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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尚朴
《伤寒论》“抵当丸证”条文是:“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不可余药”句,历代注释有两种,现行教材兼收并存。一是不可用其它的药剂,即如宋·成无己《注解伤寒论》所说“不可余快峻之药也,可以抵当丸,小可下之也”;二是连汤带渣一并服下,不可剩余药渣。
依《伤寒论》全书文例,若云“××汤(丸)主之”,则表示当用此方,为定指;若云“宜××汤(丸)”,则表示用此类方比较合适,不为定指。“宜抵当丸”意即用抵当丸这种峻药缓图的方子较好。这已经说明不可用抵当汤、桃核承气汤峻攻荡涤,但不表示非抵当丸不可。再者抵当丸就是抵当汤减少药量、变通服法而得,后是医家治抵当丸证,用抵当汤减量或加以反佐也不乏其例。解为“不可用其它药剂”似有悖文意。
《伤寒论》丸药共5个,除麻子仁丸、乌梅丸服丸外,大陷胸丸、抵当丸、理中丸都是将药丸水煎或调入沸汤中服用。丸药乃捣药为末后合和而成,入汤后细末悬浮在药液中,大概没有什么药渣,故3方服法均未言“去滓”,连末服下可想而知。唯抵当丸特别指出“连汤带渣服”,恐怕也于理未允。
“不可余药”当视为古汉语常见的“宾语前置”文法,也就是“不可药余”。余,指用药后病的余势。句意是下血后病的大势已去,就不要用药了,即《内经》所谓“衰其太半而止”。服法中言“晬时当下血,若不下者,更服”即指下血后不再服药。当然,抵当汤服法中也言“不下,更服”,要求中病即止,说明二证病机相同,均不可过药。但二证相较,丸证无汤证的“其人发狂”,其“少腹满”也与汤证“少腹当硬满”、“少腹硬”不同,病情显然轻缓得多。尽管治疗上已减少药量,改汤为丸,但水蛭、虻虫、桃仁、大黄毕竟属破血之品,仍需特别谨慎,所以又着重提出来“不可余药”。张仲景辨证施治之精细、著书立论之严谨,由此也可见一斑。
(原载于《中医杂志》1993年第34卷第5期31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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