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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号称“祖传老中医” 治死2人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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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6: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自制草药治死了两位病人,假中医要接受法律制裁,病人家属追到家门要求赔偿,并和“假中医”的妻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成为索要债务的证据?江苏省铜山法院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周庆生,今年50岁,铜山人,他曾干过个体,开过包子铺,还推销过保险。有一次,周庆生听说开诊所收益很可观,他便跃跃欲试。但是,他仅有高中文化,一天医也没学过,更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如何给人治病呢?周庆生盯上了中医,他想当然地认为,中医就是卖卖草药,就算治不好病,也不会把人治死,没有什么风险。于是,他买来《本草纲目》、《验方新编》等医书,摇身一变成了一名祖传的老中医。2008年4月,周庆生的诊所开张了,门头招牌上写着“包治嘴歪眼斜,专治疑难杂症”。2009年1月7日,村民张某、吴某为了治疗脑血栓、脑梗塞后遗症,分别来到周庆生处,购买了周庆生用草乌、绿豆等原料制成的药粉,并按照要求配上烧酒服用。服用后,张某、吴某当即出现麻木、呕吐、昏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双双死亡。经法医鉴定确认,张某、吴某死于乌头碱中毒。周庆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铜山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

  
老婆替他承诺赔偿,亲戚提供担保

  
2009年1月7日出事当天下午,周庆生得知吴某服药中毒死亡后即离家出走了。吴某的亲属们穿着丧服,拉着患者尸体到周庆生家门前哭闹。在周庆生姐夫及其他村民调解下,周庆生妻子李玉芬与吴某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吴某亲属15万元。李玉芬当场支付了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吴某家属现金13万元整”。李玉芬在欠条上签名按指印,并写上了周庆生的名字。应吴某亲属的要求,周庆生亲戚王金柱出具了担保书一份,内容为:“共15万已付2万欠13万元整,证明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8日交给死者家属拾叁万元整,如现金不到位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7日。”

  
“私了”难了,双方对簿公堂

  
周庆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周庆生家陷入一片混乱中,赔偿的事情就拖了下来。2009年10月15日,死者吴某的妻儿将周庆生、李玉芬及王金柱诉至法院,要求周庆生夫妇按双方约定,支付13万元赔偿款,担保人王金柱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三名被告一致否认欠条的效力,拒绝支付13万元赔偿款。理由如下:第一,因为债务是基于周庆生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义务人应该是周庆生。而赔偿协议是周庆生妻子李玉芬与原告方协商确定的,李玉芬没有获得周庆生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周庆生的确认,因此不是周庆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为无效。第二,李玉芬是在吴某亲属闹丧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李玉芬在原告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出具欠条,其效力存在瑕疵。第三,双方约定赔偿的前提是不追究周庆生的刑事责任,这种“私了”协议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且周庆生已被判刑,协议约定的赔偿也应免除。第四,鉴于赔偿协议是无效的,王金柱的担保也当然无效,王金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确认欠条效力,受害人家属获赔

  
铜山法院认为,周庆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该侵权之债形成于周庆生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向李玉芬主张权利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可用担保方式保障偿还,故被告王金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一、被告周庆生、李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方13万元;二、被告王金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王金柱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周媛 张凌飞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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