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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公司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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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4 14: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信息交流栏中看到一家商业公司发布了一宗召开中医学术研讨会的启事,觉得这个《启事》很像是商业公司的一则广告,从启事的内容分析,看不出是公益活动,并且估计参加学术研讨会,十有八九是要缴费的。该公司对于赔本的买卖,恐怕是不会做的。这就是商业公司的基本特征。
        鉴于近来我们民间中医网上发生了多起争议广告和收费的争论,为了能给诸位在争论中能对前置提条件取得共识(包括商业公司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法律特征),不进行无谓争论,现特简略地对商业公司的法律特征做一些介绍,供诸位参考。
        中国的商业公司应该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法人地位的独立性
        比如这一家策划公司,就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了的商业企业法人,从名称看应当还具有地方性,前缀应当是皖西市,全称为 “皖西市三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吧?依法成立的公司,就具有了独立的 “人格”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还可以起诉、应诉......总之,拟人人格可无限延续。同时,企业对投资者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充分的支配权,并独立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二、投资者责任有限性
         投资者的责任仅以投资额为限,企业一旦经营不善而破产,最多损失其全部投资,因而割断了不可预测的其他风险。
         三、组织结构的科学性
         现代企业历经风霜,尤其在中国入世之后,经过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冲击,其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已经受到锤炼,其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日渐成熟。即便是小公司,也会五脏俱全。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商业公司组织结构更要科学化。
         四、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
         通过连续经营活动,追求最大利润是商业公司的基本目的,它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事业性公益法人,这种公益法人虽然有的又设有董事会,但是,公益法人的性质和组织原则与商业公司法人则完全不同。
         五、股东资本的合资性和社会性
         中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两大类公司,既有合伙投资的公司,也有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公司。
          但是,股东、股权与公司及其公司财产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暂且打住。

[ Last edited by 王世伯 on 2006/7/24 at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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