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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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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3: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7月7日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体职工中树立“科技兴教、科技兴医、科技兴校”的理念,切实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参与科研工作当做自己应尽的义务,带动我校的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促进科研队伍的稳定与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形成科研特色与导向,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杜绝各种差错与事故的发生,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争取到科研课题并较好地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以及科研管理人员都有按其贡献大小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课题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研教改课题,有关奖励项目均指以我校为第一责任单位时为计算基准。如为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我校排在第二、第三、第四单位时,则资助经费和奖励金额分别按相应标准的50%、30%、10%计算。我校排在第四单位之后时,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坚守科研道德,并对该课题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校科研处,校科研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科研工作和论文论著等原始资料,在申报、投稿之前必须递交一整套书面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于校科研处存档。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课题按五级实行分类管理:
    一级:国家级课题(国家科研部批准立项的课题)。
    二级:省级、部(局)级课题(省科研厅、国家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课题)。
三级:市级、厅(局)级课题(市科研局、省各厅、局批准立项的课题)。
四级:市局级课题(市各局批准立项的课题)。
五级:校级课题(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八条 课题组织:课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男性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女性年龄一般在53岁以下,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
第九条 立项程序:上级下达的科研计划(指令性计划除外)实行公开招标,符合投标条件的本校在职职工均可投标。工作程序为:学校科研处发布项目招标通知→申请人申报(由课题组负责人通过查阅图书资料或学校电子查询系统、报刊资料、互联网资料等,填写科研立项申请书初稿向校科研处提出立项申请)→科研处初审(进行资格、形式审查)→检索查新(向上级有关专业检索机构申请检索查新,确认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科研处(课题组负责人填写科研立项申请书于上级规定的截止日期10天前向校科研处正式提出立项申请,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课题组修改完善(于上级规定的截止日期3天前将有关材料提交校科研处)→科研处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条 科研督查:各课题组受所在部、处、系、院的监管,校科研处监管全校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在科研立项批准后10日内制定详细的科研进度计划报送科研处。在科研进程中,及时记录好科研日志,保存、粘贴好原始单据,并主动接受校科研处的督查。校科研处在保证每学期不少于1次的前提下,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对科研进程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督查,课题组长应按标书计划进度,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供原始研究材料备查,以确保科研课题按期按质按量完成。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如发现必须新增某些项目或需修改原有计划,可提出补充方案,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课题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课题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延期的,须有充分理由,并报科研处批准,批准延期课题不再增加资助经费。如遇到特殊困难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时,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中止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完成结题报告,撰写科研论文,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连同有关原始资料报送科研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通过后经校长签字,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技术保密:凡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在未通过鉴定或正式发表前,不得擅自对外交流。如科研成果涉及学校机密或学校重大经济利益而不宜公开时,则不得公开发表,但学校仍参照有关公开发表的奖励条款,给课题组以适当的奖励以补偿。科研档案的有关资料,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交流。
第十三条 署名顺序:课题组成员的署名顺序,由课题组负责人依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原则上学校不进行干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课题被批准立项后的15天内向校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具体的科研经费预算表。校科研主管部门在接到科研经费资助申请后的1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评审后送交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在接到科研经费资助申请后的30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并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资助:有课题立项经费的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资助:四级科研课题1倍、三级科研课题1.5倍、二级科研课题2倍、一级科研课题2.5倍的配套资金。无课题立项经费的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课题经费资助:五级科研课题2000元、四级科研课题5000元、三级科研课题10000元、二级科研课题15000元、一级科研课题20000元。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四级以上课题经费使用计划中列入检索查新、立项申报、成果鉴定与评奖等项目的经费应不低于3000元。课题经费开支应与经费使用计划一致,确需计划外开支项目者,课题负责人应事前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请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课题经费中开支。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决定,并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账。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上的,事前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处负责人审查后,交校领导审批。若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经费需求超出原有计划时,应及时向科研处做出书面说明,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在科研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对科研专项经费进行结账。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含复印费),翻译费,论文打印、发表费,检索查新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科研协作费,科研管理费。
2.实验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收集加工费。
3.成果鉴定费和展示费:上级规定收取的鉴定费和展示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等。
第十七条 奖金分配:课题组所支配的奖金,二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70%、成员30%;三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60%、成员依次为30%、10%;四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50%、成员依次为30%、10%、10%;五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50%、成员依次为30%、10%、5%、5%。课题组成员间另有约定者不受此限。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奖
1.科研立项奖:五级科研项目100元、四级科研项目300元、三级科研项目500元、二级科研项目1000元、一级科研项目3000元,奖金给课题组成员。
2.科研成果奖:学校对科研成果获市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分别奖励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科研成果获省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后未获奖者,按一、二、三、四、五级科研项目,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500元。重复获奖者,匹配奖励按最高一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3.科研经费节余奖:科研结束后,节余的科研经费50%留于科研专项账户供课题组开展其他科研工作使用,5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
4.科研成果转让奖:在职人员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依据有关法规应属于学校。科研成果转让后,所得纯利50%归学校所有,5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
5.国家专利奖:凡在《国家专利公报》上公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九条 论文论著奖
1.论文奖:投稿前经学校科研处同意并存底后公开发表的论文,按报刊级别分别奖励(每篇论文只就高奖励一次,不得一稿多投,同一论文重复公开发表者,只按第一次登记奖励标准计算)。
① 特别奖:在国外著名期刊《Nature》(英国)和《Science》(美国)正刊上发表的论著,每篇奖励10万元,由SCI(科学引文索引)、EI(科学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刊登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IM(美国医学索引)刊登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② 一类报刊论文奖:在“中国XX学会”为主办单位的中华类核心杂志与国家级报纸学术版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③ 二类报刊论文奖:除一类外的一般核心期刊与省部级报纸,每篇奖励1500元。
④ 三类报刊论文奖:一般统计源杂志与省部级报纸的子报,每篇奖励1000元。
⑤ 四类报刊论文奖:刊号中含“HK”或“NR”字样并有CN刊号的各类期刊,其他有CN刊号的公开杂志与市厅级纸报纸,每篇奖励800元。
⑥ 其他论文奖:论文摘要、译文、1000字以内的短篇报道,按同档次的论文奖励标准的50%计算,有关学校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图片,经学校同意后公开发表者,按同档次的论文奖励标准的20%计算。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科研主管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励者,另给予所获奖金数等额的奖励。上级未发给奖金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2.论著奖:凡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论著和科普性著作,编写者所编写的部分按每1000字20元奖励,学术性论著和科普性著作的主编(审)、副主编(审)、参编(审)者不另奖励。
3.发表于各级期刊的增刊或论文集的论文论著、未公开出版的实验指导或试题集、各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职工在调入我校前以原单位职工的身份发表的各种论文论著均不予奖励,也不报销论文论著发表费;由学校出资的广告宣传不另予奖励。
4.论文论著发表费:论文论著版面费原则上自理。
第二十条 教材教参奖
1.国家级统编教材:凡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国家级统编教材编写者所编写的部分按每1000字20元奖励,主编按本教材总字数每1000字3元奖励,主审或副主编按每1000字1.5元奖励,副主审或编委不另奖励。
2.省级统编教材:凡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省级统编教材编写者所编写的部分按每1000字15元奖励,主编按本教材总字数每1000字2元奖励,主审或副主编按每1000字1元奖励,编委不另奖励。
3.多媒体课件:凡正规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多媒体课件,按单套每张光碟奖励500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无故终止课题或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冻结课题经费并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外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者,由学校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课题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期报送立项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扣除与当年科研课题有关的一切奖金,3年内不受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者,一经查出,收回学校投入的资金和奖金成本,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或由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科研管理工作的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制订的《湖南省中医药学校科研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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