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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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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该《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并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强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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