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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养催生的灰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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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6: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在时报广场,还是在曼哈顿第五大道,都可看到有金发碧眼的成年人或推婴儿车,或手拉蹒跚学步的孩童,与父母不同的是,这些孩子却是一副亚洲人面孔。

美国家庭领养的中国孤儿,目前有7万多人。领养中国儿童俨然已经成为美国人的一种“时尚”,尽管与收养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但这些漂洋过海到达异国的精灵,在无意间构成一种新的特殊移民形态,也随之带来了一些问题。

“热门”中国

11年前,来自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凯瑟琳从上海收养了一位女婴,取名艾米丽。为了让这个黄皮肤的女儿健康成长,她买了很多相关的书籍学习,不停地和周围的华裔家庭交流,并努力适应中式文化。

11年后,凯瑟琳发现,自己和丈夫更习惯在华人社区生活和交流,庆祝传统的中式节日。

“我不是中国人。”凯瑟琳说,作为爱尔兰后裔,她有着白种人的棕色头发,白皙的皮肤上,还有一些小雀斑,“可是如今,我发现我和那些华裔家庭更容易交流和相处。”

在美国,类似的跨文化收养并不是一个新现象。然而,对于大部分美国人,特别是白种人家庭来说,收养中国的孩子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同。中国儿童,一直是国际领养的“热门之选”。

1985年,当中国首次批准一位来华旅游者在广东收养一名女婴后,普通外国公民来华收养之门就此打开了。1992年,中国开始实施《收养法》,不久后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允许外国家庭来中国收养孤儿。中国很快成为美国、瑞典、西班牙、德国等国公民收养儿童的主要提供国。当年被促成的收养案例就有252例,1995年达到近3000例并持续增长到2005年。

而美国则是中国孤儿最大的国际收养国,十多年前热播的电视剧《欲望都市》里就有收养中国孩子的情节,剧中主角夏洛特和其丈夫亨利经历了填写烦琐的文件、家访、面试之后,终于等来了一个中国养女莉莉。中国领养儿童在美国家庭中出现的频率之高,以至于近期又一个热播剧《摩登家庭》里出现的越南领养儿童,在剧内外都被误作“中国出品”。

“中国孤儿受欢迎,主要是因为中国国内的收养制度十分稳定,而且收养费用相对低廉。”美国最大的中国收养中介机构Chinese Children Adoption International(CCAI)主席介绍称。

据悉,收养一位美国本土儿童的总费用达到了2万-5万美元,但收养中国儿童的费用大概是1.5万美元,一个美国家庭必须排队等待3-4年才能收养本土的儿童,但是收养中国儿童的等候期则短多了。不仅如此,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如果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想要回孩子,不论儿童被收养了多长时间,生身父母优先拥有养育权,这给很多收养父母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问题。相比之下,收养遥远的中国孩子在这方面的麻烦则要小多了。

一家来自美国的中介机构宣传称,“中国有超过1500万的孤儿,大部分是因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抛弃的女孩,她们健康聪明,而且美丽。”

这样的宣传词,打动了很多美国家庭。

根据美国领事馆向时代周报提供的“跨国收养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家庭从中国大陆收养了3401名儿童,占总数的26%,也就是大约每4名外国孤儿中就有1名来自中国。而据统计,自1991年以来,美国公民从中国收养了7万多名儿童。

骤然“退潮”

然而,数年来一直持续的中国儿童国际领养热潮看上去似乎要逐渐退潮了。

远在美国的单亲妈妈贝姬总是津津乐道自己的领养经历。她说她这辈子做的最了不起的一件事情,就是收养了一个十个月大的中国女婴。然而,当她决定再收养一个的时候,她发现,根据2007年中国实施的新《收养法》,她已经不具备这个资格了。

“三年前,我还是一个合格母亲,现在则不是了,这太不公平了。”贝姬抱怨道,最终,她只能收养了一位埃塞俄比亚的女婴。

贝姬并不是唯一一个抱怨的美国父母,按照新规定,现在收养中国孩子的收养父母,必须结过婚、未被临床诊断为肥胖、年龄小于50岁、过去两年没服过抗抑郁药、面部没有畸形,而且还要达到一定教育和经济条件。

《收养法》的实施只是一个原因。事实上,从2005年后,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孩子已不是件简单的事,在递交各种必需的文件后,申请者要开始一次漫长的等待,如果收养一个健康的女婴,这一过程至少需要3年。这一年开始,意欲领养的美国家庭发现,以往“收费合理”的健康的中国孤儿,越来越难以通过申请成功领养。

“从你们国家收养儿童,需要准备包括收入明细、推荐信、自我介绍、医生的评估报告等材料,还得进行整整一下午的指纹识别。几个月之后再把所有材料发过去,并陷入漫长的等待。最重要的是,几年的等待随时都可能化为泡影。”一名递交过资料,但最终没有获得通过的美国人告诉记者。

据中国收养中心介绍,考虑到孩子的文化以及适应问题,中国法律体现出的原则是优先国内收养。

与此同时,由于政府积极预防弃婴犯罪,中国国内弃婴也逐渐减少。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政府当初在计划生育政策下面临的大量弃婴抚养压力已不复存在。这样的结果是,可供收养的弃婴也越来越少。

近十年,由中国到美国的被收养儿童数据在2005年达到顶峰,共有7903人,此后一路锐减,2010年3401人的数据在这十年内为第二少,仅次于2009年。

灰色“产业”

供需的急剧不平衡酿造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官方统计之外,还有另一部分身体健康的中国儿童,被以“计划生育”的名义夺走,并被卖向美国。

2009年7月,时代周报报道,贵州省镇远县政府被指控把超生女婴从父母手中没收,强制送进孤儿院,并将她们以3000美元的“抚养费”卖给外籍人士。自2001年以来,镇远县有将近80个婴儿被美国和欧洲家庭领养。

根据可查询到的资料,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一个孩子的费用约5000美元。捐款在3000美元左右,直接交给福利院,同时能收到发票和捐献荣誉证书。另外,中国收养中心收取365美元的审核费和200美元的翻译费,再加上办理其他手续约800美元的费用。同时,领养人也需要支付给本国的收养组织一部分费用。

对于福利院来说,一个健康的婴儿,意味着一笔不容错过的生意。

“在我们家乡这么一句话曾经流传了很久:如果小孩子哭了,就吓唬他们说计划生育的人来了。”镇远县一名当地人士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计生办意味着“抢家财”。

镇远县六名当地官员因此而受到处分、降级和撤职的两年后,《新世纪周刊》又报道了湖南邵阳的计划生育部门将当地违反国家独生子女政策家庭中的孩子抱走,并卖给孤儿院的事实。据称,儿童福利中心接着用伪造的记录信息,让孩子们被海外人士领养。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涉外收养的发展,福建、广东等地的个别儿童福利院为利益驱使,不仅大肆搜罗弃婴,甚至公开以每个儿童1000元人民币乃至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买,然后以每个儿童收取外国收养人3000美元抚育费的“合法形式”送给外国人收养,几乎把涉外收养商业化,从中营利,借涉外收养倒卖儿童。

根据国际规定,要求被领养的儿童必须是孤儿或弃儿。而通过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掩护”,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并将后者贩卖到国外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

目前中国的收养法律,只需要民政公示60天后无人领回,即可宣布婴儿为弃婴。而现行《收养法》第21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法律的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丢失孩子的中国父母寻子之路更加坎坷。

迎接大洋彼岸新新来客的家庭或许也不会想到,这些“重获幸福”的小孤儿,可能根本不是孤儿。

亟待监管

尽管是出于爱心的考虑,但跨国收养却面临着尴尬状况。从外国买个孩子是大部分期待中的父母都不愿参与的事,而那些从中获益的领养机构看起来有意忽略这一事实:正是他们收取的金钱和费用造成了腐败及随后领养通道的关闭。

从国际领养发生伊始,有些国家就在努力保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泰国成立了一个中央政府机构,专门为孩子的生母做咨询,同时也为一些家庭提供社会和经济支持,以求生活的贫困不会使他们放弃自己的孩子。而巴拉圭和罗马尼亚自20世纪90年代出现大量违法领养之后,已经对领养过程作出了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却几乎中断了这些国家的全部国际领养活动,1994年巴拉圭送出483名儿童到美国,而第二年却没有送出一个。

在将拐卖儿童卖向国外的消息不断传出后,中国是否有成为又一个被关闭领养通道的国家之虞?

“中国应设法对涉外收养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堵塞漏洞,规范涉外收养行为,禁止借涉外收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蒋新苗指出,从国际法的理念分析,各国负责跨国收养的中央机关必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而作为中国从事跨国收养的中央主管机关的中国收养中心,其职能和运作机制均未达到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基本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领养公约均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蒋新苗认为,中国收养中心隶属于民政部有悖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弃婴的监护人只能是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在涉外收养中既是送养人又是登记人,中国收养中心自1996年6月24日正式成立便明确划归为民政部辖属的事业单位,民政部几乎总揽了整个涉外收养,自办自送,自己审查,自己送养,集跨国收养的中央机关、送养人于一身,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海牙领养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以收养为目的出现的拐卖儿童现象。在已签约的领养儿童输出国,与海牙公约相配套的改革已经在其国内展开,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政府机构以监护儿童福利;设法首先安置那些有大家庭和当地社区背景的贫困儿童;同时对在本国运作的国外收养机构的数量加以限制。有报道显示,这些举措实施之后,以收养为目的发生的买卖儿童、欺诈、胁迫和绑架儿童的现象有了大量减少。

而中国对于类似经验的借鉴,或许还得在厘清民政部门与福利收养机构的关系之后才能进行。

“儿童福利院与民政部门是一种行政关系,既由福利院负责送养儿童,又由民政部门主管涉外收养的登记,是否真正合乎程序和条件,仍是由民政部门最终决定,其中若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其他部门监督和制约,将难以发现和制止。”蒋新苗提醒。

距离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原址仅有几条街的广州白天鹅宾馆,一度扮演着中国国际领养中转站的角色。在一楼大厅靠窗的沙发上,时而端坐着穿戴一新但又神情茫然的儿童。在那之后不久,他们将坐上飞机,到另一个国家开始新的人生。而或许在若干年之后,他们又会回到这块土地,来寻找着什么。

(实习生 程晓芸 钟嘉榆 何凤麒对本文亦有贡献)

专家访谈:收养问题关键在政府

本报记者 马欢 实习生 钟嘉榆 发自广州

大卫·M·斯莫林,美国桑福德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收养问题的专家,他常年关注儿童国际收养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

1998年,斯莫林夫妇通过美国国内的领养机构,收养了两名来自印度的12岁女孩—Manjula 和 Bhagya。

斯莫林教授表示,领养机构一开始信誓旦旦地和他们说,这两个无家可归的印度女孩,常渴望一个温暖的家,然而,孩子实际上是被拐卖过来的。在这以后,斯莫林教授和妻子花了整整6年的时间,才帮助养女找回生身父母。

作为法学方面的学者,斯莫林教授自身的这段经历,促使他开始思考这些孩子们的命运,并着手研究与跨国领养有关的问题。

“我读了很多关于印度的杀婴的报道。”他说,“突然开始考虑,那些所谓的被杀孩子们会不会其实被外国的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收养了呢?”

时代周报记者就跨国收养相关问题,对斯莫林教授进行了一次专访。

时代周报:目前,在国际范围内适用的与领养方面有关的协定是1993年签订的《海牙国际领养公约》,你觉得公约是否起到了如其初衷的作用?公约本身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呢?

斯莫林:我觉得,《海牙国际领养公约》并没有达到它最初所希望的目标。当然,公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在我看来,公约本身没错,主要问题还是在于,那些加入公约的国家并没有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执行。比如美国,在我看来就并没有很好地执行。美国直到2008年4月才开始执行整个公约,但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对这些领养资金来源的控制方面,美国做得不到位。其他亚洲国家也是,尼泊尔、柬埔寨、印度,资金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的话,很难去解决非法儿童收养问题,即便你有很好的法律条例。

时代周报:美国方面的问题主要在哪里?

斯莫林:我觉得美国政府做得最不到位的地方是,他们在领养儿童方面无意中制造了这样一个环境,让大量的非法的钱财进入这个领域,也使得国际领养成为了一项有利可图的生意。而当这些非法儿童交易问题存在时,政府也没有采取太多实际的行动去阻止它们发生。

有一个问题,在美国,尽管有专门负责领养程序的政府部门,但是所有的领养机构都是私营的。现在全美就有200多家私营领养机构,这些机构有些很小,为了生存,它们不得不互相竞争,而盈利的最关键点在于是否有更多的可供收养的儿童。

这些机构来到其他国家,看到一些非法儿童交易行为的时候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它们看来,这种交易对当地的孩子们来说,甚至是一项拯救事业。比如说,它们会去一些比较穷的国家,比如尼泊尔、柬埔寨,通过从美国父母那边收取大量的钱财来购买这边的婴儿,完全不管来源和行为是否合法。它们的行为,让这个国际收养流程变得更加糟糕。

我并不反对这些机构,我反对的是,它们为了盈利而不择手段。

时代周报:那么在你看来,中国在国际收养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呢?

斯莫林: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就亚洲国家而言,缅甸、越南、印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中国的问题则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在国际收养儿童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接收国家,中国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输送国家。自1990年开始,1991-1992年,中国开始敞开国际收养的大门,允许外国家庭收养中国的孤儿们。我觉得,1992-2000年期间,中国在这方面没有太大的问题。那个时期,中央政府在收养体制方面管理非常严格。然而,当中国开始鼓励外国收养人向这些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时候,这项事业就完全变味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国内可以领养的健康弃婴数量开始锐减,局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没有那么多的弃婴,为了得到更多健康的婴儿,我相信一些孤儿院很有可能存在一些非法的地下交易,甚至拐卖儿童也是有可能的。

按照目前的惯例,在中国,如果孤儿院能获得一个可领养的健康婴儿,就能从美国捐赠人那边得到2500-3000美元,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一笔生意了。现在,很难说清,那些进入领养渠道的婴儿,哪些是真正的孤儿和弃婴,哪些是通过非法渠道得来的。

时代周报:那么,你觉得如何改善这些问题呢?

斯莫林:在我看来,只有政府真正采取行动,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必须创造一个严格的援赠体系,防止那些非法资金注入,所有捐赠的钱都必须确保合法性和透明性;其次,那些接受国,特别是美国,不能总是想当然地把所有收养的任务推给那些输送国,它们也必须严格调查收养儿童的来源。不仅仅美国和中国,全世界其他国家,都必须行动起来,才能确保国际收养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记者:王楠杰 马欢

来源:时代周报
发表于 2011/5/19 16: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是真的,卖小孩的应该涉嫌违法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20: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利院贩卖儿童助中国成为全球最大收养来源国


江开安(KayJohnson)一直想收养一个中国弃婴。她是一位研究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学者,在美国东部麻省的罕布什尔学院(HampshireCollege)教授中国课程。她的研究重点包括中国妇女问题、发展和人口政策。

2007年5月30日,位于广州的美国领事馆内,美国夫妇们为他们刚收养的中国孩子办理签证。促使美国人蜂拥去中国收养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中国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美国人非常有利。KittyBu/Reuters

她的愿望在1991年3月实现——她从武汉市福利院领养了一名出生未久的被弃女婴。

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中国也尚未开放国际收养,但每年仍会有少数——不超过100例的涉外收养。收养人的条件或是有特殊头衔的华侨、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或是“中国的特殊朋友”。

年过六旬的江开安算得上是一个“中国的特殊朋友”。早在1971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专攻中国研究的她,就和其他一些研究中国的美国研究生、学者,得到周恩来总理的邀请第一次到访北京。“文革”结束后,江开安定期到中国来做调研访问。虽然一直有收养之意,但鉴于中国的政策限制,她并未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直到一个中国朋友帮她联系了武汉市福利院。

江开安还清楚地记得20年前的往事。她提出给福利院3000美元的费用,这是当时不成文的规定。在办完各种必要的手续后,她从武汉市福利院领走了她的“小小的、脆弱的、生着病的”中国女儿。她的父亲陪她将孩子一路从武汉带到广州,再到香港。1991年4月13日,一家三口在香港登上了回美的航班。

为什么是中国?

中国迅速成为最大收养来源国,原因之一在于收养家庭相信,被收养的孩子都是被父母抛弃的弃儿,“亲生父母没有法律渠道来重新要回监护权”

就在江开安收养了中国女儿的那一年年底,中国收养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收养合法化、法律化,也是第一次正式为国际收养打开门户。《收养法》施行第一年,便有232名中国婴童被国际收养,其中206名被美国家庭收养,26名被荷兰家庭收养。此后,中国国际收养的数字逐年攀升。1995年,2500名;1998年,几近翻番,4855名;2005年,达到顶峰,超过1.4万名。其中50%以上为美国家庭收养。

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民政部下属的专门服务于国际收养的中国收养中心(CCAA)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09年6月1日,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35个。

中国国际收养的快速发展,使中国在几年时间内超越其他传统的主要被收养国,如韩国、俄罗斯及部分东欧国家、越南等,成为发达国家最大的收养来源国。

为什么是中国?美国最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非政府收养组织——美国国际中华儿童服务中心(ChineseChildrenAdoptionInternational,CCAI),在其网站上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

CCAI列举了到中国收养孩子的几个优势。首先,中国收养中心建立了一个高效的系统,整个过程所需的书面材料可预测,也易管理。只要你符合条件并且愿意等待,你最终会得到一个适合的孩子。其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福利院提高了照顾孤儿或弃儿的能力。再次,中国政府和地方福利院高度重视国际形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报告和评估体系,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被收养孩子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最后,中国的国际收养项目被普遍认为是世界范围内最承受得起的,各种费用和开支也都提前告知。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CCAI指出,就是在中国收养的孩子“几乎无一例外”是被父母抛弃的弃儿。由于弃儿行为在中国是非法的,亲生父母通常不会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你去中国的行程中,你将会得到一份弃儿证书,证明你将收养的孩子的亲生父母,通过抛弃的行为主动放弃了抚养的权利。亲生父母没有法律渠道来重新要回监护权。”

CCAI总裁兼共同创始人仲辉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解释,美国也有国内收养,但它的法律允许亲生父母好几年之后又把孩子给领回去,这对收养家庭是个打击,而“中国可被收养的儿童至少是明确的弃婴”。

研究中国收养政策的江开安在上个世纪90年代早期,曾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对一些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家庭做过一个小型的调查。她发现,除了婴儿健康、等待时间短、审核程序快、价格相对合理等因素,有不少收养家长认为,和其他一些提供收养儿童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收养项目没有腐败,因为他们收养的是弃儿。

这些美国家长在收养时被告知,他们从中国福利院里收养来的孩子,多是因违反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被亲生父母抛弃的。这是中国独有的政策和现象。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福利院里供国际收养的几乎全是女孩,而且多是健康的女孩。

按照这些美国家长的理解,如果是因国家法律的原因造成弃儿,就可以排除人贩子出于谋利目的,抢劫或绑架婴儿的行为——后者在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非洲、东南亚等国家非常普遍。

美国一家收养组织宣称,“中国有1500万孤儿,其中多数是健康的女孩,由于中国的一胎政策而被抛弃”;另一家收养组织则声称,“中国每年被遗弃的孩子超过20万”。帮助这些众多因计划生育政策而遭“遗弃”的孩子,对那些充满爱心和国际人道主义的美国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一家专门帮助美国父母寻找所收养的中国孩子身世信息的私人服务机构Research-China的创始人BrianStuy,在他几年前撰写的一篇文章中写道:“过去15年的传统智慧是,如果没有国际收养项目,成千上万的孩子将滞留在中国的福利院,没有机会找到或体验一个充满爱心的家庭。”

不过,江开安在做上述个人调查时发现,促使美国人蜂拥去中国收养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中国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美国人非常有利。

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

江开安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很多其他提供收养儿童的国家往往会规定年龄上限,这使很多美国人被排除在收养资格之外。美国收养者的年龄普遍偏大,中国选择规定下限,正合美国人之意。

199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修改了《收养法》,将收养人的年龄条件限制放宽至年满30岁,增加了“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一条,其余两条不变。

这一修订进一步刺激了国际收养。仅以最大的接收国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数字,1999年,美国从中国收养的孩子为4108名,接近上一年中国国际收养的总数;2005年达到高峰7903名。

“我们对那个福利院院长极为愤怒”

中国福利院存在贩卖儿童现象的消息,曾给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震动。

也是从2005年开始,有关中国福利院存在贩卖儿童的消息,开始见诸中外报端。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福利院收养孩子的多寡,往往和计划生育强制执行的松紧呈现对应关系。

2005年11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福利机构跨省违法、违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衡阳辖区内的六家民政局福利院涉嫌低价从“人贩子”手中买入被拐卖婴儿,再以“8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其他福利院。这一消息被包括《中国日报》在内的多家中国媒体报道。

最初的报道并没有将这一行为和国际收养联系起来,但新华社的一篇后续报道援引相关官员的话说,“部分孩子甚至被卖到了国外”。

这一消息被境外媒体转载后,引起很大争议。舆论压力之下,当年底,中国收养中心指示湖南省民政厅,立即中止全省涉外福利院的收养申请。

2006年2月,23名和该案有牵连的当地民政和福利系统官员被起诉。除了一人获刑一年,其余均以免职告终。另有三名主要人贩分别获刑15年。

该案结案后,中国收养中心逐步悄悄恢复了湖南省涉外福利院的收养申请。

案子虽结,但境外媒体的报道未了。此前,2006年1月,《洛杉矶时报》已经结合此案发表了一篇报道“抢童,中国成长产业(Youth-snatchingaGrowingIndustryinChina)”,副题是“高利润驱动绑架”。

2006年3月,《华盛顿邮报》又基于湖南一案发表了一篇特写,标题是触目惊心的“偷窃婴儿用于收养(StealingBabiesforAdoption)”。这篇引起美国国内强烈反响的报道,促使中国收养中心在文章发表数天后发表了一份简短的声明,声称被贩卖的儿童均为合法的孤儿或弃儿,没有亲生父母在寻找这些孩子,以试图安抚美国的收养人群。

这些报道给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震动。北卡教堂山大学(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atChapelHill)社会学系教授PhilipCohen和他的妻子,在2005年收养了一名来自武汉福利院的中国女孩。后来,他们决定再收养一个中国女儿。就在这时,湖南福利院买卖孩子的丑闻曝出。因为担心收养中存在可能的腐败,他们决定收养一名有残疾或缺陷的儿童。2009年,他们再次从武汉福利院收养了一名有耳疾和心脏杂音的女婴。

Cohen告诉记者,在他所知道的收养了中国女儿的美国父母中,可能的腐败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景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愿意收养一个不是真实孤儿,或者不是被亲生父母自愿放弃的女孩。没有任何物质财富可以弥补一个家庭丧失抚养孩子的权利。”

很多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身世的信息。他们认为,等孩子长大后,总有一天,她们会问起来的。但这些信息在收养时基本是缺失的。他们获得的孩子生日是被送入福利院的日子,孩子的姓名也常以福利院所在地命名。而孩子亲生父母的信息更是一片空白。收养父母当然也无从知道,有些送到福利院的孩子是跨省贩卖的结果,出生地也是不真实的。

了解到收养父母的这种需求,来自犹他州的BrianStuy和他的中国妻子,共同创办了Research-China,专门为收养中国女孩的美国父母提供寻找孩子亲生父母信息的服务。

“我们主要是协助收养家庭做调研——比如,福利院的孩子是买来的,还是被遗弃的;他们应该找谁了解情况,以及问什么样的问题,等等。”Stuy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

除了收集中外媒体的相关报道,Research-China也在中国本土做一手调研。BrianStuy本人就曾亲自跟中国部分福利院院长通过电话,他因此了解到,有些涉外收养的福利院,通过和就近其他非涉外收养福利院结盟的方式获得孩子。这种方法在他看来是“合法的”。

在Stuy写的《中国国际收养项目中的腐败——证据和建议》一文中,他指出,很多福利院的院长将孩子看成是“可供国际收养的商品”,驱动力则是经济利益。每一个被国际收养的孩子,福利院可以获得3000美元的收入。近年来,这一费用已经提高到5000美元。因此,福利院有强大的动力通过各种方式——合法的,不合法的——增加可供国际收养的孩子。

Stuy夫妇自己也收养了三个中国女孩。Stuy说,他对他的三个孩子都做了调研,找到了老三亲生家庭的信息。他了解到,老三是被她的亲生家庭放弃,但原因是当地的民政局领导来找孩子父母,向他们承诺她们的女儿将会被美国人收养,会接受很好的教育,找到一份非常好的工作,然后将来会回到中国来照顾年老的父母。

“福利院当然给我们编造了各种各样的谎言,包括她的生日和找到她的日期,等等。当我们发现真相时,我们对那个福利院院长极为愤怒。”Stuy说。

国内收养vs国际收养

“本国优先收养”是海牙公约的一个首要原则。国内收养应该成为主流,而国际收养应该只是一个补充

2005年底,中国一些地方的福利院参与买卖孩子用于国际收养黑幕曝光后,中国国际收养的数字在次年出现了明显下滑。以美国为例,2006年一年比上一年减少近18%。

BrianStuy注意到,从2006年开始送到福利院的孩子大幅减少。“为什么?是因为福利院院长‘改邪归正’停止购买儿童了?还是因为中国家庭意识到他们的孩子被送到海外,不再卖给福利院?”他自问。“我不知道,”他自答,“但2006年被送到福利院的孩子数量确实急剧下降了。”

2005年被证实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中国国际收养数目达到顶点,此后逐年下降。美国在2009年只成功收养了3000名中国儿童,是自1995年以来的最低点。2010年虽有所回升,但也只增加了400例。

对于这一现象,部分外媒的分析是,由于中国国内收养的需求在不断增长,部分地分流了国际收养。

长期研究中国妇女、人口和收养问题的江开安并不完全赞同这一看法。她指出,中国国内收养的数量其实一直高于国际收养,即使是在国际收养最高的2005年,也只占总收养人数(包括通过福利机构和不通过两类)的不到30%。在《收养法》颁布之前,中国通过福利机构外的“民间收养”就已经很活跃。1998年,中国政府修订了《收养法》,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江开安认为,或者说她希望,中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内收养变得更容易。在她看来,国内收养应该是主流,而国际收养只是一个补充。

实际上,“本国优先收养”正是《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即“海牙公约”)的一个首要原则。该公约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确立了弃婴“本国优先收养”原则,以及在跨国收养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2000年11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海牙公约”;2005年9月,中国政府正式递交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根据规定,“海牙公约”于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

问题是,在现实中,虽然国内收养的实际数字要大于国际收养,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福利机构进行的。国内收养也没有类似于中国收养中心这样的全国性机构统一管理,而是由各地方福利院自行裁夺,包括收费。在很多地方,中国公民领养人被要求交纳数万元不等的“赞助费”。

从通过福利机构收养的数字来看,国内收养和国际收养在2005年之前大致相当,前者略高。但在2005年,首次出现国际收养大于通过福利机构的国内收养数量,前者为1.4万左右,后者为1万。

2006年12月8日,作为“海牙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履行机构中国收养中心作出规定,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采取“优先办理”的做法。该“规定”于自2007年5月1日生效,对外国收养家庭的条件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如果你是以下任一种——单身、同性恋、结婚次数过多、过胖、过老、服用抗抑郁药等,将不具备收养的资格。

不少国外媒体分析认为,中国政府的这一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收养的减少。

江开安不这么认为。据她所知,每年申请收养中国孩子的美国家庭并未减少,反而在增多。真正的原因,她认为,是可供收养的健康孩子确实越来越少。过去一两年,美国家庭收养的中国孩子有一半是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其中不乏年纪稍大的男孩,而过去收养的绝大部分是健康女婴。不惟国际收养,登记在册的国内收养也在逐年减少。

根据江开安的调研,早在2001年,中国东部地区,如浙江、安徽、江苏等地可供收养的健康婴儿就已经出现下降,这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变化带来的自然出生率的减少。

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福利院收养孩子的多寡,往往和计划生育强制执行的松紧呈现对应关系。松的话,孩子就少;反之,一紧就多。这种情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尤其明显。

江开安认为,最近报道出来的湖南邵阳隆回县高平镇计生办官员抢婴事件,不能只从经济利益去解释,因为对超生的罚款可能比送到福利院获得的报酬要高得多,前者可以动辄上万,而后者或许也就几千块钱。

在她看来,还是当地的“一票否决”制以及对计生政策执行的严格考核起了主导作用。当然,不排除超生罚款个人获利有限,而送达福利院可以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

江开安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美国父母往往比较重视收养过程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腐败,而极少去追究计划生育这一政策本身是否合理。

她说,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生就可以把孩子抢走,而是明文规定处以罚款。只要父母交得起钱,就不能把孩子抱走。即使父母交不起钱,也不能强制把孩子抢走送到福利院,更不能把他们变成供收养的弃儿。“海牙公约”规定,弃儿必须是父母自愿的,任何强制都违反公约精神。即使在中国的政策环境下被认为“合法”的,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可能就是“非法”。

把孩子留在国内

“如果有孩子被贩卖、出售、抢盗、强行抢走,它应该在送养端被制止”

早在2008年,就有外国媒体介入湖南邵阳隆回县高平镇计生办官员抢婴事件的调查报道,其中包括美国国家广播电视公司(ABC)、荷兰的一家电视台,以及后来的《洛杉矶时报》。这些报道在国外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对于这些真相的披露,收养父母心情复杂。

“我慢慢意识到,可供收养的中国孩子并不都是贩卖来的,但确有一些是的。”美国BowdoinCollege社会学和人类学教授南希·瑞丽(NancyRiley)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和江开安一样,南希早在1990年《收养法》颁布前,就收养了一个不到一岁的中国女孩。“在我看来,这些跨国收养的最大问题不在接收端。”南希说,“如果有孩子被贩卖、出售、抢盗、强行抢走,它应该在送养端被制止。”

仲辉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政府不允许外国收养机构在收养事宜上与福利院直接接触,一切收养手续必须通过中国收养中心(现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因此外国收养组织不能对孩子背景做尽职调查。

仲辉认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工作做得“相当出色”,问题可能出在地方福利院。

他认为,福利院这种机构在中国应该尽快消失。他说,在美国,医院接到弃婴后,会立即与地方民政部门协作,通过民政部门庞大的寄养家庭储备库,将孩子在最短时间内安排到寄养家庭。这样孩子在被收养时,他们心态和身体会更好。

他认为,中国经济条件已经不错,许多下岗职工可做寄养家庭,应该发挥社会和民间的力量来解决孤残儿童的问题,即民政民办。政府则应该集中精力发挥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定期到寄养家庭检查和指导。同时,把资金大力集中来投资开发儿童康复和教育中心,让这些孩子得到与普通家庭孩子一样的治疗和教育。

Research-China创始人BrianStuy则提议,应责令福利院的记录必须公开,并且接受审计。

他甚至建议,所有国家应该立即终止从中国收养健康儿童,因为证据显示,健康孩童已经不足以满足国内收养的需求。

“如果允许中国家庭收养这些孩子,会不会实质性地减少供应给外国人的孩子数量?”南希说:“那会允许孩子留在中国。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办法。”


记者:曹海丽 上官敫铭 章涛

来源: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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