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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传统医药立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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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5: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缔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传统医药立法座谈会


 

条法司条法三处 姚忻

    本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传统医药立法座谈会。与会人员来自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卫生部、林业部、药监局、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会议由中医药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桑滨声司长主持。

    早在1983年,中医药界的人大代表就曾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制定法律保护中医药的提案。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后认为当时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进而决定先制定相应的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法律。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颁布。在该条例颁布一周年的座谈会上,中医药局与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与会者认为,传统医药应当进行专门立法。今年三月,作为传统医药法的起草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今年3月成立了传统医药立法领导小组和设在中医药研究院的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着手启动立法工作,并于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召开本次座谈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并听取意见。

    会上,主持人介绍了该项立法的基本思路:

    该项立法,暂定名为《传统医药法》,这是基于分别要求立法保护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注:指少数民族医药)的两份人大议案所述主题综合而来。由于对上述两种称谓的含义和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故援引宪法条文中“传统医药”的称谓,待讨论成熟后再正式确定。

    该项立法,原则上以现行《中医药条例》所确立的“保护、扶持、规范”为宗旨,以“解决成熟政策的法律化”和“建立突出中医药自身特点的机制”这两个问题为目标定位。涉及范围主要包括:①中医药发展的保障,②人员准入制度,③药品管理制度,④中药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⑤中医药教育。除此之外,该项立法还会涉及与传统医药有关的对外贸易等问题。

    在基本情况介绍之后,各位代表结合本部门业务领域的实际状况和专业知识,围绕本次会议所确定的四项议题——立法宗旨与定位、涉及范围和与相关法律关系处理、中医药发展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以及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进行了发言,其间,对其他共同关注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最后,中医药局表示,本次立法将尽快形成草案并继续及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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