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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河间金栋

第八节 《内经》与《周易》——《<内经时代>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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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7: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⒃豫:卦名。《易经》六十四卦的第十六卦。震上坤下。豫,安乐、安逸之意。《尔雅·释诂》:“豫,乐也。”邢昺《疏》:“豫者,逸乐也。”
本卦阐述了怎样看待娱乐和享受及在欢乐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太平盛世,适当的消遣娱乐是可以的,也是应当提倡和肯定的,正所谓“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但不可放纵过度,更不能穷欢极乐,沉溺于逸乐而不能自拔,要顺性而行,要逸豫时不忘忧劳,而且应当注意时机和场合。(刘登阁注译《周易》)
豫卦.jpg 孔《疏》云:“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说豫,故谓之豫也。”《周易本义》:“豫,和乐也。人心和乐以应其上也。”
《周易集解纂疏》云:“郑玄曰:‘坤,顺也’,‘震,动也’,顺其性而动者,莫不得其所,故谓之‘豫’。豫,喜佚说乐之貌也。”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7: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五:六,阴爻;五,即从下往上第五位。
贞疾,恒不死:豫卦六五爻辞王弼注:“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己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已。”楼宇烈《校释》:“非己所乘:意为不是自己(六五)所能驾御的。贞疾:意为虽得正位,但常受到九四之侵害而有病。”
《周易大传今注》云:“[经意]贞,占问。恒,久也。占问疾病,筮遇此爻,则久不死,其寿尚长。”
洪钧按:此句卜辞的本义不过是说:占问疾病时,得到豫卦六五,病人常常不会死。汉儒却解释得十分复杂,莫名其妙。王弼的注更是很繁琐而不得其要。现代专家的解释,也不是都好。如高亨《周易大传今注》解恒为久,显然不如解为“常”。《说文》就说:“恒,常也。”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7: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⒄噬嗑(音是克shike)卦名。《易经》六十四卦的第二十一卦。离上震下。
本卦阐发推行刑法惩处的原则和方法。治国仅靠教化这一种手段还是不够的,要刚柔相济,恩威并施才行,即在运用教化、感化的怀柔政策的同时,还要整饬法令、法纪,修明刑法,以严刑峻法惩治不良,制止罪恶的蔓延,并保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刘登阁注译《周易》)
噬嗑卦.jpg 《彖辞》曰:“颐中有物,曰噬嗑。”王弼注:“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楼宇烈《校释》:“颐,面颊、腮。此处指口内。”
洪钧按:噬嗑这个卦名的本义,就是吃的意思。噬,是吃、咬或吞吃之义无异议。至于嗑,也是吃。至今在南方某些地区,说吃饭为嗑饭,吃药为嗑药。至于王弼注说:“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按他的见解,噬嗑就是咀嚼。《杂卦传》说:“噬者,食也”,也是吃的意思。但无论如何,噬嗑总是指吃东西的动作。这样一个很平常的词语,古人却解释到依法治国或集市贸易的高度,真是无限附会。不过,吃饭虽然很平常,却也是大事。所谓民以食为天是也。只是须知,筮辞涉及的人,几乎没有平民或奴隶。他们不值得卦师服务。周王、王族、诸侯或其他大人物才是卦师的主要服务对象。这些人吃饭出了事,自然更是大事。
本卦六三爻辞是:“噬腊肉遇毒”,也是很平常的的事。因为吃腊肉遇毒不罕见。我就有一次亲身经历。现在我们知道,这是因为腊肉霉坏因而有致病细菌或毒素在内的缘故,不会去卜筮请教。周代人不会完全认识到这个问题,故那时中毒后就会去卜筮问问后果或原因。总之,这一卦来自占问与进食有关的问题。
这一卦的最初形成应该是,有大人吃东西出了事来占问,得到这一卦。后来变得很复杂,是因为占问其他事也会得到这一卦。多次占问的原因和结果重叠在一起,就很难解释了。再加上添了几个新的解卦规则,于是更加复杂。却同时也为卦师的解释留下了很大的余地。至于《易传》发挥微言大义,就和占筮原义完全没有关系。《易经》对《易传》的作者来说,不过是个说话的由头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噬肤,灭鼻。无咎:噬嗑卦六二爻辞。王弼注:“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孔《疏》云:“‘噬肤灭鼻’者,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象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周易大传今注》云:“[经意]噬,用牙咬,犹吃也。肤,肉也。灭。割去也。爻辞当是写奴隶,意谓:奴隶越其分而吃肉,触怒奴隶主而割其鼻。割鼻是轻刑。奴隶受此轻刑,小惩大戒,不致再受重刑,则无咎矣。[传解]与经意同,但认为不专指奴隶。”
洪钧按:(偷)吃了一块腊肉,被割去鼻子,只能是奴隶的待遇。注意!不是奴隶去占问的,去占问的是奴隶主。所以结果是“无咎”。可见这样割去奴隶的鼻子,在当时被视为合理合法。高亨先生的解释相当好,却没有完全摆脱旧说。盖无咎不是指奴隶“不致再受重刑”,而是指奴隶主不会因此有灾祸。孔疏完全是牵强附会。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7: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噬嗑卦六三爻辞。孔《疏》云:“‘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噬其‘腊肉’,非但难啮,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象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周易本义》:“腊,音昔。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周易大传今注》云:“腊肉,干肉。遇毒,如干肉生虫,含有毒素等是。吝,难也。爻辞言:用齿嚼干肉而遇毒,毒仅在口中,未咽入腹内,是有小小之艰难,未承载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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