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医学有悠久的历史。远在《礼记·月令》中就有命刑法官“瞻伤、察创、视拆、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据汉代蔡邕(132—192)解释,损害皮肤叫伤,损害血肉叫创,损害筋骨叫折,骨肉都折叫断。所谓瞻、察、视、审,都是检验的方法。这就是法医学最早的萌芽。《内经》已有把死人躯体剖开来观察的记载。(《灵枢经·经水》:“其死可解剖而视之。”)王莽时(公元9年到23年),曾由大医对被杀者尸体进行过解剖。三国时期,名医吴普曾检验一歌女的丈夫,断定是被用古井里的鱼毒所谋害。不过汉、唐期间,只是积累了一定的法医学知识,还没有一本法医学专书。到五代时期(公元907年到960年)和凝、和父子合著了《疑狱集》(公元951年),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法医著作。
到宋代有无名氏的《内恕录、赵逸斋的《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也都是有关法医检验的书籍。但是上述这些书籍,内容还比较粗糙,体系也不够完整。真正称得上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的,是宋代来慈(1186—1249)所著的《洗冤集录》。这部书出版于宋理宗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而外国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公元1602年意大利人菲德里(1550—1630)所写,晚于《洗冤集录》三百五十多年。
宋慈曾任高级刑法官。据史料记载,他作法官时,审案认真,处事慎重,对于重大疑案,总是反覆思考,审之又审。在检验的现场,他从始至终监视作作(尸体检验员)的操作,遇有疑惑的地方,便要重检;还常常亲自动手检验尸体,找寻现场实证。有一次,宋慈重审一件自杀案,发现自杀者死后握刀不紧,伤口又是进刀轻,出刀重,情节非常可疑。于是他亲下现场调查,终于查明真相,原来是某土豪为了掠夺妇女,谋杀了一个无辜的庄稼人,又贿通吏役,诬死者是自杀。
由于宋慈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和现场尸体检验打了不少交道,加之平时喜欢钻研历代法医文献,遇有问题,常向医师和老吏请教商量,因此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知识和经验。他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于宋理宗淳佑五年(公元1245年)开始编写《洗冤集录》。序言里谈到他编写动机和过程说:他常常想到,审案的失误,大多发生于开始时的差错,检验鉴定搞得不对,这是由于经验不足的缘故。因此他就广泛采集从《内恕录》以来近世流传的各家书籍,加以综合提炼,校勘订正,并增加进去自己的意见,汇编成书,名叫《洗冤集录》。他并期望这本书能起到“洗冤泽物”、“起死回生”的作用。历两年,书编成以后,奉旨颁行。于是这部著作便成了当时乃至历代审判官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
宋慈的《洗冤集录》现在流传的有四卷本、五卷本,内容丰富,范围比较广,牵涉到解剖、生理、病理、药理、诊断、治疗、急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科等各方面的知识,有很多精辟的叙述。和近代法医学比较,不但论述的项目和范围基本吻合,而且内容也具备了现代检验方面所需要的初步知识。例如在生理、病理、内科学方面,《洗冤集录》指出,尸体上有微赤色的斑痕,是死后因血行停止、血液坠积而形成的尸斑,并且指出尸斑和尸位的关系。以尸斑断定死状确实具有法医学上的意义。它还告诫验尸前要洗卷,就是用皂角水洗尸后。用米醋、酒糟、白梅、五倍子等局部罨洗,以预防检验时感染伤处,致使创痕发生变化;另外记载了斑疹伤寒致死一定有紫红斑;破伤风致死一定是口眼喝斜,拳手缩足。它在缢死急救法中介绍了类似现代的人工呼吸法。这些都是很科学的。又如在解剖、外科和骨科学方面,《洗冤集录》对人体全身骨骼部位和作用作了详尽说明。它记载了新鲜创口的处理方法,提出对有些创口要采用扩创手术,说“毒蛇能毙人,……急以利刀去所啮之死肉”。
还记载了诊断治疗骨折、用夹板固定伤断部位的方法。这些都是合乎科学道理的。对于检验尸骨上的生前伤,提到使用黄油新雨伞,罩定尸骨,迎日隔伞看,伤之在骨内的就毫发毕露。这一方法完全符合光学原理,因为不透明的物体在阳光下所显示的颜色,都是选择反射的结果,而光线通过黄油伞,能吸收一部分足以影响仔细观察的光线。这和现今应用紫外线罩射尸骨检查伤痕,原理是一致的。又如在毒物学方面,《洗冤集录》列举了许多毒物的名称,如鼠莽草、巴豆、砒霜、水银、菌蕈、河豚等。它还记载了许多服毒后中毒的症状和解毒的方法。例如提到“中煤炭毒,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熏蒸,不觉自毙,其尸软而无伤,与夜卧梦匿不能复觉者相似。”可见我国在很早的时候,就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例了。还提到虺(huǐ)蝮(虺,是古书上说的一种毒蛇;蝮,就是蝮蛇,体色灰褐,头部略呈三角形,有毒牙)伤人,“其毒内攻即死。立即将伤处用绳绢扎定,勿使春人心腹。令人口合米醋或烧酒,吮伤以拔其毒,随吮随吐,随换酒醋再吮,俟红淡肿消为度。吮者不可误咽中毒”。我们知道,凡是被毒蛇咬伤,在伤处的上部位,采用上行段血管局部结扎办法,防止中毒的蔓延,在今天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
用“吸吮拔毒”的方法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在书中已提起注意,并采用口含烧酒以达到口腔消毒伪目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提出这样的办法,确是难能可贵的。另外提到“砒霜服下未久者,取鸡蛋一二十个,打入碗内搅匀,人明矾未三钱,灌之,吐则再灌,吐尽便愈。但服久,砒已人腹,则不能吐出。”砒霜的化学成分是三氧化二砷,中毒后很容易由胃壁吸收入血,但砒在胃里遇到蛋白质,会产生凝固作用,变成一种不溶于水的物质,毒性就不容易被胃吸收入血了。明矾可以催吐。这种催吐洗胃、蛋白解毒的方法,是很符合科学原理的。在检验服毒的方法方面,书中提到“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人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毒),其色鲜白。”这种方法对于初步检验有毒硫化物还是有效的,因为硫化物遇银钗后,会产生黑色的硫物银。
总之,《洗冤集录》中的许多内容是有科学价值的。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科学还不够发达,因此书中有些论点不切实际,对某些现象的观察不够严密,缺乏科学根据,甚至带有迷信色彩,这也是难免的,我们应当分清它的精华和糟粕,有批判地予以继承。
《洗冤集录》从十三世纪到十九世纪沿用六百多年。元、明、清三代的法医学著作大都以《洗冤集录》做蓝本,有的对内容加以引证,有的就原丈加以订正,有的对理论加以考释,有的补充一些事例。属于这类著作的有元武宗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王与的《无冤录》,明末王肯堂的《洗冤录笺释》,清初曾慎斋的《洗冤汇编》,嘉仍庆元年(公元1796年)王又槐的《洗冤录集证》,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翟中溶的《洗冤录辨正》,光绪年间沈家本的《补洗冤录》等。宋慈的《洗冤集录》,影响所及还超出了国界。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荷兰人把它译成了荷兰丈本,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本译成法文本,以后又译成德丈本,此外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这是我国法医学史上光辉的篇章。
[ 本帖最后由 蓝天百云 于 2007/3/20 20:1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