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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将近一半的药品价格平均下降12%,另一半药品未作调整,仅少数品种适当提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无论是药品生产商还是代理商对调价结果都比较满意,认为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接受新出台的指导价,并能获得正常的利润。
近半药品价格“温柔”下调
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本次调价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
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比,此次约有45%的品种价格适当下调,平均降幅为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此外,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政府定价。
江西昂泰药业代理商明瑞勤表示,由于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了公立医院原有的“15%”的药品加成,因此药品的定价高低对于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院来说无关紧要,最在意药价的是病人和企业。
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部经理杨昌顺告诉记者,和前几年发改委多次动辄“50%”甚至“80%”的降价幅度相比,这次调价“很温柔”。虽然降价的品种接近一半,但幅度都不大。“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他说,“当然,更重要的是后面的招标环节。”
为何此次发改委改“大刀阔斧的降价”却变为“温柔调价”?杨昌顺分析认为,从2001年到2007年,国家有过25次药品调价,但并没有彻底缓解看病贵的问题,这是因为症结不在药价贵,而在于医生不愿开廉价药。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引导医生使用物美价廉的药物。因此,本次“温柔调价”既体现了政府对医改系统性的客观认识,还体现了对药企生存现状的深刻理解。
竞争或使零售价低于指导价
按规定,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公告指出,政府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这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
杨昌顺表示,很多基本药物在药店等零售场所并没有卖到国家的最高限价。因为药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除了少数独家产品,不少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有明显的差异。
在明瑞勤看来,这次国家的定价还是比较客观的,调价幅度比预期的小。“现在药材、销售等各环节成本都在增加,国家的指导价格还是可以保证企业享有正常利润的。”他说。
发改委:药企能获正常利润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针对本次调整表示,在政府制定药物基本价格时,主要的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状况。此次公布的药物目录均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总体上已相对低廉,企业能够获得正常利润且货源充足。国家发改委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
发改委公告强调,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但提价的绝对额较小;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记者:何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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