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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极产品”吹得无极限
一张宣传资料暴露出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蒙人的招术
日前,笔者去浙江宁波拜访一位老友,事先也没打招呼,因为工作的性质,经常在一地逗留,又匆匆的离开。下了火车,打电话一联系,才知道这位朋友最近身体不好,本来也没逢亲送礼的习惯,但既然去看身体欠佳的朋友,又久未见,自然是要意思一下,于是奔进附近的保健食品商店准备购些滋补保健品。
在柜台,被店里的营业员进行了一番不得不令人心服口服的游说之后,终于买了几盒无限极男士口服液,手上除了所购之物外,还有服务员热情相赠的宣传资料。笔者素来觉得大品牌可信,但一看这个宣传资料,这原来的信任顿觉当头棒喝。
只见这“资料”上分明地写着:无限极女士口服液,滋阴养血、调节内分泌、改善女性各年龄阶段内血虚而引起的身体问题,延缓岁月流痕,它的功效与特点为,以滋肾阴、养血、调节脾胃为组方原则,配以多种养血安神的补益类天然植物成分,延缓衰老、养颜健体…等等。
笔者排列了宣传资料上所述的功效,最多的竟然有五种!一个保健食品会有这么多的功效?按常理来说,卫生部所批准的保健食品的功效最多也不超过两三种!记者国家卫生部了解到,该“无限极女士口服液”的批准文号为: 卫食健字[1997]第122号,批准功能为:延缓衰老、免疫调节,批准日期为:1997/04/24。同样,国家卫生部对“无限极男士口服液”的批准功效为:抗疲劳、耐缺氧、免疫调节,而在该份宣传弹上则多加了“温补肾阳、益气、壮筋骨”的功能。
令人好笑的是,笔者从与该公司产品的有关网站上看到,由该公司生产的“无限极钙片”的批准文号竟然是:粤卫食健字[2000]第[079]号。据卫生部门介绍,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有两种,一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的批准文号,由卫生部批准,文号样式“卫食健字”,另一种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由该局批准的,文号样式为“国食健字”。但无论如何,也不会有“粤卫食健字”这样的批文出现,因为保健食品是需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批准保健食品。
笔者从卫生部得知,卫食健字[2000]第079号批文字号的所有者为敦化市长白山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芹维康胶囊。
另外,在这份宣传资料上还宣传了“无限极红果清露”,称其有“清热降火、润肠排毒”的功效,并能有效缓解睡眠不佳等症状,还能帮助减缓便秘现象,健体养颜、健脾开胃、消食化积、促进消化。但与前者不同的是,这个“无限极红果清露”并没有“蓝帽子”——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同样具有如此多的功效,而与上述不同的是,这是未经国家批准的普通食品。
从这个资料上看,不少“无限极”产品还对“慢性支气管炎、哮喘、高血压、脂肪肝、腹泻、子宫肌瘤类风湿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等诸多疾病有作用。
这个产品真有如此神奇?以上宣传已经具有疗效作用,按理来说这些产品应该是一种药品,但为什么该产品却是一个只具有“食准字”或“食健字”批号的“食品”呢?
2004年4月6日,该公司在与本报核实情况时称:“该宣传资料不是目前我司允许使用的宣传资料,可能是某些经销商私自印制、未经我司审批许可的正规宣传资料,也有可能是那些我司早已禁止使用的宣传资料,但是仍有某些经销商在非法使用这些宣传资料”,并称笔者所查阅的是“中国卫生健康网中企业与产品介绍栏目下的内容,并且以上内容的刊登并未获得我司授权与许可”。
笔者为此采访了中国卫生健康网技术部有关负责人陈先生。陈先生告诉记者:“凡是在我们网站上出现的企业与产品介绍,都是需要收费的,不可能有不收费而介绍产品的,如果一个企业想要在我们网站上做介绍,当然也必须是手续齐全,一些材料及费用的来往也肯定是通过该企业的有关领导,比如说在、签合同、收费时需要该公司有关领导签字,所以,在我们网站上介绍企业与产品信息,不可能是个人行为。”
同时,笔者又登录了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结果发现,作为该公司自己的网站,同样也存在之中夸大宣传的现象,笔者下载了几段:“增健口服液功效:调节免疫,增强抗病能力;无限极增健口服液有效调节免疫,可促进神经系统及内分泌系统功能的改善,能改善睡眠质量及精神状况;改善消化功能;改善肝肾功能;无限极增健口服液在调节血压方面有一定的改善作用。男士口服液功效:通过补肾健脑,有效改善睡眠质量,提高抗疲劳能力,增强记忆力;改善性功能及未老先衰。儿童口服液功效:健体强身,有利生长发育;调节脾胃,促进消化吸收;健脑益智,改善学习能力;增强免疫,提高抗病能力。
这比笔者所获赠的宣传资料上宣传的更加过火。那么这网站上的宣传难道也是未经公司允许,或禁止或非法的么?这总不能再怪罪于某个经销商身上了吧?
近年来,世界各地都掀起回归自然的口号,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健康绿色的生活。于是很多企业看中保健品市场这块蛋糕,保健品市场风起云涌,加上目前保健食品的高额利润,使很多企业涉足此领域。这种现象同时带来的就是市场上出现了各种不合法,不规范的广告宣传现象。现在某些企业总想着打“擦边球”,在产品说明上夸大宣传乃至虚假宣传自己产品的功效,迷惑、 误导消费者,而使真正的患者把治疗的希望寄托在保健品身上,却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希望此种现象能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相关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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