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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中医做手术致残患者 遭索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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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8: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6日,住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小区的霍进全向本报投诉,他在甘肃省中医院手足微创科治疗脚伤时,主治大夫蒋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质的情况下,竟拿起手术刀给他做手术,最终给他造成了9级伤残。

  投诉

  无照医生动刀留后患

  2008年4月21日,霍进全因打球时不慎将脚部扭伤,便到甘肃省中医院手足微创科就诊。经医生诊断,霍进全为“左脚跟腱断裂”,需住院治疗。4月24日,大夫给霍进全进行了第一次手术。术后数天,霍进全手术伤口迸裂并发生感染,流脓不止。5月13日,主治大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用钢丝固定了霍进全再次断裂的跟腱。


  之后,因霍进全病情没有好转,主治大夫便将其发炎的软组织及皮肤组织进行了切除,致使患者手术伤口形成了巨大的开放性创口,钢丝外露,令患者痛苦不堪。无奈,患者只好转院到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治疗。

  霍进全告诉记者,两次手术时,他都是局部麻醉,意识完全清醒,所以知道是主治大夫蒋某为他主刀,还有两三名副手帮助手术。手术中,一位姓何的科室主任还在时不时地为蒋某指点。可术前医院却告知他,是张大夫做手术。后来,他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得知,主刀的蒋某当时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质。

  随后,记者在霍先生调取的资料上看到,蒋某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栏内,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注册时间是2008年7月1日。

  鉴定

  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甘肃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在诊治中存在违规行为:第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因为,按照2008年5月12日病程记录(当日局部分泌物培养回报为库氏棒状杆菌)和13日的手术记录(局部炎性反应重,并清理断端周围炎性肉芽组织)来看,患者伤口严重,不应进行二次手术,清创引流即可。由于二次手术在炎性肉芽组织中进行,且使用了钢丝,导致3天后术区皮肤膨胀、张力性水泡、感染、皮缘坏死,跟腱和钢丝外露。

  医方的以上违规行为导致患者跟腱和钢丝外露,两者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而患者自行在伤口处用药、回家取下石膏活动,也是引起感染的原因之一。

  专家的最后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维权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事发后,霍进全多次与医院方进行交涉,但一直未取得圆满结果。2008年9月,霍进全一纸诉状将省中医院推上了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本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然而在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不但没有尽到相应责任,还违反了医疗常规和基本常识,导致原告的病症久治不愈,且日益严重,使原告身心承受了巨大伤害。故此,原告提出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残疾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后经法院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记者到省中医院医务部采访,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仍在审理当中,他们会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履行自己的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孙建荣 刘磊)

来源:兰州晚报
发表于 2009/12/8 20: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梁知行 的帖子

不懂装懂、胆大妄为,为医之大忌!!!为医之人,切记切记!!!
发表于 2009/12/8 2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这种标题都麻木了,只是那愚蠢的蒋医生是活该。
发表于 2009/12/9 00: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让他回去而且还让他自行用药了。医嘱没做好,要不就强行让他住院,要不就签订出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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