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知行 发表于 2006/9/14 23:32:50

四川部分医院向医生摊派贿赂款上交金额

 自北京发动的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在一些地区却演变成了一场“运动”,并因法律和政策的一些模糊,陷入了“宽严皆误”的尴尬

  ★ 本刊记者/唐建光(发自四川)

  9月1日下午,成都市金堂县人民医院,一些科室已关门谢客,医生们分两批走进位于行政楼四楼的会议室,参加一次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议。医生们称之为“反贪会”。

  会议有院长、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讲人很快切入主题:

  “这种形势之下,我们班子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上交款项上作一致要求普通医生至少三百元,科室主任至少五百元。”

  上交的去处,是成都市卫生系统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账户”;而主讲人口中的“形势”,是指正席卷成都乃至全国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如主讲人所说,这项行动已进入“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一家医院的“反贪”会议

  事实上,一个月以来,这类会议在中国各级医院已是司空见惯,在四川的很多医院,“治贿”的标语、通告和宣传材料随处可见。在这家医院,上周已至少开了两次会,本周的会更多。

  今年3月30日,成都市全面启动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级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领导小组次第成立,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整治的重点是医院的“敏感部位”, 22个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已经有25位设备科长、药剂科长轮岗。

  在查处大案的同时,该项行动的另一个重头戏是“自查自纠”,要求全市卫生系统的干部职工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上交商业贿赂。

  8月3日,成都市卫生局以成都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账户”。据当地媒体报道,截至8月16日,已经有28人上交钱款2.34万元,全市卫生系统退还上交红包8.43万元。市卫生局成立了7个督导组,分赴各单位进行督查。

  而金堂县的形势不容乐观。本刊从一位与会者那得到的记录显示:那位主讲人在会上说,全县上交的回扣只有1000元。省市来员进行检查,“(认为)工作很不明显,很不满意。一句话,首先就是对我们目前上交款项很不满意。”

  “我可以肯定,我们医院存在问题。我相信这种情况(收回扣)是存在的。”

  这位主讲人披露的数据是,全县医疗系统每年的药品采购量大约一千二三百万元,其中人民医院就占了近千万。而且个人收入也是最高的。“在金堂县,我们是老大,首当其冲,肯定要查我们。”

  “(有关部门)对于回扣的相关线索,应该说是掌握了的。到9月30日(自查自纠阶段结束)为止,吃了回扣该交的没有交,那么查出来以后,该进监狱的要进监狱。我们不希望我们医院当典型,也不希望我们哪一个医生当典型。”

  “只有我们按要求把钱交了,医院才能够顺利过关,个人才可能过得了关。”

  至于让医生交钱的价码,他提到了兄弟医院的经验:在成都市的一些主要医院,摊派上交款已有约定俗成的价码,科室主任至少交五千,普通医生至少三千;而一些二级医院,科室主任至少一千二”

  这位主讲人要求这个医院有医师资格的约百名医生,“必须要交钱,必须要有所认识,认识一定要清楚,一定要到位,一定要端正。”他要求医生们在9月10日前交清款项,并保留好收据和复印件,“从现在大气候来看,需要这样来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我们医院,保护我们医生。”

  风暴中的医院和医生

  成都媒体在获得会议录音后,对该医院医生进行了采访,一些医生表示,对于这种摊派式的“反贪”,交了钱就等于给自己扣了顶黑帽子,因此坚决不交;而也有医生说,迫于医院压力,“可能不交钱不行。”

  7至9月,是卫生部规定的自查自纠阶段,而正如那位主讲者一样,多数医疗从业人员并不否认这一事实:医疗回扣在这个行业已相当普遍。此前收受的回扣,交还是不交?

  据媒体报道,到7月底,湖北随州市两家最大的医院,共有270人,占医生总数的7成,上交回扣款170余万。但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全国多数地方,如金堂县和成都市,进度仍难与其比肩。

  四川催交医生回扣包的政策,颇有渊源。2003年底,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医生肖启伟,实名举报该院收受回扣,引致纪检和司法机关介入。次年,除几名领导收受金额较大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普通医务人员也被要求限令上交回扣。

  而据《凤凰周刊》报道,该院百余名医生集体抗交,一些人消极怠工,甚而上书为领导鸣冤。一些医生说:“既然院长敢进(药),我们就敢开,检察院总不能把全院的医生都铐起来。”

  四川一位市卫生局领导对本刊分析医生们的心理,一是法不责众;二是收受回扣由来已久,当事人并不以为罪,甚至认为是行规和正当酬劳。这位正在组织“自查自纠”的官员说,他不排除一些干部和医务人员仍有观望和侥幸心理。

  而四川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长马健则对媒体称,对于吃回扣的医生,卫生部门的最大权限是吊销行医执照,但这种处理方式对整治医药回扣风气付出的代价太沉重,尤其在一些开江这样的贫困地区。

  而真正的风暴,是司法机关介入后才动静显著。开江案发后,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从医药器械商处查获的线索,在全省布置了一项专项行动。

  刘波,现在是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安。而在去年,他还是这家医院的总务处处长。他和他的几名同事,应该是这场风暴中的相对幸运者,他们或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缓刑,降职但被保留工作,而他的另外3名同事,此时已在狱中。

  去年至今,在四川省共有128人被查办,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涉及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和一批处室领导。其中成都榕株实业公司在销售彩超仪器过程中,即向7家医院人员送回扣16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是被查处的重灾区。据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及自流井区检察院向本刊披露,迄今涉案的14人中,榕株公司两名负责人因行贿被判刑,该医院包括院长邓龙琪在内的科室以上干部,5人被判有罪,6人免于起诉,1人仍在调查中。其中一些人受贿额达数百万元,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黄太富,数年来,一直收受数家医药公司按月支付的1000至5000元的好处费。

  自贡市检察院侦查一处副处长刘宏宇和自流井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罗良玉说,医疗回扣的账目往来隐蔽,给侦办带来困难,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法律规定清楚(按照刑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法院对被告的罪名认定并无疑义。

  不过,检察机关的这次行动尚未涉及普通医生的回扣问题,对于这一部分人,政策仍然是“自查自纠”。

  自贡市卫生局纪检书记金道德说,2005年中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案发后,该市即要求有关人员主动上交回扣、红包,随后收到了16万余元,涉及全市近四五十名人员。由于有政策在先,这些医生均未被追究。

  普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性质认定,法律上仍是空白,司法部门也无暇顾及。对涉事者的处理,多取决于当地的“政策”。

  宽与严

  而进入2006年,在中央启动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后,“治贿”有了尚方宝剑,北京刮起的治贿风暴很快蔓延至全国,其中医疗回扣成为业内外的众矢之的。

  但四川某市一位卫生官员说,医疗回扣涉及面广,而上级一度方向明确,政策模糊,使得一些地区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而医生也难测上意,不免人人自危。

  早在3月28日,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即下令要求涉事者“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同时强调“既不搞人人过关,又不能留下死角”。但在一些地方的医疗系统,这场治贿风暴不仅刮到了每一个角落,甚而吹动了每一个人。

  就在上周,成都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何勤来到金堂县督导治贿工作,向金堂方面强调,不能过左,不能搞人人过关,不能下指标。

  但这位主任同时要求,对于重点科室和有处方权的医生要“重点做好工作”,这些医生应该“拿出态度”。金道德也称,在自贡,对医生不搞人人过关,但对干部则要一一谈话,并且制定了谈话表,要求当事人对一些问题表明态度。

  按何勤的说法,对于那些重点对象,我们“不会冤枉人的”。医疗回扣是一个潜规则,业内人都清楚。卫生部门和医院领导都是内行,对于那些多用进口药、高档药,开大处方的,其实都看得出来。“但我们只是启发,希望对方能争取主动”。

  他说,根据中央和四川省的有关政策,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较为严厉,而对普通医务人员,已经是“很宽松很宽松。”

  松与紧,宽与严,少数与多数,如何拿捏好法律与政策空间,是各地治贿行动中较难把握的分寸。

  自贡市卫生局纪检书记金道德向本刊谈到,医疗贿赂的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二是所涉医务人员多是知识分子,因此需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界线。

  金的想法,似乎也是决策层的一些顾虑。在高强的讲话中,即强调要坚持宽严适度,“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既要“严格掌握政策”,又要“维护稳定大局”,并进而在具体指导中以中国式辩证法作了诠释:

  “要正确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肃查处少数违法行为与教育大多数的关系

梁知行 发表于 2006/9/14 23:33:57

医疗回扣之罪与非罪

医生收受回扣的罪与非罪,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渐次澄清的过程

  ★ 本刊记者/唐建光 何忠洲

  2003年8月起,浙江省瑞安市调查该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案,超过40名医生上缴回扣总额超过100万元,其中骨科一名医生上缴去年一年度收受的回扣,就高达10多万元。但检方最终未能起诉这批医生。

  此案搁浅的原因在于,当时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竟算不算受贿,司法界对此有争议,高法和高检两院也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此后,各地均查出一批医生收受回扣案件,但处理结果不一。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生是否属于刑法第385条中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处方权是不是一种公权。

  2004年,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医院的7名医生因涉嫌收受回扣被公诉。检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国家赋予医生的一种权力,是公权。医生利用这种权力牟利,应该以受贿罪论处。而被告方则否认这种说法,认为医生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甚至称医生利用技术权收取回扣,是正当的劳务报酬。在本案一审中,被告均被判决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成都市卫生局人士称,被告上诉后,此案迄今无下文。

  2006年初,河北查处顺平县医院71名医生吃回扣案,法院一审判决6名骨干医生构成受贿罪,但因退赃积极,免予刑事处分。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查处一批医疗回扣窝案,包括湖南省南县人民医院80多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130余万元,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140名医生收受回扣等。但各地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多数涉案医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判决罪名成立者,也多数处罚较轻,如免于处罚或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上的不一致,反映出法律上的不明确。6月21日,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医生开处方收医药推销人员回扣、私立学校工作人员收书商“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在现行刑法中不算犯罪。

  数天后的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受贿的主体扩展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解决了医生的受贿罪主体问题。

  但这一条文仍然没有平息全部争议。据《法制日报》报道,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问题,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做专题发言时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

  但裴显鼎的说法并不是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会议上承认,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混乱。

  8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透露出的消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反贪总局已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等待出台。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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