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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资格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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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3: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特作如下公告:

一、认定条件及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

2、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3、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三、时间安排

全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传达文件:2007年12月5月至7日;调查摸底:2007年12月7日至11日;个人申请报名:2008年2月1日至3月6日。

第二阶段:组织符合考核人员培训:2008年3月至4月;组织考核:2008年5月。

第三阶段:组织认定:2008年6月。

四、有关要求

1、本次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力争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知晓。

2、任何个人和单位务必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本规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现在异地工作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医、民族医人员,原则上回到1989年12月31日前工作所在地卫生局申请报名。

4、同时对1998年9月26日前从事中医(含民族医)、西医执业的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民营医院、厂矿企业医院、乡镇卫生院医生(含退休医生)一并进行登记。请符合要求的人员务于2007年12月11日以前带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师承合同或出师证明、行医证明、乡村医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县医政处登记,乡镇卫生院、厂矿医院人员到所属单位登记。逾期未来登记的,一切责任自行负责。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㈡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㈢ 申请人身份证明;
  ㈣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㈡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㈢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具备有效行医资格者可申报中医医师资格


具备有效行医资格者可申报中医医师资格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08-01-22  



   

    日前从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获悉,凡1989年12月31日前,经河南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可申报中医医师资格。
    据介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应资料通过所在县、市及省中医管理局资格审查后,参加全省统一的业务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所谓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共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二是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三是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前述相应证据,《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认定为乡村医生的。
    而下列三种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一是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二是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他专业的;三是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一是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二是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三是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是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我们当地有许多是90年的乡医资格证书的老医生,都不让报,难道乡医资格证书不是有效资格证书吗,这些才医生五十六十不等,难道不是90年以前就有证然后换成90年的吗,为什么国家有这样的政策,而河南省依然是行不通.该如何解读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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