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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xyz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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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07: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开设中医自学考试。在我国自学中医成才的人数以亿计,他们学识渊博,悟性极高,功底深厚扎实,有的善治疑难杂症,充分显示出他们的中医天才和对祖国医学的无限热爱。应当把这些人通过考试纳入医疗卫生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百姓解除疾病痛苦,把祖国医学发扬光大。
发表于 2014/7/30 19: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条很好,终于见到一点希望,但不知道“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否实行。
发表于 2014/7/31 13: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ym551005 于 2014/7/31 14:21 编辑

建议: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应通过如下考核:
伤寒学考核:       分三级 通过发证
温病学考核:       分三级 通过发证
针灸考核:          分三级 通过发证
正骨考核:          分三级 通过发证
有相应资格证,即可行医,持证越多,等级越高,收费相应提高。
本科、硕士、博士、民间医生一起考核。一年一考!逐次升级!
无证即无开方、无治疗资格!

每一门过一级,国家每月每人补贴500元,
四门12级:500元x12=6000元。
也就是最高级:每月享受6000元补贴。让真才实学的中医医生,衣食无忧。
中医药和治疗方法成本低,可使国家省下大量的医药费。
若干年后,医保成本方面,西方国外决不可能与中国相比!
发表于 2014/7/31 14: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ym551005 于 2014/7/31 14:09 编辑

我认为:必须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筛查机制,用伤寒学、温病学等等,最基础、最实用的知识,作为标尺,清除那些伪劣残渣!让民间的、有真才实学的中医,走上台来!
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患者,占90%之多,中医先把这多数人处理好,剩下10%,让西医,大医院处理。
国内:真中医,伪中医,假中医,披着中医外衣的匪人,包括中医学院毕业的,嫰中医,鱼龙混杂,鱼目混珠,如何让病人相信。
先把中国问题,解决了,中国人认同了,再走向世界!少喊些口号,疗效高,治疗成本低,世界患者必向中国集中!走向中国!
中国自己的事还没办好,一塌糊涂,动不动就走向世界?笑话!
中国现时的环境,中医无法生存,逃离中国,到国外混口饭吃,倒是真的!
发表于 2014/7/31 15: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力锐 发表于 2014/7/25 17:26
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比较合符实际的。如果能得到尽快地、很好的贯彻执行,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 ...

如同和尚转寺庙,更换医疗地点,应得到本地管理同意,持证明,到相应地区管理处挂单,同意后行医!
发表于 2014/8/1 1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考虑后,还是反映了两条意见:
1、
第二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如果只限于户口所在地登记,为有利于人才流动,应该允许经传统中医师本人申请,传统中医师执业关系及档案可由县级卫生管理部门转出和接收,在不同的地域流动执业。
2、
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中医自己研制各种制剂是为了方便医疗,缩短医疗过程。中医在自己指导下使用自己研发的制剂,应该允许。如果需要,可以要求报告备案。如果自己医疗使用的制剂需要许可、批准,那代价有多大,成本有多高,时间有多长?这自然会影响中医效能的发挥。有的使用量不大,保质期有限,委托加工自然会有很多不便。如果医疗机构在制剂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卫生条件等要求的,管理部门可以指出问题,责令其整改,整改达标前可暂停生产使用。
发表于 2014/8/4 09: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在中国,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大伙考虑,乱好?死好?
发表于 2014/8/6 1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这条应分清,不能搞什么中西医结合之类的东西。到时谁也搞不清谁,最后受害的还是中医。
发表于 2014/8/26 22: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没有“中医药法”,现在是法治的社会,不立法又不行。可是法律是标准化的规范,而中医的特点是“无标准”。用有标准的法律管无标准的中医无异于判中医死刑。还是让中医回归民间吧,让人们自己学中医给自己看病,或让“内行的人”帮助看病。中医教育及中医师资格就免了吧,这一套民间早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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