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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8: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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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考虑后,还是反映了两条意见:
1、
第二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如果只限于户口所在地登记,为有利于人才流动,应该允许经传统中医师本人申请,传统中医师执业关系及档案可由县级卫生管理部门转出和接收,在不同的地域流动执业。
2、
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中医自己研制各种制剂是为了方便医疗,缩短医疗过程。中医在自己指导下使用自己研发的制剂,应该允许。如果需要,可以要求报告备案。如果自己医疗使用的制剂需要许可、批准,那代价有多大,成本有多高,时间有多长?这自然会影响中医效能的发挥。有的使用量不大,保质期有限,委托加工自然会有很多不便。如果医疗机构在制剂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卫生条件等要求的,管理部门可以指出问题,责令其整改,整改达标前可暂停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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