从科学认识过程来看,它指的是孕育中的科学思想,任何一个科学成果,都有一个由酝酿到成熟,由“潜”到“显”的过程,即有一个孕育的阶段。我们就把孕育中的科学新思想(或科学胚胎)称之为“潜科学”。它表现为科学假说、科学问题、科学幻想、科学猜测、科学悖论等形态。二是从科学发展的曲折性来看(指“待显的科学成果”)。一个科学成果,当它被取得后,并不是都有能立刻得到社会承认,而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被忽视、排斥、埋没、压抑、否定、扼杀,有一个蒙难的历程,我们就把虽然在认识上已达到“显”,但并没有被人们确认,仍处于“潜”在状态的科学认识成果,也称之为“潜科学”。而胡氏运动疗法自成体系,亦有专著,他的弟子杨正烽的《杨氏经络调控学》中也有文章介绍“胡氏运动疗法”(中医古籍出版社1998年6月底)。
  什么叫运动疗法呢?这里的“运动”,是指气血运行、脏器功能活动增强的意思。该疗法的主要技术是中药、药酒、洗浴、酸菜水等。该疗法从人体整个系统入手,全面启动调动BAR,并给于BAR功能有力的辅助和有意识的引导,达到理想的临床疗效。胡万林自己说:”运动疗法就是组织强大的药性队伍,使药性对生命起到运动和革新的目的。它是在古人的教诲下,在中华医学优秀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进步的。它不是我随心所欲想出来的。古人所谓的‘大破大立’、‘推陈出新’、 ‘脱胎换骨’,这几句话我把它们用活了。所以说,我在治疗中快速地将原有的生命摧垮,快速地、彻底地破坏人旧的生命规律,又快速地组织新的生命力、生命规律。怎样快速组织人的新的生命力呢?关键是怎么用水,而不是用药。用药只能起到破坏和改变它的目的,用水才能起到培育它的作用。必须要学会用水。所以我说水就是生命力,水就是生命。某种意义上,我的病人吃下药以后,就将他的生命规律彻底摧垮了。起码在一个小时之内身不由已,有的人马上躺下爬不起来。人在快死的时候就自发地要水喝。把水一喝完,就精神百倍。因为新的生命力组织起来了。我们不要为治病而治病。我们中华医学就属于治病而治病的医学。它是全面调节,因为生命是一个整体,在全面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改变。在改变生命的情况下,全面调节,对疾病集中围攻。在全面调节、全面改变的基础上再对疾病进行定点的围攻。在病人身体生机盎然的情况上,再进行治疗。我的药不单一是治病,是要革新你的生命,革新你的细胞,是要把人体内陈旧的力量、衰竭的力量、紊乱的生命规律去掉。吃了我的药以后要吐泻,它和平常的吐泻是两回事。我的药主要是上下贯通,这种吐法是我多年实践研究出来的。它是集中人体内部最大的力量把它喷出去,吐出去。有人喝了我的药后一吐就是几公尺。调动整个生命力把药吐出去,达到上下贯通的目的。这是我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和进步。我如果用甘草,必须用海藻。我一开甘草、起码是一百克,海藻八十克,煮一锅给病人。书本是知识,实践更是知识。我们一定要亲自吃药、尝药,搞清楚人性、药性,以药克药,以性克性。元明粉是排邪最佳用药,再没有比它更好的药,如果你吃了它以后还排不出去,我就没有办法了。我认为一个好医生,不要首先去想后面有什么风险,应当去想我今天能够救好多少人,今天就去救。我是提着自己的头救别人命的医生。我对自己毫无顾虑。我敢于做一名研究中华医学的勇敢战士。我不愿意停留在传统医学的基础上毫无进步。”(详见《中国气功科学》杂志1998年增刊)
  从科学研究的活动方式看,胡万林提出运动疗法非常不容易,科学研究经过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活动到17世纪牛顿的松散群众组织皇家学会时代,又到爱迪生(1847-1931)的“实验工厂”的集体研究时代,尔后是本世纪40年代美国实现曼哈顿计划研制出原子弹的国家规模建制的时代,最后是今天国际合作的跨国建制时代。自战后科学活动进入国家规模以来,人们已把科学称为“大科学”,认为“科学是一种建制”,即科学已成为一项国家事业,从而使企业和政府都直接参与了科学事业,实现了科学家与企业家、政治家的结合。在九十年代大科学的背景下,胡万林还在从事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的科研活动,“孤立的学者在黑暗中胡乱摸索”,这是一个悲剧,但是,这个悲剧恰恰是我们的有关部门造成的。胡万林在监狱里面只能进行个体的活动,只能偷偷地实验他的运动疗法。如果胡万林在监狱里面老老实实地劳动,不进行所谓的运动疗法研究和实验,那么,结果会有今天的再次的牢狱之灾吗?
  在对待科学的是非问题上,使我想起了尊敬的何祚庥先生在1995年首都科学界的新春茶话会上,对当时的“邱氏鼠药案”发表了一表精采评述:“……今天我们向大家通报这一事实,是因为这涉及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受污染、涉及保护科学家有宣传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知识、反对伪科学的权利和责任的问题,涉及什么样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对科学是非作出科学的裁决的问题。我们从来认为,法院有权力鉴定某些事情是否违反法律,但没有权力鉴定科学是非……”(转引自 1999年8月3日《青岛生活导报》)因而,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判定胡万林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能说明胡氏运动疗法是伪科学。胡氏运动疗法应由医学实践、医学实验来检验。
  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早就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
  1997年8月11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院的批复》。
  1997年8月18日,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的客座教授,据公安机关侦查,这个聘书是真实的。
  1997年12月30日,陕西省省长助理和西安市政府秘书长等到已被取缔的终南山医院视察后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也许是未发现的科学,可以发证让他开业。并由陕西省科委牵头,成立“胡万林运动疗法”考察组,对“胡万林运动疗法”发展情况及社会背景进行考察,在考察组活动期间,长安县卫生局暂停了对胡万林无证行医的查处。(摘自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30号文件附件)
  1998年10月2日,美国亚裔联盟总会、世界中医药联合总会、国际武术联盟总会、国际武术医科大学邀请胡万林参加“第三届世界亚裔传统医学大会”及“亚裔之夜”特别表演之筹划等事宜。
  1999年12月22日,吕炳奎(原卫生部中医局局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李志超(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薛崇成(中国中医研究院副研究员)、李生绍(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吴善龄(北京炎黄中医高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员)、徐瑞民(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钱书森(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成善(北京中医药协会理事长、主任医师)、安志(北京西翠中医门诊部副主任医师)给有关部门的一封信中,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胡万林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民间草医,胡万林救治的病人多达百万人次以上,而胡本人则两袖清风,这样的医生世界上绝无仅有,仅患者病愈赠送的锦旗就有十余万面,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胡万林的医术特别在治疗某些疑难绝症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疗效,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考察和研究。在没有进行权威性的考察和研究之前,就武断地否认胡万林疗法的医疗效果,是不客观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应当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对胡万林医治疑难病症的实际疗效进行考察,由专家鉴定后再做评价。若确有独特疗效,应本着我们宪法第21条规定的‘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纳入我们合法的医疗体系中。中医起源于民间医术,民间医术一直是中医生命的源泉,要振兴和发展中医,就需要不断从民间医术中汲取营养。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们曾做过不少这样的工作,现在,我们认为仍应该继续这样做。
  此时此刻,胡万林因为用中药给人治病而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我象国内外许多关心胡万林命运的人们一样,为胡万林的个人命运担忧,然而,通过胡万林事件,我们更加为祖国的传统医学在21世纪的命运而担忧。现实是历史的延续,人是文化的沉淀。要想了解从事中医研究者们的痛苦与他们背负的重担,真还必须从他们的先辈们的生长环境谈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从近代以来的几代中医大夫们的生存环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中国古代在自然、社会和思维各方面都有令人瞩目的科学与技术。就中医而言,以《黄帝内经》为标志,说明早在春秋——秦汉之际,即已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其中,阴阳五行、经络藏象、病因病机等以及中药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功效归经等为其科学理论;诊法治则、遣方用药以及推拿、按摩、导引、针灸等为其科学理论指导下的临床诊疗技术。
  近百年来,由于西方的文化、科学、技术滚滚而来,因此,当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在现代技术面前失去光彩的时候,一些人便认为,“中国真是一个保存胎儿的酒精瓶”。在这种情况下,近代科学技术处于落后地位的中国人就一定程度地失去了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撑,于是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心态油然而生,常给自己的传统文化扣上“落后”、“封建”的帽子,从而导致传统文化面临断代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甚至主张“全盘西化”、“全盘他化”。1929年旧中国政府关于废止,取缔中医的喧嚣,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建国初期,1951年颁布的中医进修《规定》和1952年颁布的《考试暂行办法》,中医开业人员必须学习西医的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医史、细菌学、寄生虫学等基础理论课程和其他临床课程,并要通过考试才可行医看病。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显然是认为中医“落后”于西医,中医“有技术而无科学”。他们提出的 “中医科学化”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在取缔中医合法地位之前,先通过《医师学术考试规则》强制改造汉医,使汉医人员西医化的做法完全相同,而且连规定的考试课目也几乎完全一样。
  80年代以来,“振兴中医”、“保持发扬中医特色”的提出,以及已被广大中西医人员普遍认同的“中医药学是独具特色的医学理论体系”的观点,表明中国全社会对中医的认识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信息传播的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科学、技术上的差距迅速缩小,交流的范围迅速扩大,“西方文化中心论”迅速崩解,多元性文化科学意识迅速形成。在这种形势下,仍然固执地用西医生物医学的观点曲解中医,用还原性研究方法改造中医,则越来越显得背逆潮流、落后时代,也越来越失去了当代科学的支撑。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身为山西中医学院客座教授、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的胡万林受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曾在山西、西安、商丘等地的医院内坐诊看病、接受考察。胡万林本人没有取病人的任何费用,没有非法行医的动机和目的。三位死者本身身患重病,他们的死亡与胡万林的加芒硝的中药水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他们不是被治死的,而是没有治好。同时,胡万林依法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并经省级科委批准成立了研究所。运动疗法是一种药物疗法,而不是气功,不是伪科学。依照科技进步法,应当保护这种研究及其研究者,一句话,胡万林其人无罪,其运动疗法无罪!
  此时此刻,迎着千禧年的曙光,我想起了一位年轻友人的四句诗,送给我的当事人:
  “凭今吊古独彷徨,百尺楼头夜正长。
  一种苍茫无处说,倚栏闲睨紫微芒。”
  在20世纪,在这块曾经倒下过共和国主席的中原大地上,我的当事人即使被判有罪,我们仍然坚信,胡万林将会沐浴在新世纪的阳光之中,继续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和实践。
  谢谢各位。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楼献、王仲卿律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表于 2009/5/23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构筑和谐社会的时刻对胡万林冤案的质疑
金贵老人的BLOG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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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6 14:48:55
 
一、关于“非法行医”的质疑
我是个科技工作者,没有涉足司法领域,但是我在编著一部“中华医药精萃丛书”,现在正编到“肿瘤分卷”,就无意中接触到胡万林这位“神医”,他的药方和他的遭遇。
我认为胡万林是安全无辜的,对他的判决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件冤案。对这起冤案,中国的那些号召司法公正,试图鼓吹与国际接轨及无罪推断,(我不知道这个词用的对不对)的人士,为什么都成了哑巴?对这起冤案中国的那些中医的专家教授们,为什么不置一言。
要知道有些惟恐天下不乱的真正的“伪科学家”,如何祚庥、司马南之流,他们接着就要把“中医”,也打成“伪科学”、你们至少也要“兔死狐悲”啊!
要知道何祚庥,、司马南之流,他反对批判扼杀的正是中华文化,正是中华文化的最高精髓这部分:中医、气功、周易等等。
是应该对这些打手叫“不”的时刻了。
实际上,胡万林的冤枉,即使是一个不懂法的人,也会一目了然的。为什么人民都噤若寒蝉?这就是因为有何祚庥、司马南之流拿着大棒吓斥的。
我们要逐渐的揭露这些人的画皮,挽救中华文化,指出他们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反“三个代表”,反“以人为本,构筑和谐社会”的本质。这是以后的事。
先救胡万林,因为这位医学家还在监狱里,受着不公正的待遇。
首先质疑“非法行医”,请问“非法行医”,是如何界定的?中国有“中医师法”吗?
周恩来总理历来是十分尊重中医专家的,如浦辅周、赵炳南、施今墨,他们都有些什么学历?难道他们也是“非法行医“?
胡万林称,他是“被动行医“的。
一个医学界的奇才,他被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被迫整整蹲了二十四年的监狱,这难道不够我们司法当局者深省的吗?不用说是一个“医学界的奇才”,就是一个普通市民都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再来说“非法行医“罪。
胡万林在新疆行医,新华社记者发了一个内参《一个囚徒创造治癌症的神话》。应该指出,他的所谓囚徒、是误认的,因为是一个错案,已被纠正了。我是相信新华社的记者,而不相信司马南的鼓噪的。且看报道:他给支队(监狱)直接带来了300万元的收入,至于附近的集体,个人潮水般涌来的求医者兴办的第三产业的收入还数倍于此。为了近一步发展卫生事业,第三支队已经修了一所规模较大的医院,来年就可以迁入。他为223团到1995年创收总额达到一千万元,重新修建了监狱、医院、办公大楼、邮电大楼,…..。改变了戈壁滩的面貌。
一个被冤枉了的民间医生,他通过自己的医学奇才,给国家和公众无私地创造了一千万元的财富,给上百万人解除了癌症就医难,这难道不是一种贡献!
柯云路“发现皇帝内经”,是比他的小说还更有价值的著作,我为之欢呼喝彩!连这本宣扬中华文化精华的巨著,也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司马南骄横的称,柯云路的大作是“他挣了版税,却让别人破了家财,还让老百姓神志出现了问题,他给中国这个极需要科学的社会,增添了许多神经病式的胡说八道”。这完全是一个不学无术的小人对柯云路先生的嫉妒,是红眼症的自白。
至于以后的终南山医院和河南的什么医院,胡万林都是被聘的,都是当地的卫生当局批准的。所谓的“非法行医”,都是强加的,可笑的是商丘的法院的判决中,竟称:199311月至19966月间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哈木提监狱服刑期间,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而进行行医医疗活动,1996624日决定取缔释放。
这纯粹是颠倒黑白。
一个服刑的犯人,怎么能“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新疆的司法部门就应该加罪,怎么还取缔释放?这样矛盾的司法文书,何以服人?
至于说他治死了人,举出名的有漯河市长刘法民,商丘小学教师何素云。
请问漯河市长是有足够的医疗资源的,他可以去漯河医院,河南省医院,一直到北京的各大医院,为什么就去找一个“非法行医”的胡万林去医治。如果作为医疗事故,是需要“独立”的机构认定的,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这一切,无疑是需要质疑的,请问是否经过了这些司法程序?再问一句:“胡万林有律师么”?
总之,胡万林在强大的舆论压力,(正些都是司马南这小子昧着人类的良知愚弄政府、愚弄人民、愚弄舆论造成的),就必须承受这个悲剧。
他现在特别需要“司法救济”。但是他只是一个孤独的、被侮辱与损害的,无援无助的人。
他有亲人么?我看到一位法学博士,他有个帖子称“胡万林---中国法治悲剧命运的象征”。怎样解读这句话呢?

二、关于芒硝和运动疗法.
胡万林在医疗过程中,广泛使用芒硝。那些批评胡万林的人,对中医无知,对中药无知,而中医界对此不置一言,也说明这些“现代中医”,对于浩瀚的中医药的认知,有待提高。
芒硝是被边缘化的中药,胡万林以这种中药作为主药,用于各种疾病,这正是胡万林高明之处。
实际上,胡万林说他是获得一本石刻本“本草纲目”,大家也都知道“本草纲目”是一本蜚声国内外的医药巨著,但是真正的阅读它并以研究者的姿态,来分析研究者不多。
芒硝在唐代曾经做为一种皇家用药,其身价值是不寻常的。
以芒硝为主,唐代的医学家创造了“紫雪”、“红雪”、“碧雪”三种御药,皇帝往往赏赐有功的臣子。这三种药品有极广泛的治疗作用。据笔者研究,对这三“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完全可以开发出治疗禽流感和SARS的有效药物。其疗效应该不次于“达菲”,至少没有“达菲”的致神经中毒的副作用。相反,还可以治神经类疾病。
胡万林所习惯使用的“元明粉”,又称“白龙粉”。“本草纲目”载有“元明粉传”,传说有一个终南山道士(这可能和终南山医院是偶合吧)刘同真向皇帝奏请称长服元明粉,非但可以治疗各种疾病,而且可以“长生不老”。笔者现在手中没有“本草纲目”,读者可以自己去查。
为了认证其功效,笔者用科学的、按现代医药的检测标准,对芒硝及元明粉,进行严格的检测。
实验表明,他没有LD50,无论急毒及慢毒试验,都说明他没有任何毒性,是绝对无毒的。
经过严格的多次皮肤及眼睛测试都说明它是绝对无刺激性,绝对无过敏性。
经过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及Ames试验,他们都是绝对安全的。
用动物试验:对猪在饲料中添加,可以使猪极大的提高免疫功能,使猪的毛皮光亮,猪不容易患病,并可使猪生长加快至少10。给生产无公害猪肉及有机猪肉创造条件。喂鸡可以立即停止鸡的啄羽及啄肛癖,增加蛋的产量,并使鸡蛋是无公害鸡蛋。喂牛,可以提高肉牛的产量、奶牛的产量。
早在张仲景(人称医圣)时代,芒硝就广泛的在中药汤剂中,如大小承气汤等。
中药中较著名的如“冰硼散”、“齿痛冰硼散”,西瓜霜中,芒硝都是主要成分。
单味芒硝临床应用,例如陈荣在19934月份的“江西中医药”中就称本品用于外科感染,湿疹,周围血管病,肠梗阻,泌尿系结石、伤口硬结、冻疮、鸡眼、痔、骨科疾病、眼科疾病、慢性肾衰竭、清洁肠道及造影等。
当然胡万林并不见得认真的阅读过“本草纲目”及相应文献,做过相应的试验。
但他运用芒硝于治疗癌症等,这说明他是个医学家,而不是巫医,庸医。
再说“运动疗法”,也就是被认为上吐下泻。中医中,有所谓“攻邪派”。这就是用汗、吐、泻三种方法,把邪从体中驱出。这种方法,往往会有奇效。比较有代表性的医家是张从正。与攻邪的同时,还应用心理疗法。它的学术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胡万林的运动疗法,应该是对中医学的重大贡献
用大泻的方法治疗癌症,不能说毫无根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众多癌症患者向他求治,就可以说明一切。
我刚刚编过一个治疗胃癌无法手术的治愈病例。他用的也是泻的方法,不过用的是大皂角,也治好了晚期癌症。
我们不能苛求胡万林,把一切癌病都治愈。治死一个漯河市长那是怨他自己。中国当局应该研究和总结胡万林的经验,而不是把他投入监狱。
柯氏的“生命科学系列”,是对中华民族的瑰宝的宏扬,是绝对应该肯定的。不尊重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最大的悲哀。文化批判运动的最大的失误,就是把优秀的中华文化,用西方的科学框子去套,用他们自己的教条去套,然后把优秀的中华文化统统加以否定,这绝对不是“以人为本(把医学家无辜的关进监狱,谈什么以人为本?)把优秀的著作,完全封杀,算什么构筑和谐社会!为此,我这个海外老人,大声呼吁:立即释放胡万林,给柯云路的著作解禁!

发表于 2009/5/23 14: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我们依法担任上诉人胡万林的二审辩护人,在坚持一审辩护词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开庭以后,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宋国强等人于2000年1月18日对付春梅作了询问笔录。我们在二审阅卷时,发现了该笔录。我们认为,该笔录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多次提到法医鉴定书和医学鉴定书均没有鉴定人的身份说明和鉴定人的签名,公诉人在两天的庭审中,不能举证鉴定人的签名。但是,我们在二审法院阅卷时,却发现了所谓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的草稿复印件,在这复印件上面,有鉴定人的签名。这种鉴定书的草稿未经法庭质证,也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一审判决在庭审结束九个月之后下判,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胡万林被批准坐诊看病,并不等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一审判决将胡万林能否坐诊看病偷换为胡万林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我们深深理解一审法院这种偷换的苦衷。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而在此之前,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即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胡万林在终南山和商丘卫达医院坐诊看病,适用的应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而不是后来颁布的执业医师法。
  上诉人胡万林及我们辩护人并不像一审辨决所说的那样曾经提出过胡万林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是说,胡万林经过了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了坐诊看病的许可。我们的辩护意见白纸黑字,一审判决却要肆意歪曲。
  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胡万林医院内坐诊看病是否合法,根本不是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查的范围。况且,商丘市卫生局是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中医条例》而批复卫达医院,同意胡万林坐诊。商丘市卫生局并没有超越职权。退一步说,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中医条例》相抵触的话,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哪个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商丘市卫生局下文批复同意胡万林坐诊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那么,商丘市卫生局应对这种违法行政的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怎么能让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胡万林来承担刑事责任呢?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三被害人的死亡与服用胡万林加芒硝的中药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糸,证据不足。
  1、本案的医学鉴定及法医学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2、本案的医学鉴定及法医学鉴定对死亡原因的认定是不完全的。三名死者均在医院里去世,应该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3、一审判决认为三死者不属危重病人,但是一审的庭审中,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而从他们各自的病历或陈述看,他们三人是属身患绝症的病人。
  四、没有非法行医的动机和目的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一审判决的一大创举。
  一审判决认为,胡万林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一审判决却又并处15万元的罚金。没有营利却要并处罚金的法律依据何在?
  而在一审庭审中已查明,营利的是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胡万林明明是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受聘于医院而进行坐诊看病的,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一分钱诊费,怎么能构成非法行医呢?
  我们的当事人胡万林一生的经历,似乎专门是用来测试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的法律是否健全,这是很值得人们深思的。
  胡万林案一审庭审后,九个月后才匆匆忙忙下判,匆忙得连宣判时都不能立即送达判决书。据审判长说,判决书没印好。刑诉法第163条的规定不知道哪里去了。
  我们相信,胡万林的第三次坐牢也将会与前两次一样,终将有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们和我们的当事人只是期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谢谢。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国际气功网qg108.com                                    楼献、王仲卿律师二000年十二月三日
发表于 2009/5/23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网站转帖过庭审记录,大家可网上搜索一下看看。
发表于 2009/5/23 17: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水可以养心,有益的帖子可以帮助人了解一些事物的真相。

关于胡万林事件,我想以医论医,应该从其治病的治愈率,好转率,无效率,死亡率,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

至于运动疗法,今后或许不会以人废法,但从事研究者将会更为谨慎,因为有胡万林事件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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