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腰疼,岂料到医院诊治后病情越发严重,转了两次医院后,患者耿先生医治无效死亡。耿先生的妻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潞河医院及中日医院诉至法庭,索赔98万元。
朝阳法院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存在部分过错,一审判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患者家属45.2万元,中日医院赔偿患者家属25.7万。中日医院不服上诉,今日上午记者获悉,市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事件治腰疼送命家属索赔三医院98万
2014年3月19日,患者耿先生因腰部疼痛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中医诊断为痹症、风寒阻络,被西医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并对患者腰1-5椎间盘摘除。但手术后耿先生的病情逐渐加重。2014年3月30日,患者转入潞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但治疗后仍未见好转。
2014年4月1日,患者转入中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动静脉瘘、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疾病。4月9日,中日医院对其进行髂动静脉造影及左侧髂动脉内覆膜支架置入术。三天后,耿先生死亡。
耿先生的妻子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术后护理不当,潞河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中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评估做造影术的条件,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致使耿先生死亡,遂将这三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98万余元。
被告符合医学原则无过错不同意原告诉求
三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患者入院后手术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在术后第四天病情变化及时转院,医院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潞河医院认为他们在为耿先生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有黑便病史,入院后治疗也只出现过1次这种情况,没有加重,且就其死亡没有主观过错。”
中日医院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由潞河医院转入中日医院时,情况非常不好。患者死亡系由于其病情太重,医院已经回天无力。
判决中西医结合医院与中日医院有部分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对并发症未给予及时检查的过错,此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至50%。
中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于“左侧髂动静脉瘘形成”诊断稍显滞后,“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由于未能给患者及时治疗,不排除手术操作对患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至30%。
潞河医院在对耿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诊断不明确的不足,但与其髂动静脉瘘形成及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令,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等45.2万元和25.7万元。判决后,中日医院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唐宁
(原标题:看病送命“中日”医院判赔 中日医院和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共赔偿70万)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