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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法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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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共56.8万人,其中,中医专业49万余人,中西医结合专业6.9万余人,民族医专业6300多人。这支庞大的执业医师队伍活跃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中,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并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体系的要求。
  
但由于现行医师执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目前全国各地关于“中医执业类别能否从事西医诊疗活动”的问题反映很普遍,甚至有“违法”之说,有的地方出台地方政策限制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普遍出现就业困难,综合医院基本不愿意录用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中医医院也尽可能少录用。为此,我们建议:
  
一、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明确规定中医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西药及西医诊疗手段的条件。《规定》虽然并未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在使用中医诊疗技术的同时,不允许使用西药及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但明确规定“医师不得从事职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这种表述为违规诊疗及医疗纠纷留下了空间。建议明确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积极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同时允许根据临床需要,在经过相关专业学习和培训后,通过相关认证、准入制度,采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西医技术和方法。
  
2、适当放宽医师执业范围。《规定》第二条要求“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鉴于目前很多优秀中医经过了系统的西医学习并取得了西医执照的情况,建议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在取得的类别范围内都可以依法执业”。
  
3、对中医执业范围进行分级管理。在乡镇卫生院中医不具体进行中医临床分科,以中医全科专业、民族医专业执业范围为主;在县级有条件的医院视医院情况可部分或全部进行中医临床分科,市级以上医院可进行中医临床全部分科。
  
二、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目前,我国高等医学院校所设置的中医类专业中,中医专业,尤其是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教学内容,已设置并教授了作为临床专业医师应具备的临床医学专业知识(西医)的内容。但由于现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法规的限制,由国家高等院校每年培养的大量具有本科学历,甚至硕士、博士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毕业生,均无法申报临床类医生资格考试,许多医院尤其是综合医院在录用医务人员时,也因此而拒绝录用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导致这些学生难以就业。而大量优秀的中医类别的临床医师更是无法申报临床类医生资格考试。

建议:
  
1、允许高等院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申请临床类医师资格考试;
  
2、高等院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经西医院校西医专业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允许其申请临床类医师资格考试;
  
3、中医类别的临床医师,经过一年相应专科的西医临床进修学习(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三甲医院)考试合格后,允许其申请临床类医师资格考试;
  
4、有五年临床专科工作的中医类别的临床医师经过一年相应专科的西医临床进修学习(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三甲医院)考试合格后允许其在所进修的相应的专业范围内执业。或允许其直接转换为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并在其所进修的相应的专业范围内执业。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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