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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 (征集意见稿)中“传统中医师”的解读(中医药法的核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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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3: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医药法(征集意见稿)中“传统中医师”的解读(中医药法的核心条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一、该条中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中医医师,第二类传统中医师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与方式

    (1)中医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其解释,主要方式是经过中医院校教育后,通过医师考试的方式获取。

     (2) 传统中医师的取得条件: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传统中医师应当是对民间中医的另一种解读,是国家对民间中医普遍存在现实的确认。这一条文为师带徒与自学两种方式的人员开辟了获取中医执业资格的道路。应该是本法中一个核心的内容,当然这种法律架构是力图恢复中医自身的特点,但是其最后能否通过,最大的考量应该是医疗责任的确认与患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配套规定。中医复兴的最重要的因素,便是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师带徒与自学是中医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这也是中医学的特色,本法力图恢复中医传统特色,这个法条应该是中医药法的核心灵魂。师带徒与自学的途径可以弥补当今天学苑教育的诸多弊端,当然师带徒与自学亦有其弊端,因此通过执业范围与地点的加以限制。至于医疗效果与医疗责任,更多在交由了市场与患者来决定,也就是取决于医生的医术。中医更多是口碑相传,与西医不同,患者不会随意地去看一个中医,一般都是循名而去,其对中医医师的依赖性起主要作用,而西医更多是对医疗器械的依赖,因此各个西医医院的诊断基本上是相同的。

      三、执业范围与地点的限制

      中医医师可以变更执业地点,而且执业范围在广范。

     传统中医师被限定在“传统中医药服务”范围内,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或者是讲传统中医师仅仅可以开中药处方,不可以做西医的诊断与西医的治疗方式,这种立法可能参照了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对中医医师的执业规定。

     该草案中也将中医师分为 全科、专科、乡村医生而由此规定不同的职业门槛与执业范围。


发表于 2014/8/14 14: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中医师的取得条件: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这个政策是好!但缺少监督,必产生腐败!另外,最怕这些衙门的小官3\5天上门拜访!
发表于 2014/8/14 20: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太懂,我不清楚的是这个法实施后会不会剥夺普通人给自己看病的权利。这年头,什么都讲资格证书,有了那东西就可以不分真假了,(假的光明正大的流行)。不过当你把自己当权威评判其他人的时候,需要先确认自己的标准是对的,否则,那就滑天下之大稽了,错的全判成对的、对的全判成错的,还要推广唯一模式。树立唯一权威的时候,一般意味着同时剥夺了与权威者不同标准的生存方式。
没有权威树立的时候,靠的是实际情况来检验谁对谁错,有些事口碑,好的自然成长,假的骗一阵倒台。与其树立一个权威,不如发布一个排行榜。树立权威以后改变那种靠实际情况为准则的判断标准了吗?没有。三十年河东、30年河西,法院可以为了钱大面积腐败,则权威不足为权威、资格证书可以代考、作假,其实没什么用,和原来差不多,起做用的还是撞运气。如斯而已。
一病一识一药,不懂医未必影响某些人会治某些病,生于水则知于水。那些医学博士、教授,学了那么多年医,并不影响他们不会治埃博拉病毒,那些标准有啥用?
只希望制订这部什么法的时候能够在开头标出这部法为什么而设?为了兴盛中医学?还是为了打击假医学?为了推广还是为了收缩?指定的原则是什么有多少?可以光明正大点,到时,让人看了,可以知道内容和原则是否一致,也就让人觉得不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药法》从提出到现在的草案,经过了三十年,学习法律的人知道这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要考虑到法律的可实施性,现在这个法律已经进入到讨论与修改之中,至少有一个草案的出台,这个讨论与修改肯定是有争议,也会是一个蛮漫长的过程,不过看到这个草案,还是蛮激动的,有什么意见,可以随便提,国家也为此开通了专门的邮箱来收集意见,具体的实施细则,应该还需要其他法规,条文来进行细化,仅仅从大的政策方向来看,力图恢复中医自身的特点,应该是一项政策的利好,也可以看出政府力图振兴中医,改革医疗,造福人民的决心。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0: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的讨论与争论,也是对这法律出台的贡献,,各位大侠,共勉之,,,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草案来解读,大的政策趋势,大的原则,是降低中医的门槛,承认师带徒或者其他途径进入中医的行列,如何保证中医师的素质与质量则是法规以及解释所要做的细节,只要原则确定了,中医大的格局就确定了,细节的事情,要慢慢完善,,,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现在的西医当道制定的政策,学习中医四大经典的“伤寒论”温病条辨“内经”的“中医临床基础专业”都不允许考执业医师,,这些是不了解中医的领导制定的政策,,,
发表于 2014/8/15 10: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般解释,顺乎民意。支持。患者的眼光如火眼金睛。
发表于 2014/8/15 1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客在门 于 2014/8/15 12:09 编辑

3楼说的有点道理 。纯正的中医,才配用中医师这个正常的命名。把不中不西、半吊子的人 用权力界定为中医;把真正的中医,叫做传统中医、并用画地为牢的方式,加以限制-----唯恐其作乱、危害社会?----进行无形中说不清道不白的 贬低、侮辱 !-----这最终会造成中国社会 关于 ‘中医’ 的认识上的混乱 和误解 !

当中医 行医时,仍按 西医标准的 医师法、药品法 执行 ,那么 传统的中医药特色 -----医师根据具体情况,制作膏、丸、丹、散、汤剂,的权力被剥夺,仍要判罪入狱 !------这个中医法草案, 不是一个骗局和阴谋 吗?

中国是中医的发源地、中医史最长。为什么不能从中国的历史、中国中医的既有古代法规中 汲取经验 ?为什么中医不能走自己的路,而非要去模仿国外?!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3: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客在门,先生,你好,,《中医法草案》,,中已经允许了 中医遇,自己制作膏、丸、丹、散、汤剂,等等,,有机会,大家读一下草案,还是蛮正能量的,,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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