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六届六次全会(医药卫生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医学研究,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双向转诊、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推进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创收倾向。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最好别光说不练 那红字的是斑竹添加的吗? 没看到什么措施。 Originally posted by ymxmzh at 2006-11-1 02:10 PM:
那红字的是斑竹添加的吗?
原文就是如此,
是为了醒目所以弄成红色的. 那几个红字挺显目的,不知实行下来怎样. 才几个字,晕 Originally posted by 寻找中医 at 2006/10/31 16:42: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 ...
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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