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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中医名医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的,可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对非医疗机构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推拿等中医诊疗活动做出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以中医名义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擅自以中医名义开展推拿、按摩、诊疗、刮痧等在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可以根基情节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鼓励挖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制剂,鼓励注册乡村医生按照国家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条例》还在二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技术秘密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中医药秘方、验方、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为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展示中医药的发展成果,扩大中医药的影响,《条例》还在第六条明确,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云南省中医药宣传日。
记者:冯丽俐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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