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征集意见稿)中“传统中医师”的解读(中医药法的核心条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一、该条中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中医医师,第二类传统中医师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与方式
(1)中医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其解释,主要方式是经过中医院校教育后,通过医师考试的方式获取。
(2) 传统中医师的取得条件: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传统中医师应当是对民间中医的另一种解读,是国家对民间中医普遍存在现实的确认。这一条文为师带徒与自学两种方式的人员开辟了获取中医执业资格的道路。应该是本法中一个核心的内容,当然这种法律架构是力图恢复中医自身的特点,但是其最后能否通过,最大的考量应该是医疗责任的确认与患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配套规定。中医复兴的最重要的因素,便是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师带徒与自学是中医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这也是中医学的特色,本法力图恢复中医传统特色,这个法条应该是中医药法的核心灵魂。师带徒与自学的途径可以弥补当今天学苑教育的诸多弊端,当然师带徒与自学亦有其弊端,因此通过执业范围与地点的加以限制。至于医疗效果与医疗责任,更多在交由了市场与患者来决定,也就是取决于医生的医术。中医更多是口碑相传,与西医不同,患者不会随意地去看一个中医,一般都是循名而去,其对中医医师的依赖性起主要作用,而西医更多是对医疗器械的依赖,因此各个西医医院的诊断基本上是相同的。
三、执业范围与地点的限制
中医医师可以变更执业地点,而且执业范围在广范。
传统中医师被限定在“传统中医药服务”范围内,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或者是讲传统中医师仅仅可以开中药处方,不可以做西医的诊断与西医的治疗方式,这种立法可能参照了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对中医医师的执业规定。
该草案中也将中医师分为 全科、专科、乡村医生而由此规定不同的职业门槛与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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