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4大医闹内幕 看职业医闹者曲折“回家”路
当了两年多的“医闹”后,河南省郑州的张某决定金盆洗手。近日痛改前非的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从“入行”到退出的心路历程。干“医闹”事出偶然
两年前,我右手小拇指骨折了,可乡卫生院的大夫把我的小拇指接坏了,导致小拇指不能弯曲,我只好自认倒霉。
2006年10月,我遇上了同乡老李。老李跟我的遭遇相似,也遇上了医疗事故,可老李组织了一大堆的亲戚朋友,堵了医院两次门,结果拿到了1万元赔偿金。那是我第一次知道当“医闹”可以索赔。
不久后的一天,老李找到我,让我帮别人“闹医”,一天给100元钱,介绍其他人入伙,可挣10元钱中介费,从那时起,我开始了“职业医闹”生涯。
我们的方法其实挺简单,一般就是围攻医院、堵塞医院大门、殴打医务人员、打横幅喊冤、将尸体停放在医院一走了之等。
据我的了解,“医闹”共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患者家属自己闹;第二种是请老乡或亲戚帮忙一起闹;第三种是为了扩大影响、引起重视,花钱雇人闹;第四种就是像我一样的职业“医闹”。
从来不愁找不到“活儿”
我们的“生意”一直不错,从来不愁找不到“活儿”干,患者一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也越来越高,这让医院很头痛。
死者家属往往特别排斥医疗事故鉴定,比如,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拒绝接受医疗事故鉴定,要求保持死者尸体完整,只希望医院能够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而医院则坚决要求照章办事,或者鉴定或者起诉,否则“一分钱也不给”。
有时我也在想,家属方面为什么偏爱找我们去医院“闹闹”而不愿意上法院呢?
在我看来,医院在医疗产业化的现实下,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常透支患者对医生的崇敬和信任,偏离了自己的职业宗旨。个别医院还把患者的病痛当成敛财良机,利用自身优势,加重患者的负担和痛苦。
再就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听说过太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医疗鉴定”,同一事件不同鉴定结果相互打架的情况也是家常便饭。
谁都知道,医疗部门与鉴定部门的关系形同鱼水。对于普通百姓,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患者和家属来说,通过事故鉴定进而诉讼索赔的过程太漫长、成本太高、希望太渺茫,他们打不起官司。在他们的眼里,律师和法庭远不如找上门来的职业“医闹”靠得住、来得快。
怕“医闹” 医生不敢做手术
我决定不干了,是因为我父亲得的一场大病。
2007年4月20日,我父亲得了股骨头坏死,急需做手术。我陪他到省里一家知名医院看病,但医生建议我们转院。医生说,这项手术本来是他们医院的强项,但去年一名患者手术后死亡,患者家属请了“医闹”来“闹医”。虽然根本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赔了10多万元才了事,事后,医院处罚了主刀医生和麻醉师。又受气又受罚,主刀医生不愿再做这样的手术,麻醉师则提前退休了。
这边,我70多岁的老父亲整天喊痛,那边,医生却因为害怕“医闹”不敢做手术,看着这些,我心如刀绞。后来,别人再请我去帮助“闹医”时,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怕见“官” 私了宠坏“医闹”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刘爱华说,职业“医闹”的出现,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也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
要防范“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多些人文关怀,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这样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减少猜忌和隔阂,更有利于医生对患者的治疗,同时也减少了患者和医院产生矛盾的几率。
同时,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医院应当有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如果发生了“医闹”,要正确处理,先在下面引导、交流、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程序;尽量不与“医闹”正面冲突,如沟通无效应及时报警,并做好搜集证据的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证据,便于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不可否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减轻发生医疗事故可能给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采取高额赔偿的方式来化解医疗事故争议,甚至将一些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捂住、盖住、遮住。
其实,医院这么做弊大于利,因为医院虽然规避了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卫生局的警告、吊销医生的执业证、吊销院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但这种“害怕见官,花钱私了”的心理,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延续。
解决“医闹”问题的关键,是要向患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也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一方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谅解和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但是协商解决并不等于医患双方之间可以毫无原则地“私了”,也不等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了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接受卫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或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就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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