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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在《伤寒论》与《金匮要略》中炮制药物,属于火制法的有炙、炮、熬、炒、烧诸法。这些制法与我们现代所理解的含义是否一致?常成为对某些药物制法理解的歧义,特别是现代药物炮制法中没有的“熬”,成为极少引人注意的疑点。根据成书于汉代的扬雄《方言》、许慎《说文解字》及汉前一些著作的解释及用法,可以发现古今具有不一致的概念。
炮 现代炮法是指将药物放入铁锅内炒至焦黄爆裂,以起烟为度,用以减轻药物的毒性、烈性。仲景用炮法制药见于附子、乌头、天雄、干姜四味,其意亦在于减轻毒烈之性。其具体制法未载。《说文解字》:“炮,毛炙肉也。”《礼·内则》注曰:“炮者,以涂烧之为名也。”古代谓炮是一种加工肉食的方法,是将肉去毛或不去毛,再裹以他物在火中烧。据此言,用于制药,其基本方法亦应是将药物裹后在火中烧制,与现代炮法不同,而与现代所用的煨法类似。在锅中爆炒的炮法汉前文献未查及记载,因此,仲景所用泡法制附子、天雄、乌头等大毒药,所用法应当是与炙肉法相类。故仲景炮法与现代炮法当属不同方法。
炒 现代炒法是将药物放于锅内拌炒,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有炒黄、炒焦、炒炭的区别。炒黄、炒焦是使药物增加焦香的味道,增进健脾作用,或改善药性之偏。炒炭是使药物迅速炭化,增加收涩或止血作用。仲景制蜀椒、杏仁、吴茱萸用过炒法。炒,《集韵》:熬也。《说文解字》本作鬻。鬻熬也。《广韵》、《集韵》、《正韵》并音吵。崔实《四民月令》作炒。《方言》:“火干物也。凡以火而干五谷之类。”《六书故》“鬲中烙物也。”故炒为置物于鬲中,以火干之,相当于现代炒、焙法。制法应大致与今同。
熬 现代中药炮制不同熬法。而熬的现代通用义为煮,即加水久煮,如熬药、熬汤。仲景药物制法中,乌头、葶苈、杏仁、巴豆、芫花、鼠妇、虫、水蛭、虻虫、蜣螂、牡蛎、商陆根、瓜蒂等均用过熬法,其中有瓜蒂“熬黄”,葶苈“熬令黄色”,杏仁、巴豆“熬黑”的制法。若以“加水久煮”释熬,显然与仲景制法不符,无论如何煮,瓜蒂、葶苈不可能因煮熬而黄,杏仁、马豆因煮熬而黑。熬字古义与今义区别较大。熬,《说文解字》:“干煎也。”《方言》:“火干也。凡以火而干五谷之类,自山而东,齐楚以往谓之熬。”五谷之类未干不宜贮藏,熬之使干,显然是不能加水的,而谓“干煎”,更是指不加水的干法。故此处的熬,应当是烘、烤、焙等相类的方法。仲景用熬法炮制药物,而未用煎、焙、烘等法,或可推测汉时熬与这些方法相同。也由此可以理解,惟有用这种“熬”法,方可使瓜蒂、杏仁熬黄,或使杏仁熬黑,蜘蛛熬焦。若或加水煮熬,非独不能制水蛭、虻虫、蜣螂、鼠妇,亦断难使蜘蛛“焦”,瓜蒂、杏仁“黄”。但需要说明一点的,《伤寒论》“猪肤汤”中,传统标点法是“上一味,以水一斗,煮取汤”中,传统标点法是“上一味,以水一斗,煮取五升,去滓,加白蜜一升,白粉(即米粉)五合、熬香,和令相得,温分六服。”其中“熬香”二字,即应是指先将白粉“熬香”,然后与白蜜、药汁相合,不然,先将白蜜与白粉同熬,恐难致香,且“熬香”之后方言“和令相得”,亦可见是熬白粉使之香后方与他物相和。亦可佐证“熬”不是“煮”也。另一方面,熬在汉时,亦有煮的义项,如《周礼·地官舍人》“共饭米熬谷”,《后汉·边让传》“少汁则熬而不可熟”,则应当是加液体以熬煮,二是加水煮熬。如熄字,在《说文解字》中注为二义:一曰畜火,二曰灭火,后来渐渐演变,熄只用于表示灭火一义了。熬字,仲景所用是干熬,而后来干熬一义则不用了,至今只用加水煮熬一个义项。只有如此诠释,方能理解仲景药物炮制中的熬法。
炙 炙的现代用法,用于炮制药物与炒没有多大区别。只是不单独在锅内加热,而是在药料中加入其他辅佐的东西。如加蜂蜜为蜜炙,加酥油为酥炙,加姜汁为姜炙等。仲景用炙法泡制的药物有甘草、厚朴、枳实、百合、鳖甲、阿胶、蜂窝、皂荚、生狼牙、芍药等,皂荚注明“用酥炙”而外,其余药物均未注明加何物辅佐。《说文解字》:“炙,炮肉也。”《诗·小雅·瓠叶传》;“炕火曰炙。”《正义》云:“炕,举也,谓以物贯之而举于火上以炙之。”以此言之,则炙是指制肉的一种方法,谓以一物贯穿于肉而悬于火上烧烤。又,《瓠叶传》言炮、言燔、言炙,传曰:“毛曰炮,加火曰燔,抗火曰炙,燔、炙不必毛也,抗火不同加火之逼近也。”由此言,则炙谓制肉时不去其毛,不逼近火烧,当属烧之类。另外,《说文解字》注“熹,炙也”,“炮,毛炙肉也”,“裹,炮炙也”等,说明“炙”如肉在火上,本义明了,且常用于诠释他字,引申义为不逼近火以熏炙。综诸注而言,炙在汉前主要是制肉法,将肉贯之,于火上熏烤。显然,这种制法并不借助于器皿。不用锅类。若用此义,则以之制药,亦应当是将药物置于火上,或悬于火上,且不直接近火焰,慢慢熏烧。若以此而论,则仲景炙法与现代通用炙法并不相同,其所炙药物如甘草、厚朴、鳖甲等可以在火上熏烤,故可炙;而蜣螂、虻虫、芫花、鼠妇等不宜直接逼近火烤者,则不用炙,而是用像干五谷之类的火干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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