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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医立法草案公布,拟定每年10月22日为深圳中医药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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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21: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陈娜报道 为促进深圳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草稿)》昨日正式上网公布。该草案从多方入手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事业,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其床位数应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而药店擅自设“郎中”卖中药最高可罚2万元。

      在组织架构上,该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中医科室的床位数不得低于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其床位数应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为附近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草案同时明确,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或聘请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经备案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非中医医疗服务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的医疗服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各个医院自行配制的“土方子”,草案也首次明确了使用权限:不含限制使用饮片;传统剂型;处方在临床应用5年以上,并证明安全有效;申报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报市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后,才可以在该医疗机构内临时使用。

      此外,草案拟选定每年的10月22日为深圳中医药宣传日,以弘扬传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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