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智 发表于 2008/9/8 22:46:27

第三部分 系统整体性原理



第三部分系统整体性原理



本节内容引自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一系统科学哲学》一书。

系统整体性原理指的是,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

从相互作用是最根本原因来看,系统中要素之间是由于相互作用联系起来的。系统之中的相互作用,是大量线性相互作用,这就使得系统具有了整体。对于线性相互作用,线性相互作用的各方实际上是可以逐步分开来讨论的,部分可以在不影响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从整体之中分离出来,整体的相互作用可以看作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的简单迭加,也就是线性迭加。而对于非线性相互作用,整体的相互作用不再等于部分相互作用的简单迭加,部分不可能在不对整体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从整体之中分离出来,各个部分处于有机的复杂的联系之中,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这样就有了每一个部分都影响着整体,反过来整体又制约着部分。近代科学信奉原子论的分析观点,恰恰与近代科学信奉线性律,以追求运动方程的线性解为自己的崇高目标相一致。而当数学家最先证明实际上线性系统的测度几乎为零,即系统几乎都是非线性系统,这就已经告诉人们,我们的世界在本质上是一个非线性的世界,现实的系统几乎都是非线性系统。而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看来,这恰恰是说,系统具有整体性是必然的,普遍的和一般的。

系统的整体性,常常又被说成系统整体大于部分。古人已经天才地猜测到整体不同于部分,整体大于部分。所谓的整体大于部分,作为一个关于整体与部分关系的最一般哲学命题,其实质是说系统的整体具有系统中部分所不具有的性质,系统整体不同于系统的部分的简单加和即机械和。系统整体的性质不可能完全归结为系统要素的性质来解释。一般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就曾指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句话多少有点神秘,其实它的含义不过是组合特征不能用孤立部分的特征来解释。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要素一旦组合成系统,部分一旦组合成整体,就会反过来制约要素,制约部分。所谓的“整体大于部分”,也是这种情况的概括。系统具有整体性,但是不能归结为整体论。按照原子论传统,高层次现象归结为低层次实体来解释,事物整体行为归结以部分来加以解释,相应地,事物的质就归结为量来进行解释。片面地强调分析,体现的正是这样的原子论传统。从原子论出发,进行研究时要把对象整体分解为部分,整体就仅仅在对于部分的研究之中来加以理解,从而整体也就等同于部分了。换言之,部分也就取代了整体。事实上,这种理解也就把世界仅仅分解为了肢零破碎的部分,如果说还有整体的话,那么整体就等同于部分的简单加和。这正是原子论的分析观。传统的整体论,虽然正确地看到了原子论观点的局限性,而试图从整体上来把握事物,这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时代科学水平的限制,这样的整体往往成为一种没有具体内容的整体。从而也就只是没有内容的整体性,或者也可以是暖味不清的整体性。一方面,这样的整体论,往往成为伪科学或非科学的避难所,在一定的意义上近代科学中的种种生命力论,活力论正是这样的整体论。另一方面,这种整体论,实际上又在很大程度上不再鼓励对于对象进行科学研究,整体就是整体,除此之外再也无话可说,从而实际上往往在科学的名义下就取消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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