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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非法行医的根源及对策--修改《医师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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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4: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行医的根源在于《医师法》的出台使合法行医成本高,非法行医成本低。《医师法》的出台一下子使中国130万以前合法的医生一下子变成了非法行医。按《医师法》的规定全国的个体门诊几呼全是非法行医,全要取缔。一个池塘里出现了一条死鱼,那是鱼的问题;一个池塘里有很多的死鱼,那是池塘的问题。所以说《医师法》的制定显然不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只是闭门造车的产物。再加之《医师法》在执行当中出现了很多情况,如对医生保护不力等一系列问题。非法行医的对策,修改医师法对于个体行医门槛过高的规定,只要是国家执业医师不管在那行医就可开办个体门诊,非法行医多是乡医,要对其疏通和向正确的方向引导,使之成为合法行医,一味的穷追猛打,围追堵截是不可取的。所以现在修改《医师法》使之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是刻不容缓的。详细解说如下:
     (一)、非法行医的成本低,合法行医的成本高。
     先看一下有关个体行医的一系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具有当地城市户口;(四)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集体卫生所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够满足群众初级卫生保健需求的,其所在地和辖区内不另设私人诊所;老少边穷缺医少药地区的乡镇和村,可根据群众实际需要设置1-2个私人诊所,但申请设置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只准在行政村执业行医。

    如果一个八岁的河南小孩立志做一个救死扶伤的个体医生,他要花多少年的时间、有多少机会去能实现他的梦想呢?小学六年,中学六年,大学五年,毕业一年后才可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那年12月份才知道考试结果,第二年年初才可以注册。假设他学习很努力,没有补习过,一次就把执业医师考过了,他在十八年零六个月左右才能行医。看清楚了,十八年零六个月才具有做医生的资格。
  根据执业医师法,他必须还在医疗机构再呆五年才有资格向当地卫生行政机构申请个体行医。这时,距他立下志向时已有二十二年零六个月。这时他已三十出头!再根据《河南省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还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他毕业家里很穷又没有关系,进不了二级医疗机构也无法实现其愿望。如果进了二级医院不是从事同一专业五年也无法实现其愿望。如果他根本没有门路进医院,或进基层医院月薪300多元,无法生存而去从事医学教学,不从事临床工作也无法实现其愿望。
  假设他三十岁,什么条件都具备了,但这也不意味着他的诊所就能开张。他还必须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想取得这个批准书,奥妙就多了。请客送礼,终于弄得这个东西,他的诊所开张了,但因有执业范围的限定,比如内科的,来了儿科、妇科的病人,他说“对不起,我只能看内科。”不看呢,病源日渐减少;看呢,是跟你们这些执法人员作对。
  “不过不要紧,你还可以去考全科医生,那样就什么病都可以看了。”有人这样指点。可是考全科医生要先考主治医,等什么证照都齐全了,他的孙子都会写情书了。
  他想想小时候那幼稚的理想,觉得很可笑,于是决定非法行医算了。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非法行医从主体来分类,大体有以几类,1.是医学院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的;2.是原单位(与医疗有关)解体自谋职业,想改行没有其他的技术;3.单位是基层的卫生院等,工资太低,不要说把投入的多年的学费挣回来就连养家糊口都成了问题,而又按合法程序无法办到医疗机构许可证,没办法,冒非法行医的危险来养家糊口;4.是退休的专家、教授发挥余热。5.原来是合法的,《执业医师法》颁布后都成了非法的。此主要是原来的赤脚医生(乡医)干了大半辈子个体门诊,而又没有别的养家糊口的技能,也只能非法行医了。非法行医当中这些人占了很大部分。归结到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特点,那就是不论业务水平高低都接触过医学知识。
     而非法行医的屡禁不止与大的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一部分经过打击后,成为合法的机构;另一部分经打击后找到庇护伞,比如找到领导,领导亲自指示执法人员工作方向,该单位就不好再打击了;第三部分是赖皮型的,罚款不交,查就关门。 非法行医与社会大的环境有关系,与卫生体制有关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非法行医人振振有词,我就是学医的,我学了这么多年,学费几万,学出来以后,国家不给考执业医师,我能咋办?我只会看病,别的甚么都不会。我不是不想办证,但办不到证,你要能帮我办到证,给你多少钱都行。你不让我开诊所,我怎么办,我老婆孩子怎么办?
     最后合法行医要交各种税,工商管理费,卫生局的管理费,药监局的所谓罚款,物价局的所谓罚款,防疫站所谓罚款,质监局的所谓罚款等名目繁多的杂费,只要给钱不合格也合格,不给钱就是合格也说不合格。同时广告还难批。非法行医因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他们当中很多什么也不出,同时还可以大肆的广告。
(二)、《执业医师法》的漏洞(略举一二)。
1.《医师法》的漏洞之一。
   (1). 漏洞百出,如何执法?
本人很看不起卫生系统的决策者,总是外行人领导内行人。很同情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因为执法依据千疮百孔!略举一二: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005年十月十二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设置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 医师低人一等!
医疗机构的法人可以不是医师,我查了一下,任何法规中都没有说过医疗机构的法人必须是医师。问题就出来了: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必须注册后在医院干5年才具备申请的资格,但其它人去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就没有这个限制。医师低人一等!
(3). 条例大于法!
本人才疏学浅,但也明白法规之间的关系:宪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者的法律效力由大到小。这是常识,但医师法认为在预防、保健机构满5年可以申请个体行医,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认为是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才可以。那么,预防、保健工作是临床工作吗?本人认为不是。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是卫生部代表zhengfu制定的,听人民的还是zhengfu的?全国人大才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2.漏洞之二
中医的执业范围如何界定,至今是笔糊涂的帐!现行的法规不尊重医学的规律,严格限定执业范围,外科医生不能搞内科,如果外科的住院患者出现内科疾病,又没严重到必须转内科的情况,这内科疾病治还是不治?
  现在的政策要的是专才,要想成为通才,死路一条!
  
3.漏洞之三
卫生系统内部的机关作风拖踏散漫,医师资格证的办理和医师注册的办理集中到省厅或州局办理,本人考试过关后3个月之后才得到资格证,2年之后才得到注册。这非法行医的两年零三月,谁之过?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设置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想问下,这个设置人到底何解?他的名字在《执业许可证》上到底是写在法定代表人那栏,还是负责人那栏?
同问,如果是法定代表人,那么非医师就不可以开诊所了。
制定这些规定的人只是闭门造车,从不考虑后果,因此卫生行政部门永远在外给看不起,在内给人骂。
现在的医生已取代了教师老九这个位置,甚至更低,可悲。
教育大有改善,健康正在下降。
(三)、《医师法》造就130多万非法行医者!
卫生部伟大工程:医师法造就130多万非法行医者
伟大工程:卫生部造就130多万非法行医者
    医师资格考试七年,据统计全国医务人员620万(西医520万,中医100万),其中无学历无资格人员占22%,即134万人,因成人高等教育不作为医师考试的依据,现在这部分人都将成为非法行医者。但事实上远远多于130万,现实就是这样的!更可怕的是有知识有医技的医务人员成为非法行医的主力军。
     1、全国各大省市县级中医院:因中医不能执业西医,那现在99%的中医院都在非法行医,如针灸的足三里注射VitB12、丹参脉络宁双黄连输液、中医外科手术、
     2、全国各基层卫生院卫生所:接生是要有接生证,现在的基层都不具备这样的普及率,那就是非法了!可是要生孩子了怎么办?总不能不生吧?在云南少医少药地区方圆30公里都没有一个医生,那孩子就不要生了?呵呵呵。。。现在卫生部又说成人高等学历不能作为医师考试依据,那她们永远只能是乡村医生了,技能和医学知识得不到提高,成为非法行医的主力军。
    3、助理医师:法律规定,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诊断权治疗权的,可是全国的医院都不管这些的,只要不出事就好!更何况现在有的助理医因不能考执业医师,生存就难说了。
    4、大中专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因生活需要总要吃饭的吧,实在不行只有这样了,生存啊!这也是很大一部份人啊。
    5、国家不认可学历而不能参加医师考试的各类人员。这就更多了,以前职高的、各类卫生培训的、各类不认可的中专学历的、以后不能考试的成人中专职工中专、02年10月31日之后入学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全国多啊!
    6、医师法前个体行医人员:医师法一出全成非法行医了,以无学历人员为多,因为医师之前,社会医和个体医是没有机会进行职称评定和资格认定的,更没有听说今天之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再说现在是不对个体和社会医进行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的(云南就是如此),只有国家医院及那些所谓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才可以收徒,而且还要在省卫生厅的公示下进行!
    7、民间医:这一类太多,包括民族医(苗、佤、土、蒙古族。。。。。)、一技之长医、乡医、草医、师承医、确有专长医等等!如古时的华佗,民国时的云南白药创始人曲焕章,这一类医基本是以社会行医、个体行医、民间医形式存在的。像我们县吧,以前个体医都是参加个体医考试的,可是医师法出来后,这一类大都成了非法行医者,为什么呢?因为医师法之前,个体医和民间医是没有进行职称评定的,更没有听说过今天的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因此也就没有职称证和医师证,就全成了非法行医者了!连考试都没有机会,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大家都知道云南白药曲焕章,曲焕章是云南江川县人,可有谁知道江川黑药,在民国时可是比“万应百宝。。”(民国时云南白药的名称)还要有名的话,今天虽让江川评为“文化保护项目”可却又是非法行医者,受国家打击的啊!真是可悲可笑可叹!?可又有什么法呢,行医一辈子几代人都还是无职称无资格!
   8、在少医少药的地方,以健康自救而开成的草药医、一技之长医。。
   9、真正的庸医,什么都不懂的,没有受过医学知识学历的
   10、以骗取钱财为主的治疗皮肤病性病为主的真真假假的各类人员。
   这真是个伟大工程啊,不知大家说是不是?那怎么解决呢?卫生部应高度重视,解决以下:1、人才资源协调和管理的问题。2、各类人员参加医师考试的问题。 3、基层医生医技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认可的问题。4、健全中医药法,改善中医药民间医及各类医务人员的行医管理问题。5、加强学习医学的人员管理和考试问题。6、加大基层医疗设施的投入和利用问题。
(四)《执业医师法》的不足之处。
1、《医师法》应对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代表们认为:现行《医师法》关于医师协会的规定,只有第7条一句话,“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对于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很不够的。由于医师协会的性质不明确,使中国医师协会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的维权和自律性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的法定行会组织,凡取得了医师资格的都必须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当然会员。只有每一个医师无一例外地都是中国医师协会的法定会员(即不允许自由退出,若有医师自行退出医师协会,便等于自行丧失了医师资格)。只有这样,中国医师协会才有可能发挥对医师进行维权与自律(惩戒)的作用。正如律师协会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就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律师协会便无法行使其行业自律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却规定:医师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医师协会,这样,中国医师协会就同其他书法协会、钓鱼协会那样,是一个可以自愿加入的组织,这种性质的组织显然是无法实施维权和自律职能的。因此,在修改《执业医师法》时,应增加“医师协会”一章,以明确规定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作用、职责及权利义务等。
    2、《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保护不力
这是医师们反应最多也是最为强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医师法》第21条第5项虽然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只是在《医师法》第40条中作了“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讨论中,浙江医师协会秘书长周郁鹤主任医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院长陈鹏副院长、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关章穆等均认为,医师实施的是救死扶伤的天职,责任非常重大,社会对医师的要求也很高,是出不得半点差错的;医院作为一个治病救人的场所,是一个比其他任何重要机关都更为重要的场所,是容不得有任何干扰的,甚至连大声喧哗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对医师执业的保护,只有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一般性规定外,更应当有像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那样,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或具体的“干扰医务工作秩序罪”、“妨碍医务罪”和“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或规定才行。否则,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一句空话。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愈演愈烈的砸打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师的事件,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就是证明。在不当的舆论导向下,法律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几乎是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现在病人可以在医院里为所欲为,砸打医院、殴打侮辱医生、在医院里设灵堂、停尸闹丧,偷盗病案资料等什么事都可以干,而医务人员面对病人的殴打侮辱,只能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除非是医生被打伤了或被杀害了,公安部门一般是不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保护的,使医生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几乎无任何保障可言。
(2)、医师的待遇太低
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22.5%,而卫生投入却只占世界卫生总投入的1%,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少。现在国家对医院的投入是越来越少,据海宁市医院长反映,去年国家对该医院的投入只占全院总支出的0.1%。过去药品的收入,一般要占医院总收入的50%左右。现在,医药分家,实行药品让利,几乎断了医院的财路。去年全省药品让利为4.5亿,这就意味着全省医院要比去年少收入4.5亿,仅浙大医学院一附院1家医院1年的药品利润就要少7千多万。一方面国家减少了对医院的投入,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医药分家及药品让利,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加上每个医院每年都有大量的逃费欠费问题,有的医院已难以为继。据世界卫生组织透露的数字表明:中国医师的工资待遇在全世界医师中排名中倒数第一。许多院长指出《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然而,在《医师法》中对医师的待遇却无任何法律保障。医师这一职业是一项十分崇高的职业,因此,世界各国医师的社会地位都是很高的。郑树森院士说:“社会地位多是通过工资待遇来体现的,在60年代,香港医生收红包现象也很常见,70年代香港采取了高薪养廉,将医生的待遇提高了,医师月薪一般都在45万港元左右,这样,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敢收红包了。”有的医院院长甚至发出了:“希望给医生生存权”的呼喊。
(3)、医师的执业环境险恶
由于司法界和媒体对医学科学和医务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往往作出了许多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工作特征的规定。郑树森院士等指出:医事诉讼实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赔偿适用消法、合同法等等。特别是浙江人大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适用消法调整”,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实际上等于是在告诉人们:你们医生在给人看病时,只能看好,不能看坏,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及疾病的发生及发展规律的。这一规则的实施,几乎使每场医疗官司,医院每打必败,从而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使医生的执业环境变得十分恶劣,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而激化了医-患矛盾,毒化了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医学科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有很大的特殊性,就是在国外也没有一个国家有适用消法的。健康和生命是无价的。若用民法、消法、合同法的规则来调整医-患关系的话,那岂不等于是说,病人是在用“生命和健康”同医生作“交易”吗?医-患关系之所以不受合同法调整,这是由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是以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保证的,所以,合同双方均必须给对方以相对应的保证与承诺。然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法律是不允许人们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去同他人做交易的(包括器官买卖等均是被禁明文止的);同时,由于生命科学是一门很复杂很深奥的科学,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疾病的转归也不可能按医生的意志发展,因此,医务人员也不会以合同的形式对某种疾病的疗效作出保证或承诺,即使真有这种承诺,由于这是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之基本特征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医患关系是不适用合同法调整的。许多代表指出:举证倒置规则已经给医师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但更令人感到悲哀的是,由于法官们不懂医,他们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常常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和眼光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而是用感情代替法律,用感觉来代替科学,即使医院举证已经十分到位、十分充分了,也往往不被法官采信。由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极大地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伤积极性,使医师们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措施,如为了在打官司时不致于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地位,必须尽量作各种检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尽量少开展或不开展;对于危重疾病及尚无特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动辄就转诊到上级医院等等。,从而增加了医疗成本,降低了医疗质量,增加了患者的不满,使医患关系在一种恶性循环中运转。现在医生的子女不愿报考医学院校,几乎已成为中国医师两代人的共识,最终受害的是我国的卫生事业及广大病人的利益。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医-患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医-患关系就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损害了医方的权益,必然会使患方的权益也受到损害。那种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将医方看作是“强势群体”,患方是“弱势群体”,“为保护弱势群体(患方),便必须打击强势群体(医方)”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必须给医师以宽松的执业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医师的主观能动作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3、过多地将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使之成了不具可操作性的法律陷阱
《医师法》对于医师有较多的法律陷阱,使原本就十分恶劣的医师执业环境变得更为险恶,弄不好就会掉入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混为一淡。《医师法》是规定医师权利义务的法律,所谓法律责任,通常是指最低的道德要求或基本的行为准则,而不应当以最高的道德要求和最高的行为规范为标准。然而,《医师法》却过多地将医师的执业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如《医师法》第22条所规定的5项法律义务中有4项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这使《医师法》很难操作并充满陷阱。
     4.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
在《执业医师法》的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综合上面的三条规定,我们可以把从“试用”到“考试”再到“注册”,用大白话来翻译,就是:一个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必须先通过一年的试用期,然后才获得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可以取得医师资格,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注册,注册通过之后,就是一位真正的“医师”了。
          对比一下《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我们就会发现,《执业医师法》中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了。在《律师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中,在《注册会计师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中,都规定了学生毕业之后,先“考试”,然后再“试用”。而《执业医师法》则刚好相反。这真是一个有趣的错位。我们也看不到关于这方面的解释。为什么不先“考试”,然后再“试用”呢?这很让人费解。并且,先“试用”后“考试”,这样的规定,带来的弊端是明显的:(1),一个学生毕业之后,在医院里过“试用期”,当他的考试成绩还没公布的时候,他就已经通过“试用期”而转正成“医师”了。这不是便宜了那些走后门的吗?(2),有些学生毕业之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直接进入医院“试用”,当他再重新回到医院时,往往会被医院拒用,因为他没有考试,因此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他又不是应届毕业生。这样的规定真是太不合理了。它缺乏一个缓冲,显得太仓促,使得医院和学生都无法适从。在这样的规定之下,一个学生毕业之后,必须马上去“试用”,如果一旦不“试用”或者延期了,那么你几年来的学费算是泡汤了,你在学校也是白干了。(3)当前就业压力太大,医学生毕业了并不一定都能找到试用单位,但没有试用单位出据试用满一年的证明就没办法报考医师考试,因此就出现了托关系,不惜花很多钱进一个医疗机构或是请客送礼后挂靠在一医疗机构。为的就是报考的时候拿到那张试用期满一年医院证明。医学生才毕业本来就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本来找工作就难,但不找到一个工作单位出具试用证明则更不可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拿到医师资格证了。这不是雪上加霜吗?这不是逼着让人走后门吗??(4)有的医院接受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后,引起屡次医师资格考试无法通过,而不知如何安置工作;(5)有的医院提出试用期一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之时,往往毕业生已经过试用期而转正了;(6)有的毕业生还质疑医院试用期一年的合法性,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都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7)有的毕业生毕业后并未直接进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但是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当其再想重新回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时,却发现往往这些单位都以其非应届毕业生,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为由将其拒之门外。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在医学院校的成绩多好,一旦毕业后不直接从事医务工作,以后再想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就很难了。
     我们实在不知道当时参与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者们是怎么想出这样的馊注意的。
      5.矛盾,空话,无法操作。
《执业医师法》矛盾的地方有很多,譬如“一年的试用期”,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互相矛盾,而且后者的“法律位阶”比前者高,因此前者变成了没有意义;关于是否停止医师执业的条文,则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互相矛盾;同时,因为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庞杂臃肿,医务人多如牛毛,行政部门根本无暇管理,也管不了,因此,依法管理成空话,实际上又变成了无法可依;还有,《执业医师法》中的口号太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并且,在这样的一部法律中,竟然写
进了很多道德,这些都是不妥的。还有,医师的准入也显得很不严肃,譬如,律师资格考试,每年的合格率在0%左右,而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率竟然在80%以上。此外,有无法解释的或者有多种解释的条文(如第三十九条和第九条第二款)。
         要而言之,《执业医师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里面堆满了错误,已经跟不上复杂的现状,反而只能产生阻碍的作用,因此,对它进行根本性的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五)、按医师法,国家执业医申请个体门诊是在医疗机构中行医满五年,可本办法当中却规定国家执业医师申请个体门诊一定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行医满五年,并且还要从事同一专业五年。本来按中国的国情医师法执定国家执业医从医五年就太超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可河南的办法更离普,又加了几道门槛。难道制定者都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本地的实际情况。
  要按这些规定,全国的门诊不都要关了?只知道围堵不去疏通能行吗?那不是自找麻烦,没事自己给自己找事。
  再说了现在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主要还是医院垄断,没有形成真正的医疗市场化,没有形成有和垄断的国立医院有竟争实力的社会办医所造成的。为什么不放宽条件,只要是国家执业医师,或是医家医师不管在那从业满一年就可开门诊,形成百化齐放的有序竟争的局面呢?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可以解决医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医院是国家的,进个医院要找关系花好多钱的)更可以减轻打击非法行医的难度。(非法行医是因为正规行医成本太高所致,并且非法行医的多是乡医,所以还要让乡医们看到自己努努力考过国家医师证就可以开个合法门诊的希望,要不按这些法来,从一乡医培训学习二年拿正规医学文凭,再停一年考到执业助理医,再2年考国家医,再花钱进个二级医疗机构,拿几百元钱从事同一专业熬过5年,然后再申请开一合法门诊。这样的路太长就没了希望,也就只有非法行医了)
    总之非法行医是体制的问题,是《执业医师法》制定的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产物,所以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违法的《河南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使之符合中国的国情。这样好处多多,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转自:爱爱医 “甘草”贴
发表于 2007/4/6 16: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希望政府修改《医师法》,有好的政策谁还去与法律相碰撞。
发表于 2007/4/6 18: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 但是比拿国务院津贴的医术高怎么办

笔者所讲句句是实   却遭到现今政策法律的约束   那这个合法的是不是太压制科学啦  就象上海的奚九一   专家名头是大但与我治病的效果相差太多   这些定法律的混蛋   定政策的混蛋   在这里他侵犯了我的权益   还没有法律维护真理   这是什么封建社会  在现今社会发展飞快的年代里  我们还受到今天封建制度的约束  他们置之不理  混蛋们什么时候才能退出历史舞台
发表于 2007/4/7 22: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师法造就130多万非法行医者
   医师资格考试七年,据统计全国医务人员620万(西医520万,中医100万),其中无学历无资格人员占22%,即134万人,因成人高等教育不作为医师考试的依据,现在这部分人都将成为非法行医者。但事实上远远多于130万,现实就是这样的!更可怕的是有知识有医技的医务人员成为非法行医的主力军。
1、 全国各大省市县级中医院:因中医不能执业西医,那现在99%的中医院都在非法行医,如针灸的足三里注射VitB12、丹参脉络宁双黄连输液、中医外科手术、
2、 全国各基层卫生院卫生所:接生是要有接生证,现在的基层都不具备这样的普及率,那就是非法了!可是要生孩子了怎么办?总不能不生吧?在云南少医少药地区方圆30公里都没有一个医生,那孩子就不要生了?呵呵呵。。。现在卫生部又说成人高等学历不能作为医师考试依据,那她们永远只能是乡村医生了,技能和医学知识得不到提高,成为非法行医的主力军。
3、 助理医师:法律规定,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诊断权治疗权的,可是全国的医院都不管这些的,只要不出事就好!更何况现在有的助理医因不能考执业医师,生存就难说了。
4、 大中专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因生活需要总要吃饭的吧,实在不行只有这样了,生存啊!这也是很大一部份人啊。
5、 国家不认可学历而不能参加医师考试的各类人员。这就更多了,以前职高的、各类卫生培训的、各类不认可的中专学历的、以后不能考试的成人中专职工中专、02年10月31日之后入学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全国多啊!
6、医师法前个体行医人员:医师法一出全成非法行医了,以无学历人员为多,因为医师之前,社会医和个体医是没有机会进行职称评定和资格认定的,更没有听说今天之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再说现在是不对个体和社会医进行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的(云南就是如此),只有国家医院及那些所谓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才可以收徒,而且还要在省卫生厅的公示下进行!
7、 民间医:这一类太多,包括民族医(苗、佤、土、蒙古族。。。。。)、一技之长医、乡医、草医、师承医、确有专长医等等!如古时的华佗,民国时的云南白药创始人曲焕章,这一类医基本是以社会行医、个体行医、民间医形式存在的。像我们县吧,以前个体医都是参加个体医考试的,可是医师法出来后,这一类大都成了非法行医者,为什么呢?因为医师法之前,个体医和民间医是没有进行职称评定的,更没有听说过今天的师承认定或确有专长认定!因此也就没有职称证和医师证,就全成了非法行医者了!连考试都没有机会,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大家都知道云南白药曲焕章,曲焕章是云南江川县人,可有谁知道江川黑药,在民国时可是比“万应百宝。。”(民国时云南白药的名称)还要有名的话,今天虽让江川评为“文化保护项目”可却又是非法行医者,受国家打击的啊!真是可悲可笑可叹!?可又有什么法呢,行医一辈子几代人都还是无职称无资格!
8、在少医少药的地方,以健康自救而开成的草药医、一技之长医。。
9、真正的庸医,什么都不懂的,没有受过医学知识学历的
10、以骗取钱财为主的治疗皮肤病性病为主的真真假假的各类人员。
   这真是个伟大工程啊,不知大家说是不是?那怎么解决呢?卫生部应高度重视,解决以下:1、人才资源协调和管理的问题。2、各类人员参加医师考试的问题。3、基层医生医技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认可的问题。4、健全中医药法,改善中医药民间医及各类医务人员的行医管理问题。5、加强学习医学的人员管理和考试问题。6、加大基层医疗设施的投入和利用问题。7、你来说说吧
发表于 2007/4/8 09: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就是确有专长认定的
不过考试认定通过很难
发表于 2007/4/8 13: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本非法,是以无法可法!
发表于 2007/4/8 16: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看报纸说好像要将民间医生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系统
发表于 2007/5/8 0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实际情况。
立法者当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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