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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医的科学特点立法 (一)
李 致 重 香港浸会大学
一个月来,本人详细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2006年1月16日“征求意见稿”。除了首先要将本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之外,这里再就“征求意见稿”涉及到的八个理论问题,谈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在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上,不应出现自相矛盾的提法
国家制订中医药法的根本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护中医学术的特色与优势,保障中医事业的复兴与发展。
数十年来,尽管学术界和官方在许许多多文件中常常说:“中医与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科学体系”。但是我国在中医与西医的本质特色问题上缺乏深层的比较研究;在中医与西医的科学界定(或定义)上至今仍然含糊不清。因而在中医学术发展与事业管理上,“西化”中医的错误观念长期地渗透到医疗、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中药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无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医学术特色萎缩、临床优势削弱、发展势头低迷的严重局面。这在国家为研究中医立法的今天,是不可忽视和正确面对的首要问题。
人所共知,事业是以学术为基础的。从“科学发展观”而言,中医立法所要保护和保障的重心,必然是中医药学术的特色和优势。
本法“征求意见稿”的“总则”部分多处提出:“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实行符合其“特点”的管理等等。这些提法无疑是完全正确的。然而,第五十九条关于“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的提法,显然与中医立法的根本出发点自相矛盾起来了。而且这种自相矛盾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多处存在。
既然“中医与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科学体系”,不言自明,中医与西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和优势”。也就是说,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不同于西医的“特色和优势”。据此,如果说“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那么同样应当说“中西医结合是发展西医西药的重要途径”。然而奇怪的是,数十年来医学界从来没有见过“中西医结合是发展西医西药的重要途径”的提法,而有的只是“发展中医的重要途径”。这就无可辩驳地表明,人们潜意识中“中西医结合”的真正的含义,其实就是在“结合”名义下的“西化”中医。这也进一步表明,中医学术问题上的种种历史性错误,其实就都是在所谓的“重要途径”掩盖下而铸成的。这里不禁要问:为什么长期把“重要途径”当做口号或棍子,而至今却拿不出其可行性、可持续性的科学根据呢?
德国汉学家M.波克特教授最近又一次指出:“中医是成熟的科学,而且在两千多年前就达到了成熟的水平。”“奇怪的是,居然也有许多中国的中医们对中医的科学性表示怀疑。” (《科技中国》2006年2月号第84页)在国家为复兴中医而立法的时候,中医界应当对照M.波克特教授的话认真反思、迅速猛醒,并且真正理解“中医是成熟的科学”,而不是西医的附属品。为了杜绝“西化”中医历史错误的重演,必须将“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这一错误提法,从中医立法中彻底删除掉。否则,将背离国家为保障中医发展而立法的“根本出发点”,走向其反面。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观点,下面再从文化科学的理论层面,做一些必要的补充。
二、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立法的根本科学依据
中医与西医一样,各自都包含着科学理论、临床技术、临床经验三个层次的知识内容。而各自的科学理论部分,是表述两种医学观念、原理、方法的概念范畴体系,代表着各自最本质、最核心的特色和优势。所以,从中医基础理论入手,明辨中医不同于西医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立法的根本的科学依据。
在科学上,学科的定义是关于本学科特点和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从中、西医的定义而言,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阴阳五行学说的理论、方法,研究证候及其变化规律而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如果从发展的眼光用现代术语来讲,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中医复兴论》第9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中医形上识》第190页,香港奔马出版社)
上述定义,是历经十余年研究、思考的结晶。从科学、哲学、逻辑学上讲,这两个定义相信不会有原则性的错误。
按照美国科学哲学家托玛斯.库恩的“不可通约性”原理,中医与西医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各自的概念(范畴)体系也就不同,因此中医与西医自然是范式不同的两种医学科学体系。这两种医学之间,其实是最典型的“不可通约性”的关系。而“不可通约性”,也就是库恩所说的“不可翻译性”。所以,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与发展,绝不是用西医的观念、方法加以验证、改造所能办到的。按照库恩“不可翻译性”、 “不可翻译性”的原理,“重要途径”之说,必须休矣!
在中、西医的定义和中、西医不可通约性关系的基础上,本人通过长期研究,关于中、西医关系的六点结论,可谓公理性原则。现将《中西医间的公理性原则》一文的有关内容抄录如下:
“第一,《易经》关于‘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论断,是人类科学史上最早、最准确的科学分类原则。因为人们所观察到的客观世界,不是事物的运动过程,就是物质的形态结构;不是事物运动的时间特性,就是物质结构的空间特征。从古到今,仅此而已。因此需要重申:
只要地球不毁灭,万事万物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形上与形下两类研究(认识)对象,将不会改变;人们研究(认识)万事万物而产生的形上与形下两类科学的总体格局,也将不会改变。
第二,人是天地万物之灵,与天、地并列为‘三才’;天、地是极其复杂的,人也是极其复杂的;天地万物分为形上与形下两大类,人则有形上与形下二重性。而且在天地万物中,人的二重性最全面、最突出、最典型。因此需要重申:
只要地球不毁灭,只要人类尚存在,人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就将不会改变;人类医学上形上与形下两种科学体系的格局,也将不会改变。
第三,中医是以综合(系统)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上(‘原形’)属性而形成的医学科学体系;西医生物医学是以分析(还原)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下(‘原质”)属性而形成的医学科学体系。因此面对人类医学未来的发展需要重申:
只要‘人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 只要亚里斯多德的‘原形’与‘原质’原理,只要‘综合与分析’两类研究方法——此三者中任何一者所包含的两个方面不可能合二为一,医学中并存的中医与西医两者,就不可能合二为一。
第四,形上与形下两种医学在科学层面上的差异,是各自的本质特长之所在,也是各自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所在。彼此的特长和局限性,也反映在各自的临床技术与临床经验层面上。因此需要重申:
面对各有特长和局限性的中医与西医,在医疗实践中发扬两者所长、避免两者所短、组合最佳疗效、携手造福人类的明智选择,只能是‘中西医配合’。这种‘配合’,不同于将两种医学‘合二为一’的‘中西医结合’。而且这种‘配合’必将是长期的,甚至是永远的。其具体含义是:中医与西医在科学理论层面上并重并存;在医疗技术层面上优势互补;在临床经验层面上相互借鉴。
第五,当代生命科学和医学科学上的最大偏见和失误有三:其一,企图把复杂的、活着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的人,与人所制造的、简单的、非生命的、形下性的机器相混淆;其二,企图把复杂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人的生命过程,统统归结为物理学、化学的现象来解释;其三,企图把以物理学、化学所代表的分析(还原)性的科学观念与方法,(按照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思想,这些观念与方法原本是用来解释‘原质’用的—作者注)作为实现‘中医现代化’、‘中西医结合’的至上信条和唯一标准。在依据中医与西医的定义揭示上述偏见和失误之后,这里尤其需要重申:
只要今后人类仍然不能用物理学、化学的方法合成或者制造出生命,西医就不可能解释生命科学领域的全部课题;只要西医不可能离开物理学、化学的观念和方法,它就无法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只要西医存在一天,中医的存在不仅是合理的,更是必须的。
第六,中医的全面衰落不仅是学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基于上述公理性原则,这里还需要重申:
当代中医工作上的基本任务必然是:医治中国人的传统文化自卑症,重树中医的科学信念;尊重中医的原理和特点,营造‘和而不同’文化科学氛围;保护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倡导学术争鸣,实现中医的全面复兴;以中国《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为准绳,首先在中国要全面革除中医学术与事业中一切形形色色的违背科学和违背宪法的行为。”
这里所引述的六点结论或公理性原则,是1982年“衡阳会议”以来,本人在中医科学学、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上而揭示的。时值国家为了中医的复兴与发展,采取积极、务实的措施,通过立法以保护中医之际,谨将这些概括或结论奉献给学术界。希望借此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丰富和完善制订本法的科学依据。
以中医内在的科学规律和特点为依据,是“科学发展观”在中医立法上的完整体现。“征求意见稿”总论中关于中医“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应当基于“中医内在的科学规律和特点”;“征求意见稿”总论以下的各条具体规定,也应当以此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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