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第八条提交的意见 目前从事中医药活动的人员中,因为中医药传承方式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在以非法的诊疗活动在开展中医,即使有部份人员通过了执业医师法取得了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也无法独立开办特色性很强的中医诊所,而这部份从业人员恰恰是中医传承的中坚力量,但是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医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设置中医诊所的人员配备上: 1、至少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2、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其中设置中药士的要求,完全没有根据目前中药士人才国情而定。目前的医药市场造成了药士资格了资源的稀却性。试想,西医诊所的也有成药柜和备用药品,如果也设置药士或者药师,那将有多少西医诊所被取缔?所以中医诊所的设置要求配备药士,一是没有遵从中医发展特点,二是无形中为开办中医诊所设置了一道很高的门槛。 鉴于以上理由,提请相关立法单位考虑到中医发展和传承的特殊性,取消中医诊所中设置中药士的硬性规定,给民间中医人一条生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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