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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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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5: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非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在如今的市场背景下,[url]https://taiwan-youthbusinesssubsidy.com/青年創業補助金[/url]仍然保持着强劲的销量数据,在不断的战胜挡在眼前的竞争对手们。[align=center]https://taiwan-companyregistration.com/wp-content/uploads/2022/image/lj_2.11.jpg[/align]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了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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