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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3月1日晚上8时许,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二楼女区特别处置病房内,精神分裂症患者李莲萍突然发作,将83岁的同屋病友高淑玲眼球挖出。虽然病房内装有摄像头,有两台监视器可以查看,其中一台还要求24小时有人监视,但事发时,没有工作人员监控到危险的到来,以致未能制止惨剧。
这一严重的特殊的伤人事件发生在特殊的地点,特殊的人群中。目前,伤者家属和医院就责任问题仍未达成一致。精神病医院内发生惨剧
病房夜里传出惨叫声
3月1日晚上,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二楼病房内,一声惨叫突然传出。正在女区巡视的刘护士赶了过去,她发现病人高淑玲脸上和被单上有许多血迹,李莲萍在旁边手舞足蹈,并叫嚷自己也不想活了。刘护士立即通知值班室护士和总值班室的护士长。
在当晚的护理记录单上,护士写道:“接班后,患者(高淑玲)意识清楚,卧于床上。20时,被一突然冲动的病人将左眼抓伤,大夫当即检查病人,可见组织脱出,视力检查不合格,立即通知总值班室,打120送往同仁医院眼科急诊治疗。”
这份记录单也证实,事发后,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高淑玲不只是被抓伤。
当晚8时40分,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在家里接到汇报电话,20分钟后,他紧急赶到同仁医院。晚上9时许,同仁医院决定进行眼部手术,并表示,有可能摘除眼球。按规定,这种手术需要病人的家属签名。由于当时精神病防治医院无法找到高淑玲家属的电话,工作人员只得紧急与高淑玲的单位和辖区派出所联系。第二天凌晨3时许,医院终于联系到高淑玲的儿子李刚。
“春节前我刚给大夫留下了手机号码,他们竟然找不到,结果让我母亲在医院躺了7个小时才动手术。”李刚气愤地说道。
让家属们难以接受的还远不只这些,动手术前,同仁医院医生才发现,老人的眼眶内没有眼珠。
床下发现伤者眼珠
在得知高淑玲的眼珠“丢失”后,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立即电话通知护士在病房内寻找,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找到。
3月2日清晨5时40分,高淑玲的眼部手术结束,由于没有眼珠,她的左眼永久失明。上午9时,高淑玲被送回精神病防治医院,该医院的护理记录单显示———“返院后,患者意识清楚,问话能切题回答”。
跟随母亲返回医院的李刚一家,看到病房地上、床单、大衣上的血迹已经全部被清理干净,李莲萍已经被搬离,但病房内仍为5名患者同住。“出了这么大的事,怎么还能挤在一起住,我们当时就要求立即改为单人病房。”李刚的爱人孔小妹说。而更难让家人接受的是,坐在病床上的李刚,突然发现门口的床下有一黑色物体,走近一看,竟是母亲被抓落的眼珠,“我当时就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与护士吵了起来,这里的管理已经混乱到我们无法容忍,对待病人的态度太恶劣、太随意了。”李刚说起当时的情况直流眼泪。
昨天下午,李刚陪同母亲前往同仁医院复诊。老人左眼蒙着纱布,神情恍惚,她无法告诉家人当晚发生了什么。
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医院为何没能及时阻止惨剧的发生?
李刚提出查看医院的监控录像,他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精神病防治医院,院方应该有足够防护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李刚得到的回复是,没人看到监控录像,医院也未录下事发的过程。
家属质疑院方看护不力
质疑一
危险病人为何与他人混住
伤人的精神病患者李莲萍今年46岁,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院长助理闫桂霞证实,李莲萍患有精神分裂症,她的突然伤人,医学上称之为“抑郁性扩大的自杀行为”。这种行为的人,在伤人时往往自己也不想活了。
对此,高淑玲的家属认为,既然李莲萍有伤人的可能,医院就不应该将其与其他患者安排在一间病房。对此,精神病防治医院表示,之所以将李莲萍安排到这个病房,是因为该病房有监视器,能更好地监视病人。
“这种病本身就是属于重症。”回龙观医院精神科专家陈彦方介绍说,在医学上,对于这种病人,应该防自伤、防他伤、防毁物和防外走。“应该有专门的医护人员每10分钟到15分钟进行一次巡视,要是严重的话,还要保证24小时的监护”。
质疑二
监控录像成为摆设
高淑玲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发病时不吃饭,只是不断地自言自语。1984年她被家人送进了回龙观精神病防治院,1998年,被原单位北京市玉器厂转到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高淑玲所在的病房叫“特别处置病房”,是整个病房区唯一有摄像头的病房,二楼离病房20多米的值班室和4楼的总值班室各有一个监视器可以看到病房内的情形。当时两值班室都有人值班。同时,女区还有一位护士巡视。然而,三重防护都没能使院方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房内的惨剧。
“当天的录像功能没有开。”副院长李广友解释说,监视系统是院方三年前主动安装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照顾病人和检查护士是否认真巡视。
病房二楼值班室内,共有两台监视器,一台用于监视楼道,一台用于监视高淑玲所在的病房。记者看到,监视器可以清楚地看到高淑玲和李莲萍的病床。“二楼的这台监视器是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的。”李广友承认,当时护士就在值班室内值班,但却“没有看到监视器上发生的事情”。李广友说,他事后让该护士写了当时的情况说明,但这个说明也没说清楚到底护士是在监视器上看到了而没有及时制止,还是根本就没有看到这一事件。
四楼的总值班室的监视器同时还有录像的功能,但是“里面只有一盘带子循环地录,时间很短。”李广友承认,“当时四楼监控室有人,但监控器没有开。”
事态进展
医院三天后给答复
事发后,高淑玲的家属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警,民警随后过来了解了情况并做了笔录,“随后民警告诉我们,这件事情发生在精神病院内,不归他们管理”。
3月2日、3日两天,李刚一直陪着母亲住在精神病院内。3月4日,李刚一家来到崇文区卫生局信访办反映情况,当天办公室人员通知他们7日上午过来。
3月7日上午,崇文区卫生局鲍亚范局长,与包括书记、副局长在内的领导和医院杨爱民院长一起,跟李刚一家协商解决。当天决定第二天上午拿出解决方案。
崇文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吴国强告诉记者,得知此事后,医政科科长张涛去医院看了患者。“伤者的情况确实很惨,我们看后也很难受。”吴国强说,作为医院的直接主管部门,他们现在也无法对此事的责任做出判断,只是组织各方坐下来谈一谈,争取能够协商解决。
昨天上午,原定拿出解决方案的院方提出,先进行医疗鉴定,确定责任后再谈如何处理。到了中午,院长杨爱民打电话过来,决定不做医疗鉴定,3天后给答复。
记者了解到,医院目前正在就赔偿金额进行讨论,院长杨爱民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专家观点
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我们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同时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他表示,院方也在和伤人者李莲萍家属商谈,要求对方也要负担一定责任。
李刚一家对此并不接受:“我把病人放在这里了,费用全部交齐,是医院看护不力造成的后果,我不能要求一个精神病人对此承担什么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小穹教授认为,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应该在这次事故中负完全责任。“精神病人通常被认为是没有行为责任,在家则由家人负责监护,在送到医院的那刻起,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医院。”田教授认为,如果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医院没有对其采取特别有效的看护、治疗措施,又造成后果的,可以被视作失职。一旦精神病人侵犯别人、或遭到伤害,即使是病人自残,都是医院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所以一切后果都应由医院承担。
田教授同时表示,伤人者李莲萍及其监护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伤人的侵权行为,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责任的。病人有病,家属是没有过错的,家属将病人送到医院后,实际上对病人已经没有了监护能力,所以病人家属对此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作者: 毕磊 唐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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