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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 论
邓铁涛说:“现在医科大学也不是每个教师都有执业医师之资格,那些教基础学科的中西医教师都要经过审核有无医疗实践经历,否则不能行医。”(2000年3月17日信)从这里边,已透露出一个悖论:“不能行医”又何来“医疗实践经历”?既非“有执业医师之资格”,则有“医疗实践经历”者当初之“医疗实践”岂非正是“非法行医”而应当严厉打击者?这个悖论是个怪论,但管理执行界和医学服从界好象从下到上并没有谁能够恍然意识到,或者有人已经意识到,却乐得不求甚解,假装糊涂,懒得(与己无切身厉害关系)也不敢认真去追究,只能“唯上唯本不唯实”地忠实执行或盲目服从。近来专门从书店购了几本涉医法律法规图书,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5月版“办案依据丛书”《办理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依据》、2002年10月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汇编》等,方知道大家对这个悖论的执行和服从,原来还真是有“法”可“依”的。科班不论中、西,用不着担心,因为主要的涉医法律法规都是比量着科班制订的。应看的是针对传统医学师承和自学者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可见,在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之前,民间医人为了“医术确有专长”而进行医疗“多年实践”是允许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表示了这一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但是,《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4款“斩钉截铁”:“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一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知“从事医疗活动”或“开展诊疗活动”算不算是“实践”?抑或“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为了“医术确有专长”而进行的“多年实践”就不算“从事医疗活动”或“开展诊疗活动”?既然如此,为什么非科班民间医人的“实践”总是“多年”难免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罚款甚或扫荡洗白的专政礼遇?卫生局、医药局、药检所等涉医部门,似乎天生就是跟民间医人敌对的,向来是民间医的“天敌”和“克星”,民间医人几乎没有一个不背后对其操娘痛骂者,甚至连一些曾被其所扶之“阿斗”中医院尤其是“人民”医院痛宰而病又未能获愈或搞得人财两空的病家都参与痛骂。“地下工作者”也就罢了,最丧天良者,通常肩着药篼或挑着药担辛辛苦苦走村串户而逢场则摆地摊的老中草医们,每当不时某场又“鬼子来了”,总被撵得鸡飞狗跳,反应慢的 —— 腿脚已不麻利,老啦,哪能反应都快 —— 顿被“洗白”!若象那位常在别人面前夸耀曾指点过我的某单身老中草医(曾时予周济),怕当天“ 糊口”都一下没了着落……(对不起,真太伤心)……(这已不是一个医的简单问题,而是关于一个孤寡老人晚年生存的问题了!卫生、医药、药检等部门满脑肠肥的“肉食者”们为什么只知“狠抓”民间医药之“非法”,却视而不见一个可怜老人难以为继的死活?常听某些人大言不惭表白讲什么人权人权,岂知在行为中却连最起码的人道都不讲!天理良心!到底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三个代表”思想到底有几个人真正地记住并实施了?某些最应体现“三个代表”的部门,若有好事者普遍问一下“三个代表”究竟是哪三个“代表”,怕难保没有太多顿时语塞回答不了者。)……呜呼!传统医学……岐黄中医……民间医人……悖论……。
欲得执业资格从医,看你有无医疗经历。
资格不具胆敢救人,是为非法应当打击。
要有实践却又禁你,悖论原是强权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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