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爱宁
近日,偶翻由谢振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高级检察官培训教材《最新检察机关侦察员工作手册》,发现扉页上印着"最新检察机关侦查员工作手册"的字样。
同一个书名,封面是"侦察员",扉页是"侦查员",是不是作者觉得"察"和"查"可以通用,于是出现了封面与扉页名称音同字不同的现象呢?在这里,暂不谈"察"和"查"是否可以通用,只想谈谈我们检察机关使用"侦察员"和"侦查员"这样的称谓是否合适的问题。
"侦察",《辞海》的解释是:军事名词。为查明敌情、地形和有关作战的其它情况而进行的活动。
"侦查", 《辞海》的解释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犯罪人、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等各种活动。
按《辞海》的解释,"侦察"是军事活动,"侦察员"是军事人员,"侦察员"同我们检察院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称谓同是职务名称。但是,我们检察院没有设"侦察员"这一职务,称我们行使侦查权的检察员为"侦察员"不仅同军队职务名称混淆,同时也为检察院涂上一层军事色彩,而检察官早已是文职了。为了与军队职务有所区别,表现检察官的文职特点,我们认为"侦察"与"侦查"不要通用,我们检察院应该使用"侦查",而避免使用"侦察",以便淡化检察院的军事色彩,与国际接轨。
"侦查"是我们检察院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检察官可以行使侦查权,检察官行使侦查权时,我们可以称其为"侦查人员",但我们检察院没有"侦查员"这一职务名称,若称行使侦查权的检察官为"侦查员",就如同将"工作人员"称为"工作员"一样,有生搬硬造之嫌。因此我们认为对检察官不宜称之为"侦查员"。
每年,各级检察院都有评选"优秀侦查员"、"优秀接待员"等活动。细推究起来,这些称谓有些是不够准确的。我们有做侦查工作的人员,但这些人是检察官而不是"侦查员";有做接待工作的检察官,却没有专职"接待员"。为了明确我们的工作职能,便于社会了解,我们认为明确一些称谓还是必要的。
综上,我们认为《最新检察机关侦察员工作手册》应改"侦察员"为"侦查人员"较为妥当。
以上论述乃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