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报应自述故事二则
堕胎报应自述故事二则堕胎报应因果不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佛子在线 点击数:1523 更新时间:2006-1-27
(一)
我深深忏悔我堕胎的罪孽,也帮我的女性朋友同忏悔!
我曾经做了两次人流,那年我23岁。第一次怀孕2个月时做掉了,第二次怀孕4个月做掉。第二次做人流的场景就如噩梦般可怕。在半麻醉的状态下,我感觉到胎儿是一部分,一部分被夹子夹碎,然后从子宫中一块块扯出来的,留了很多血。胎儿无法躲避这场灾难。
我虽然心里和身体都很痛苦,但是我感觉这个胎儿比我痛苦更甚不知多少倍了。而我是如此残忍的对待它,如此无情的增加它的痛苦,而让它堕落。
接着,情感开始失落,工作也极其不顺利。并且身体因此就留下疾病——子宫附件肌瘤,先是一个瘤,然后就变成两个瘤。夜晚经常被噩梦迷住。一个青春洋溢的年龄就从此事开始衰退而凋落。
随之伴随着不规则流血和时而小腹疼痛。后来也听说很多女人长了瘤,去医院开刀割掉后,却又重新长出来了。有些即使全去掉子宫,在附件上也同样长起来。看看我周围的女朋友,凡是堕过胎的,基本上子宫或附件上都长瘤子,或其他妇科疾病。大家都种下堕落恶趣的因。这是躲也躲不了的报应啊!
由于社会性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很多女生从中学的时代就开始堕胎了。据8月9 日《新快报》报道:今年暑假,广州市内多家医院妇产科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学生模样的少女频繁出入其中。某医院六、七两月人流手术者近400人,其中1/3 是22岁以下的女学生。有医生估计,暑期两个多月,广州堕胎少女不下500人女生。如此造孽的众生会越来越多吗?
如今的人们,因不知道因果,不闻佛法都在犯同样可怕的错误。不光女性朋友要爱护自己的身体,不要堕胎,男性也应该爱护伴侣的身体而避免悲剧发生。如按易经来讲,男人也会因为女人的堕胎而事业家庭受损。因果是真实不虚的,自己种下的因,就会结果的,而走到尽头,后悔就来不及了。
愿所有堕胎的女性朋友都能得佛菩萨加持,诚心忏悔。也为死去的所有婴灵祈愿,愿他们不要嗔狠,都能早闻佛法,得到三宝加持,往生净土。
(二)
各位师兄、各位同修:
本人位居深圳,今年30岁,早晨去了蛇口天后宫,今天便有缘来到此论坛,现在我讲讲自己今世的一段因果报应:
6年前,23、24岁的时候,结识了一女孩名叫阿琪,年仅18岁。当时我在一石油贸易公司工作,收入颇丰,毕业两年就积蓄了几十多万的财产,且受公司公司重用,很快便得到提升,成为一家大公司最年轻的部门经理,可谓是意气丰发。
初认识阿琪的时候,没有认真对待,只是抱着游戏的态度,但不幸不久阿琪就查出不小心怀孕,经检查后我就带她到一个私人门诊做了人流手术。事后时我感到十分愧疚,就在关外买了一套房子,与阿琪过起了同居的日子。但同居两年后,因她与我家里人不合,家里坚决反对两人结婚,因此分了手。
自从阿琪堕胎后,我的事业开始走下坡路,公司效益不好,个人发展也遇到阻碍,98年不得已从公司辞职。随后尝试了好几个工作,但都没有成功。99年开始我自己筹集资金开了一间公司开始创业。从此每天起早贪黑,很勤奋地投入工作。但公司开业几年来,万事不顺,没有做成一单赚钱的生意,尤其感到老天在处处做对,几个重大的项目都在关键时候流产,至今自己反欠下了几十万的债务。有时候我就在反思: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付出了汗水和智力,但从来得不到任何回报。
2003年7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了阿琪的一个电话,在这之前我们已经没有怎么联系过了。阿琪在电话中哭述了一个让我震惊的事情:她现在本已经结婚,老公待她很好,生活十分幸福,并已经怀孕。但在昨日去医院做胎检的时候,医生告知,因为她几年前做的堕胎手术不好,胎儿躯体没有刮干净,现在留在子宫的一个肉块已经长大,并对刚怀上的胎儿造成了挤压,因此不得不再次做堕胎手术!幸好医生没有把事情的真相告诉她丈夫!
消息让我震惊而又恐惧!我同情阿琪再一次遭受痛苦的打击,为自己少时的冒失感到悔恨!让我恐惧的是:那一小小的生命没有饶恕我和阿琪对它犯下的孽罪,它一直存活着,躲在阿琪的体内,最终还是来向我们报复了。
而我也霎时明白了,这几年来的穷困落魄本来就是一个报应。
痛心:被堕胎儿血泪入梦记
以下是地藏论坛的“烈火红莲师兄”的亲身经历。转自http://www.bskk.com/dispbbs.asp?boardID=1&ID=53857&page=1
痛心:被堕胎儿血泪入梦记
由于避孕措施失败,老婆意外怀孕了,对于这个不速之客,我和老婆深感意外。按政策 我们是不符合二胎条件的,我们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为了办二胎证,只有规避政策了,就是将老婆的户口迁为农业户口,将户口落到乡下岳母的户上。岳母得知妻子怀孕后非常高兴,极力希望我们生下这个孩子。为了户口的事,她拿着申请到组里挨家挨户的去征同意落户的签名,都顺利的通过了,也就是说将户口迁到乡下,然后再经过种种关系的疏通运作,弄个二胎指标似乎是有希望了,但另一顾虑马上打乱了计划,那就是老婆患有一种较重的疾病,她去医院做毕超检查,结果不理想,医生说随着胎儿的长大,孕妇如果坚持生下来是有危险的,老婆不是佛教徒,决定放弃这个孩子,决定做人流,我妥协了,在左右两难中妥协了,无法深加阻止了,最后决定用药流术将孩子拿掉。这一决定岳母被蒙在鼓里,她还在乡下很有心劲地办着户口迁入的事呢。
也就是上星期六,(二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即老婆采取药流的最后一天,早晨八点多时老婆体内一个不成形的生存了五十多天的胎儿被堕掉了。八点多时岳母打来电话问:“你们是不是把孩子流下去了?我今天早晨就在每天要起床的时候,突然梦到一个婴儿,挺大的脸盘,两个大眼睛眼泪汪汪的,身上的皮肉在往下被扒掉......”老婆把电话内容告诉我时,我那一刻可用“心如刀绞”四字来形容那时的心情,直到今天内心还是隐隐作痛,孩子被堕掉的身心的痛苦情形恍在眼前。都说虎毒不食子,我们却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孩子,残忍至极!岳母盼子心切,感得胎儿入梦告知自己不幸遭遇是不难想象的,胎儿的委曲、胎儿的无助也许只有向岳母倾诉吧!--虽然岳母是个不学佛的人。
在佛菩萨的护持下,一切杀死胎儿的理由和借口都是不成立的!学佛人的这种顾虑是多余的。一念之间决定了一个生命的去留,为什么这样自私?
记得满文军在《懂你》一歌中这样歌颂我们的生身母亲:“把爱全给了我,把世界给了我......”我们没把这个多彩的世界给孩子,甚至孩子竟没有看一眼这个世界就痛苦的流转到中阴身去了,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的了,上天之大德曰生,对生命的剥夺是最不人道的,痛哉此心!同修们深以为戒吧!!
通过这件事,使我从佛理之外的活生生的现实中,真真切切的体验到胎儿的真实生命的存在--也不管胎儿生存了几天。堕胎给胎儿带来的身心痛苦是无法想象的,真是活拨一层皮如同上酷刑一样,当然给堕胎者带来的果报也是不可想象的,只有痛加忏悔努力修行诚心超度了。同修们,如果你们当中哪一位能为世界上所有被堕的胎儿持一遍《地藏经》或持念阿弥陀佛圣号五百声至一千声,我和妻子将感激不尽向您顶礼致谢了!! 推荐观看:残蚀的理性
http://zhihai.heshang.net/Soft/mtzl/fjyx/200504/839.html 以下转自:http://bookgb.bfnn.org/books2/1737.htm
敬悼—已被残蚀的理性
正义法师編著
何以须戒杀堕胎?
防止堕胎根本之道?
有人说提及堕胎之某经系伪经,或云无婴灵作祟之事?
有关净业行者戒杀之文
结劝
附(一)
附(二)
附(三)
附(四)
附(五)
※欲观赏‘残蚀的理性’网路影片,请至http://www.fa-in.org/mov/mov0016.htm。
※欲索取‘残蚀的理性’VCD者,请拨电话:台湾地区(02)29017270转158询问。
标宗
92年3月4日午后观看影片‘雪域七年’,其中一幕剧情印象特别深刻—男主角(奥地利人)为第十四达赖喇嘛建造电影院,在与一群喇嘛掘土构工中,挖出了一只只的蚯蚓......最后大家以接力传送方式,将一盆盆的蚯蚓送至工地外,再挖洞予以放生,并持咒水加持之......。
次日(3/5)下午临时决定与道友观赏了一片—‘“残蚀的理性 Eclipse of Reason”—能唤醒生命底层最深悸动的影片—一部关于女人子宫内生与死的得奖纪录片—协助您了解堕胎—胎儿是如何被残杀与妇女所受的伤害。’
(3/5)观后,一股油然而生的念头—必须假借文字的因缘,以劝进行者、教育后代子孙—共为胎中沉默的一群请命。
何以须戒杀堕胎?
只因他(她)也是一位具足佛性的众生。
《观经》三福中第一云:‘......慈心不杀,修十善业。’
《涅槃经》北本·卷七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趣。’
┌杀人................得根本重罪。
以佛家戒律论┤
└杀天、三恶道等......得中、下罪。
人中有三皈、五戒、波罗提木叉戒故;又沙门四果,多在人得;佛与辟支佛,必在人中得漏尽故。是故杀人命根断得根本重罪,余道不得。
堕胎者,就医学界分三阶段┬(1)一~三个月──多以为胎未成人形,所以堕胎而
│ 不犯杀戒?
├(2)四~六个月┐
│ ├已成人形。
└(3)七~九个月┘
此未读经论之过患也。
引证:
《钞记》十八·廿六引《大集经》云:‘爱因缘故,四大和合,精血二滴,合成一滴,大如豆子,名歌罗逻是。歌罗逻时(此云杂秽,入胎七日,状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 二、暖 三、识,出入息为命,不臭不烂为暖(业持火大,色不臭烂。)此中,心意铁为识;若坏凝滑,即坏识之所依,命暖随谢,便名犯杀。’
《八十华严·十地品》卷卅五云:‘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短命。二者多病。’
《大宝积经·佛说入胎藏会第十四(亦名佛为难陀说出家入胎经)》卷五六云:‘初七日时,胎居母腹,如榍如痈,卧在粪秽,如处锅中,身根及识,同取一处,壮热煎熬,极受辛苦,名羯罗蓝(案:译云凝滑,即如前所云。)。状如粥汁,或如酪浆。’
《钞记》十八·廿五引《四分律》卷二云:‘从初铁至后识,而断其命也。(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凝滑,是识所依。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暖坏者,是也。)
案:笔者曾问医师,女众能检验出怀胎时,须经多久?医师答:‘至少已经一个月。’故以戒律而论,但织初入母胎与精血和合时,予以堕杀,即犯之;故今人堕胎皆犯杀戒也—此乃性恶。(《戒疏记》五·五七道宣律祖云:‘言性恶者,如十不善,体是违理;无论大圣制与不制,若作违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恶。’)
《大智度论》卷四龙树菩萨云:‘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时也。’
《戒疏记》七·卅六道宣律祖云:‘若有胎入,识所依止;随有损害,无非极刑。’
防止堕胎根本之道?
禁止邪淫
除正式夫妻外,其余之一切男女关系,包括已订婚之未婚夫、妻,皆算邪淫。
┌当避免看色情书籍、色情媒体、电脑网路、光碟等。
意业┼男女相处或独处时,当存正念—闲邪存诚。
└多忏悔,修不净观。多看因果公案,以增敬畏之心。
┌不说绮语—伤风败俗、挑逗情欲之非法语。
口业┼晚上避免高营养热量乃至宵夜等饮食—饱暖思淫欲。(出家人遵守佛制—过午
│不食,乃明智之举也。)
└不滥服用助淫补药—欲火烧身,助造淫业,或更因此杀食众生而负命债者。
┌不犯手淫—戕害身心,更增欲念—恶性循环。
身业┼多礼佛、运动。有正当娱乐,不到声色场所,远离邪行、邪见之友。
└一定不能一男一女二人相处,及身体上的接触。(《四十二章经》佛云:‘慎勿
与色会,色会即祸生。’又云:‘夫为道者,如被干草,火来须避。道人见欲,
必当远之。’是知,古今之男女授受不亲,乃防微杜渐根本守礼之道也。)
请参见附(一)〈其心不淫〉一文,可详知戒淫根本之道。又者,《安士全书·欲海回狂》必再三熟读。
古德曰:二八佳人体似酥,腰间仗剑斩愚夫;虽然不见人头落,暗里催人骨髓枯。
节制正淫
求子有道—请参见后附(二)印光大师〈礼念观世音菩萨求子疏〉一文。
若怀不正常子女?须深信三世因果—不可忽视的‘业力’:
另请参见附(三)节自《保命延寿法》中夫妻正淫(为续子嗣,非为贪乐)之禁忌。
又笔者非饭饱闲来无所事事,竟管起世俗男女之事;但秉印光大师愍念世道人心,罔趋下流,目睹众生陷没无明窟中,不得出离之丝毫不忍之心耳。
案例:某女居士,其子小时曾患癫痫。后娶妻,怀孕检验时,发现胎儿染色体不正常,是蒙古症儿。当时如睛天之霹雳,其子、媳均欲堕胎,彼尚犹豫不决。笔者得知,力劝不可堕胎,并劝彼求念观世音菩萨加被......。待胎儿生下,身心健全,至今已五岁余,上幼稚园...。
引证:
《圆觉·弥勒章》云:‘...是故众生欲脱生死,免诸轮回,先断贪欲,及除爱渴。’
《四十二章经》:‘爱欲之人,犹如执炬逆风而行,必有烧手之患。’
《八十华严·十地品第廿六之第二离垢地》卷卅五云:‘邪淫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后生人中,得二果报:一者妻不贞良。二者不得随意眷属。’
《无量寿经》云:‘人在世间爱欲之中,独生独死,独去独来,当行至趣苦乐之地,身自当之,无有代者。’
《楞严经》卷六云:‘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重刻安士全书序〉印光大师云:‘淫杀二业,乃一切众生生死根本。最难断者唯淫;最易犯者唯杀。’
《安士全书·欲海回狂》卷一,周安士居士云:
┌业海茫茫,难断无如色欲;尘寰扰扰,易犯惟有邪淫。
│
└未犯淫邪者,宜防失足;曾行恶事者,务劝回头(更当忏悔,文见附(四))。
有人说提及堕胎之某经系伪经,或云无婴灵作祟之事?
因因果果唯佛一人彻知;而堕胎造杀业者,过去世或许不知,但现世当中,自己有否造此业?自应心知肚明,岂能瞒昧于天地神鬼、诸佛圣人?佛云‘十法界’者,不能说没见过除人、畜二道外之余八法界者,便成了‘二法界’;就如同任谁亦知因父母而有自己,父之上有祖父,祖父之上有曾祖,曾祖之上有高祖,但不能因没见过高祖便说乌有。又者,不能没见过地狱及该道的众生,就以为是恐吓众生的名词;试问:听过看守所、监狱、犯人不?一个有文明知识的人,一定会回答:有。但是没有人带领参观,或自己没造进看守所、监狱的业,最多也只是路过,看到高高的围墙及铁丝网而已;(曾有位在家人,是某神明王爷的附身代言人—乩童。他曾向神明要求,希望能带他到地狱参观,神明答应了他。然因神明道力不够,只让他在阎罗王的左后方,看到阎罗王的背面,并见到阎罗王在审罪,但只见前面一片灰蒙蒙......。彼以此事问笔者,笔者譬喻所答如上。)就如同《地藏经·忉利天宫神通品第一》所云,若没有佛菩萨的神力加持,或自己业力所使,既到不了地狱,也见不到地狱中的种种景象一般;由此推例,相信你杀了人一定会判刑进监狱,及承受你应得的果报,便也得相信—当你造了杀业,因缘会遇时,你也必须到三恶道去酬偿业报。(但这只是合理的推断,而实际上,在地狱中所受的苦,可参见《地藏经》所述,绝非如现代牢狱,饭既不用钱又好吃;不合理待遇,亦可提出告诉等。)举了上例,若仍但信肉眼可见者为是,余肉眼不可见者为非,则如《八十华严·离世间品第卅八之六》卷五十八云:‘十种魔所摄持一、......四、受一非余五、.....’也。况一张薄纸遮眼,便不可见眼前之山河大地;即如邪见覆心,则一切言行皆非也。至于作祟者,如世人负债,债主必催讨再三,无理者,更威胁恐吓,乃至不择使用一切非法手段,必讨回不可;世之钱债如此,况众生之命债乎?故愿云禅师云:‘千百年来碗里羹,怨声似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但听屠门(堕胎医院诊所)夜半声(沉默无言之声更为凄厉)。’是知,可以没有‘婴灵’这个名词,更绝不容许有某些团体、个人因众生的无知恐惧,而假婴灵之名行敛财骗色之举;但若完全否定因果,而不能借此苦果,教令无知的众生断恶修善,则岂是佛子悲智之本怀乎!?
案例:
△笔者俗家小时贫困,三姊(后来与笔者同年先后剃染出家)国中毕业,便到妇产科当护士。在职二个月中,由医师指派开机器帮忙堕胎,后因恐惧不敢再任职。直到出家前摔了一跤后,除精神情绪不稳定(非患精神病)外,曾控制不了而欲跳楼自尽;身体频出问题,又找不出病因......。夜梦中,常有一大群男女小鬼(知是男是女,但面目模糊不可辨),嬉戏取闹。亲里尼则如世俗母亲一般,受不了彼等吵闹而情绪高张。当时在寺中常与人不能和合相处,脾气暴躁,常往外南北看医生......直到常住落成,借法会之便,为彼等超渡回向。现虽仍有一、二个(无明嗔心重者)偶而会出现在梦中,但亲里尼告诉笔者,现已能在梦中教彼念佛,与之和合共处......。(助杀果报已是如此,况亲自杀呢?笔者劝亲里尼,应将这一段亲身经历,奉劝有缘人,以折损自己曾造之恶业。)
△笔者曾亲闻一位当事人回忆往事,告诉笔者,她未学佛前曾堕胎,后怀一女,因难产须动手术开刀剖腹取出婴儿。当日进开刀房,待麻醉药一注射,神智昏迷后,他先生听到太太喃喃恐惧自语:‘这是我的孩子,你不要过来......。’此时,他太太郑重将隐藏在内心多年(小女孩至今已上幼雅园)的话说出:‘当时昏迷中,有人要夺我的孩子,清楚听到:“我要你们这一对狗男女好看......”待冤家一入胎,也没开刀,医生便顺利将孩子拉出来,所以孩子一出生,我就知道是来讨债的。’这对居士常为孩子争吵不休,孩子晚上常做恶梦,且多病......。
数据:
‘残蚀的理性’所附宣传小手册(P6~P10)中,简单统计数据,这些数据诉说著她的悲恸,以及堕胎后遗症。
(一)多数妇女因外在压力施行人工流产:53%的堕胎妇女是在他人强迫之下接受堕胎。65%的妇女出于外在环境的压力之下进行堕胎,如:经济因素、未婚、因怀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困扰等压力之下。将近83%施行堕胎的妇女表示,如果当时有一个至多个旁人从旁鼓励,她们将愿意继续接受怀孕与生产的过程。84%施行堕胎的妇女也肯定:如果当时是在‘经济与情况较好’的情形下,她们将继续为人母的怀胎阶段。
资料来源:Reardon,DavidC.《Women at Risk of Post-Abortion Trauma》Reardon,Aborted Women-Silent No More,(Chicago:Loyola University Press,1987)Zimmerman,Passage Through Abortion(New York:Praeger Publishers,1977.http://www.afterabortion.org/
(二)将近70%堕胎妇女于堕胎后八周,会经历到从挣扎抗拒到退缩生病的历程。也是在一段很长的抗拒求助心理挣扎后,堕胎妇女才会开始寻求心理卫生机构或精神科的协助。44%的妇女有过度焦虑与失序的问题。36%的妇女有睡眠障碍的问题。11%妇女则需要医帅处方治疗。另一项目来自加拿大两个省长达五年的追踪研究显示:25%堕胎妇女需前往精神科就诊。这个数字远远高于选择继续怀孕妇女只有3%需前往精神科就诊的数字。
资料来源:Reardon,David C《Women ar Risk of Post-Abortion Trauma》Ashton,"The Psychosocia1 Outcome of Induced Abortion",British Journal of Ob&Gyn.,87:1115-1122,(1980).《A List of Major Psychological Sequelae of Abortion》http://www.afterabortion.org
(三)堕胎对少女的伤害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少女堕胎在半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其它相关研究也指出,有多次堕胎纪录的少女,在堕胎半年内,自杀的危险性与精神上失序的危险性更为提高,值得父母与老师注意与深思。按医学研究:十八岁以前怀孕生产第一胎的少女罹患乳癌的比率,比年纪大的妇女怀孕生产第一胎罹患乳癌的比率大为降低,也就是说:把孩子生下来事实上将对少女的健康更为有益。
资料来源:Age at First Birth and Breast Cancer Risk MacMahon ed al,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43:209 1970
(四)罹患乳癌的危险性增加:美国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全程怀孕不但降低妇女罹患疾病的比率,特别是乳癌(breast cancer)的危险性,并且能增进妇女的健康。美国每年将近有八分之一的妇女罹患乳癌,即约有175,000名妇女被诊断出罹患乳癌,42,500名妇女因乳癌而过世。医疗界与媒体对乳癌的防治宣导,常提出乳癌早期自我检查,却很少指出全程怀孕与罹患乳癌之间危险性的关联。
资料来源:T.Strahan,"Childbirth as Protective of the Health of Women in Contrast to Induced Abortion-I.Breast,Ovarian and Endometrial Cancer,"Assoc. for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Bulletin,12(2):1,Jan./Feb.1998
(五)死亡的危险性增加: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死亡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三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六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致死性意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三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他杀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十三倍。
资料来源:芬兰政府国家财政与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简称为STAKES)于1997年出版的研究报告。藉追踪研究自1987年至1994年间,正值生育期(十五岁至四十九岁)在怀孕后一年内死亡,有医疗给付证明纪录的9,192位妇女资料。这个生产与堕胎死亡之间的相关性研究,使我们对于生产或堕胎死亡间的关系,获得一个较准确的面貌。
美国研究堕胎学者,以类似方式,研究加州政府173,279低收入户,申请生产与堕胎医疗福利给付的纪录(CaliforniaMedicaid records),也获得类似的发现。
资料来源:David C.Reardon,Ph.D.Abortion Is Four Times Deadlier Than Childbirth,Gissler,M.,et.al.,"Pregnancy-associated deaths in Finland 1987-1944--definition problems and benefits of record linkage,"Acta Obsetricia et Gynecolgica Scandinavica 76:651-657(1997)Mika Gissler,Elina Hemminki,Jouko Lonnqvist,"Suicides after pregnancy in Finland:1987-94:register linkage study"British Medical Journa1 313:1431-4,1996
案:当深思此背后之因因果果。其他的宗教不谈因果轮回(道教、一贯道,虽谈但不彻底,以其但讲神通、灵媒等,不明道理,故谈不上‘深信’因果。),而身为一佛弟子,若不于此究心,进而引为警惕、劝告蒙昧无知的世人,则亏负于世尊大矣!
有关净业行者戒杀之文:
(一)《无量寿经》中三毒五恶五痛五烧—断十恶......中之杀生、邪淫等果报。
(二)《观经》净业三福中第一福云:‘慈心不杀者’,以杀生最与菩提心不相应故。故《观经》云:‘佛心者,大慈悲是。’
(三)普贤十大愿王中‘礼敬诸佛’—以经云凡一切有情皆具佛性,皆堪成佛;既是未来诸佛之身,不加礼敬,而反更杀之,不仅伤仁,更添罪障。
(四)智者大师云:‘虽入道场忏悔,恶心不转,恶业不坏,无益苦行,唐丧劬劳。椎臼上下,竟有何益?’案:虽念佛、口说欲生西方,但身口意三业却仍造系缚娑婆之业—‘恶心不转,恶业不坏。’可乎?
┌这些数据值得您的关注 ┐
惊人的数据┤ ├节自‘残蚀的理性’手册P5。
└台湾实施人工流产的相关数据┘
(一)估计每年约有三十万次堕胎数。资料来源:中国时报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记者张黎文引述台湾地区妇幼卫生中心陈宏铭主任,根据他担任台北市家庭计画中心顾问的推估:国内的堕胎数和出生率不相上下。当时,每年新生儿数目为三十二万。
(二)估计每年约有四十万次堕胎数。资料来源:记者张黎文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台北报导。医界有一项大胆推估,估计国内一年堕胎人次约四十万,比当时一年出生人数(三十二万上下)还多。
(三)估计每年约有五十万次堕胎数。资料来源:尹书田纪念医院泌尿科诊所主治医师。
据了解:政府对于人工流产数据的统计,仅作抽样推估,并且自民国八十七年具体数字不对外公开。
结劝
《涅槃经·大众问品第五》北本·卷十云:‘一切畏刀杖(指有情识者皆畏之),无不爱寿命;恕己可为喻(恕者,推己及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勿杀勿行杖。’
《四十华严》卷十二云:‘善男子!我身语意忆想,未曾于一众生而行恼害。善男子,如我意者,宁尽未来受无间苦(即无间地狱之苦报),终不发起一念嗔心,于一蚊一蚁微细众生(何况是自己亲身骨肉?)起恼害想,何况造作如是恶业?’
《易经·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是知,好生恶死,天心所在也。
若见人类支解畜生,如杀鸡、鸭、牛、犬等,或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最多也只起一念—‘好残忍’...,而今是人类支解人类—更是花钱请别人支解杀害自己的骨肉,可以理解吗?
畜生捕食,一般只吃生肉饮生血,而人类更加以煎、蒸、煮、炒、炸......尚求其新鲜可口。可以思惟否?
自己偶不小心受到皮肉之伤,尚痛彻心髓;况以钳、夹等支解一个刚刚成形不久,在前一分钟尚微动双唇吸食羊水的小生命,他无言的痛—连一只将被宰杀的鸡、牛等,都可假袁嚎悲凄之声,以希动人心;而肚中的小儿连喊痛的权利竟也被抹杀了。可以想像吗?
希望这部影片
·医生要看—请不要只向‘钱’看,所赚的可能抵不够以后(乃至后世)所要付出的代价。您应该记得身为一位医生的天职—救人第一。片中一位医生忏悔地说:为妇女堕胎,本以为是保护妇女,谁知竟是杀害胎儿,让自己成了一位‘杀手’。(公案请见后附(五)《太上感应篇汇编·损子堕胎》)
·父母需看—除忏悔曾所犯恶业外,更当注重家庭教育,培育子女之美德。
·夫妻、青年男女必看—不要把自己的无知快乐(糖衣毒药),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上。必须自我教育,否则淫乐一时,痛苦终身,乃至长远累劫。
·政府官员要看—不要忽视了弱势生命的存在,立下了错误的法令规章。须知此是社会教育的根本。
·校长、老师当看—补救学校教育的不足。须知,孩子在学校,不一定要考试分数一百分,但是不能没有道德;或许有人不屑地以为—道德不值钱,然而,道德是当一个人(古以人与天地并称三才)的根本要件,亦是与禽兽分野之处。
·欲往生净土之行者须看—为深信因果,广劝行者故。
·人人必看—欲社会安康,世界和平故。
与我同志者—有钱出钱,捐资流通;无钱出力,展转劝说;以熄现世爱憎横惩炽焰,留给后世一片光明祥和。(当您对治一分烦恼,少造一分恶业,便可马上得到清凉安乐;更何况推己及人呢?!)
※欲索取‘残蚀的理性’VCD者,请拨电话(02)29017270转158询问。
附(一)
录自《五戒心法》周秉清著
◎其心不淫
何谓淫?凡耽著色欲即谓之淫。
凡以身接而耽著于此色欲者,固已名为身淫;然有时虽未身接,而意已系恋此色欲,攀缘此色欲,希冀此色欲者,虽不名为身淫,实即名为心淫。
心淫起于意识,或追忆前所受触,或贪念昔所见闻,或被邪友戏语之所动摇,或为闲书小说之所勾引,或平日不肯摄目收心,爱驰情于道路,一见色身,则迷妄之心逐之流转。或临时不知防微杜渐,谋娱心於戏曲,引起色欲,则邪荡之念,不克自持。凡此种种,或由内业自动,或因外缘始生,遂于本来之清净心地中,起有淫念之垢污矣。
心淫既起,其为害将若何?一、邪淫之心,既见增长,道义之心,必形退减。二、现虽止于心淫,转瞬必见身淫。三、本来淫欲炽盛者,心淫愈盛,则淫业愈增,势必少壮者名节丧亡,老弱者身躯不保。四、本来顾惜名誉已知检束者,今因此淫心忽起,以一念邪妄之惛迷,作荡检踰闲之导线,一朝失足,毕世疚心。五、如系已知向道,发愿修行者,今忽起此心淫,纵身恶未成,而其心不净,则从前所有道功,尽同魔事,随处度人功德,悉等诈欺,能无清夜怀惭,当众默愧乎!以上种种,一念不慎,种此妄因,惑业既成,招诸苦报。现身则有干清议犯国法遭苦恼祸身家等报,身后则有生诸恶趣堕入地狱等报,各视所造业之浅深,自作自受,无稍差谬,而推此种种罪恶之原因,固无不由此心淫一念基之也。更深言之,有心淫则不能逆生死流,有心淫则不能断轮回根,有心淫则不能离烦恼障,有心淫则不能成清净觉。
故修心之道,不惟戒身淫,尤贵戒心淫。
戒心淫之法若何?心淫起于视邪色,故应非礼勿视。心淫起于听淫声,故应非礼勿听。心淫起于道戏言,故应非礼勿言。心淫起于行邪僻,故应非礼勿动。心淫起于近狂且,故应远离不端正之人。心淫起于无忌惮,故应不履不清净之地。如是则邪缘既绝,斯心恶无自而萌矣。
夫能心不淫则其心清净,斯其德清净,其行清净,其身清净,故律己而己淑,治人而人化,推之从政而政治清明,正俗而风俗宁壹。况十方世界一切众生,本乎此而始能超凡入圣,亦本乎此而始能由戒生定,倘不断心淫,纵有种种行持,何异蒸沙欲成饭乎?
补注:
甲、‘心淫起于意识’者,《四十二章经·第卅一章》云:‘......欲生于汝意,意以思想生,二心各寂静,非色亦非行。’《四十二章经解》明·蕅祖云:‘断心之法:推此欲从意生,意复从思想生。只此思想,为自生耶?他生耶?共生耶?无因生耶?又此思想,为在内耶?在外耶?在两中间耶?为在过去耶?现在耶?未来耶?如是推时,思想寂静。思想寂静故,意即寂静。意寂静故,欲即寂静。欲寂静故,观一切色如镜像等,即是非色;观一切行如泡沫等,即是非行。从上诸佛展转传受,不过传此调心方便而已。’
乙、‘追忆前所受触’者,《起信论》云:‘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
丙、‘被邪友戏语之所动摇’者,据笔者询问,多数男众第一次犯手淫,皆为邪友激将法所激,或一时好奇,或医学界误导为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健康的宣泄’,此实害人不浅的邪知见也。若此贪淫一再地恶性循环,无法藉运动等疏通,或不以坐禅引导精液周补全身,恐一再压抑而成性变态,以致伤害其他众生。若退而求其次伤害自己,还勉强说得过去;若言此为健康行为,则实假错谬知见以杀人不见血也。
丁、‘闲书小说’者,今有媒体、影碟、电脑网路更甚于文字者。谨恭录《印祖文钞下·劝毁淫书说》印祖开示之法语一则,以为诫劝。文云:‘三代而下,世多邪说;而邪说之最足以害人心世道者,莫如淫词小说为甚。盖圣贤经传,唯恐不能觉天下之愚迷;而淫词小说,唯恐不能丧斯民之廉耻。以故小说出而淫风炽,淫词兴而贞德衰。然谁无羞恶之心,岂肯作禽兽之事?但以聪明子弟、灵敏妇女,一睹此书,悉为所惑。初则艳其词章,以为佳妙;继则情随文转,不能自持。遂致竟以希圣希贤宜家宜国之身,甘作钻穴踰墙偷香窃玉之事,而绝无顾惜者,皆此等邪书之所蛊惑也。其毒人也,烈于蜜饯砒霜;其陷人也,惨于雪覆坑坎。令人灭理而乱伦,折福而损寿,破家而杀身,辱先而绝后。及其死也,尚使神识堕于地狱,受诸极苦,久经长劫,莫由出离。可不哀哉。凡作此书,及贩卖此书者,其罪甚于叛逆之首,乱贼之魁。当为国法所必诛,天律所不赦也。奉劝当权诸名公伟人,及一切有心世道仁人君子。甩见此等人,务必劝令改业;凡见此等书及板,务必尽行焚毁。有力则独任其资,无力则劝众共举。又祈辗转化导,俾人各景从。必期于世间永无此书,人民各敦彝伦而后已。将见佛天云护,灾障冰消。身心安泰,家门迪吉。富寿康宁,现身获箕畴之五福。勋徽爵位,后裔纳伊训之百祥矣。’
戊、‘摄目收心’者,当‘都摄六根,净念相继’也。
己、‘误娱心於戏曲’者,今流行歌曲、卖座影片似乎不以男女情爱为主题,则无人见听;悲夫!故佛戒律中制止修行者—‘观听歌舞倡伎’。
庚、‘一朝失足,毕世疚心’者,《四十二章经》云:财色于人,人之不舍。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儿舐之,则有割舌之患(第廿二章)。爱欲之人,犹如执炬逆风而行,必有烧手之患(第廿五章)。
辛、‘不惟戒身淫,尤贵戒心淫’者,《四十二章经》云:‘如人锻铁,去滓成器,器即精好。学道之人,去心垢染,行即清净矣!’(第卅五章)
附(二)
录自《印光大师文钞续编》卷下
◎礼念观世音菩萨求子疏(民二十九年庚辰李春作)
叹菩萨盛德—伏以观音大士,誓愿洪深,法界有情,等蒙摄受。善根未种未熟未脱者,令其即种即熟即脱。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现何身而为说法。良由大士无心,以众生之心为心;大士无念,以众生之念为念。故得慈起无缘,悲运同体。如皓月之普印千江,若阳春之遍育万卉。遍尘刹感,遍尘刹应,无求不遂,有愿皆从也。
示求子疏文—弟子○○○同室人○○○痛世道之危岌,愍人心之陷溺,愈趋愈下,了无底止。仰冀大士赐我福德智慧之子,以期将来穷则独善,以倡导于一乡;达则兼善,挽狂澜于既倒。特立三约,以为先容:一、保身节欲,二、敦伦积德,三、胎幼善教。勉行此三,以期无负大士之洪慈也。又祈四海内外,一切同人,咸息恶心,咸发善念;咸生福德智慧之子,咸体普覆并载之仁。视邻邦如手足,以天下为一家。互相维持,不相侵暴。以期上慰干父坤母之洪恩,下符与天地并称三才之人名。转大乱为大治,普天同庆;畅佛化于两间,万国咸宁。唯愿菩萨,普施无丧,愍我愚诚,满我所愿。
○○年○月○○日 弟子○○百拜上呈
释求子三要
求子三要:
第一保身节欲,以培先天、第二敦伦积德,以立福基。第三胎幼善教,以克随流。此三要事,务期实行。再以至诚,礼念观世音,求赐福德智慧光宗华国之子,必能所求如愿,不负圣恩矣。
第一保身节欲,以培先天者。若不节欲,则精气薄弱,必难受孕。即或受孕,必难成人。即或成人,以先天不足,决定孱弱。既无强健勇壮之身,亦无聪敏记忆之心力,未老先衰,无所树立。如是求子,纵菩萨满人之愿,人实深负菩萨之恩矣。
第二敦伦积德,以立福基者。欲生福德智慧光宗华国之子,必须敦伦尽分,孝亲敬长,善待眷属,愍恤仆使,此行之家庭者。至于乡党亲朋,俱宜和睦劝导。俾老者善教儿女,幼者善事亲长。以敦伦尽分,闲邪存诚,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戒杀护生,吃素念佛,愿生西方,永出苦轮。普为同人,恳切演说,令培出世之胜因,咸作守道之良民。能如是者,一举一动,悉益自他,一言一行,堪为模范。所生之子,必能超群拔萃,大有树立。菩萨固能满人之愿,人亦可慰菩萨之心矣。
第三胎幼善教,以免随流者。古昔圣人,皆由贤父母之善教而成,况凡人乎。若求子者,肯用胎教之法,其子必定贤善。从受孕后,其形容必须端庄诚静,其语言必须忠厚和平,其行必须孝友恭顺。行、住、坐、卧常念观音圣号。无论出声念,默念,皆须摄耳而听,听则心归于一,功德更大。若衣冠整齐,手口洗漱,出声念,默念,均可。若未洗漱及至不洁净处并睡眠时均须默念,默念功德一样,出声于仪式不合。若至临产,不可默念。以临产用力送子出,若闭口念,必受气窒之病。产妇自念,家属皆为助念,决定不会难产,亦无产后各种危险。果能如此谨身、口、意,虔念观音,俾胎儿禀此淳善正气,则其生也,定非凡品。及儿初开知识,即与彼说因果报应,利人利物者必昌,害人害物者必亡。须知利人利物,乃真利己。害人害物,甚于害己。作善必得善报,作恶必得恶报。及说做人,必须遵行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之八德,方可不愧为人。否则形虽为人,心同禽兽矣。不许说谎,不许撒颠,不许拿人什物,不许打人骂人,不许糟践虫蚁、字纸、五谷,东西。举动行为,必期于亲于己有益,于人于物无损。又须令其常念观音圣号,以期消除恶业,增长善根。幼时习惯,大必淳笃,不至矜己慢人,成狂妄之流类。如上善教,于祖宗则为大孝,于儿女则为大慈,于国家社会则为大忠。余常谓治国平天下之权,女人家操得一大半者,其在斯乎。其懿德堪追周之三太,庶不负称为太太云。
愿求子者,咸取法焉,则家国幸甚。
禁忌:
附记禁忌,免致祸害。
凡求子者,必须夫妇订约,断欲半年,以培子之先天。待妇天癸尽后一交,必定受孕。天癸未尽,切不可交,交必停经,致成带病,颇有危险。
又须吉日良夜,天气清明。大风大雨,雷电震闪,亟宜切戒。
《礼记》月令、季春。先雷三日,遒人以木铎巡于道路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古圣王痛念民生。特派官宣布此令,又复著之于经,其天地父母之心乎。
遒人,宣令之官。
木铎,即铃,振钤俾众咸听也。
巡,行也。道路,城市街巷,及乡村也。
容止,此谓房事。
不备,谓五官四肢不全,或生怪物。
凶灾,谓其夫妇,或得恶疾,或致死亡。
既受孕后,永断房事,所生儿女,必定身心强健,福寿深长。孕后交一次,胎毒重一次,胞衣厚一次,生产难一次。孕久若交,或致堕胎,及与伤胎。
结语
兹因浙江永嘉张德甫居士,愍念世道人心,愈趋愈下。于去秋,函祈光作〈礼念观音求子疏〉,并说其保身、积德、善教等法,以期所生之子,皆为贤善,庶可渐臻太平。光屡以老辞,彼屡次恳求,情难再却,为作简疏,及与三要,以塞其责。
附(三)
录自《保命延寿法》
◎延寿增福与守戒
先人累积了长期的生活经验,观察到自然界的运行法则,天地、日月、寒暑、昼夜、四季轮转,与人类的动静、垢洁,在顺逆、生灭之间,彼此有相互依存、制约与转化的关系。春秋时期,诸子百家体认宇宙间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之关系密不可分。
工业社会对于四时节气已不若农业社会那般重视,但四时节气对人体的生理影响却不容忽视;不仅中医咸认如此,目前西方社会也在研究朔望、潮汐,对于人体……等的互动关系
现时之科技发达,寒热干湿虽可利用机械调整,但人类的健康却未见提升,疾病型态更形复杂,天灾及各种意外灾害频频迭起,中外伤亡者不计其数,虽科学昌明亦无从预防。每见灾害中有全家俱亡,有绝嗣失子;飞机高空失事案件中,有伤亡惨重,也有轻伤无碍,其福咎之间的关系,无从研判。若能洞彻福善祸淫、因果循环之理,就不会阻塞在有限的知识范畴,处处打结。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就是指出人们之身心变化,顺逆、盛衰、福祸、寿夭和宇宙自然界的天象、地理、人文实有相应之处;若欲求得平安、福寿,实需顺应天地间自然现象界的规则,有所警惕,诚当戒慎!
属天象界之天忌:(案:即佛戒律中所云:非时也。)
一、诸佛菩萨圣诞日,天神法界降鉴之六斋或十斋日,宜斋戒清净,以示尊敬,虽夫妇亦当禁欲。
案:在家居士受持五戒,乃戒正式夫妻外之邪淫;然而,正淫亦当节制;若持守八关斋戒,于斋戒期间(一般为一日一夜),则连夫妻正淫亦当断之。
二、二十四节气:谓天地之气有所限节,天文家将周天分为三百六十度,自春分起算,以地球绕太阳运行一周,而将二十四气,分配在十二个月称之。夏至、冬至之日,及其前后的半个月,以戒欲为宜,违犯者来年容易神昏气衰。冬至之半夜子时,冬至后之庚辛日,冬至后的第三个戌日,犯者短寿。
三、大风、大雨、大寒、大暑:犯欲事者易得阴厥症,男者缩阳,女者缩乳,并得妇女病症。四肢易冷,腹痛,脑逆头痛。
四、雷电霹雳、天地晦冥,日蚀月蚀,虹霓地动:犯欲事而有孕者,易产畸形儿,易夭折。
五、日、月、星辰之下:犯欲事者,减寿。
六、初一、十五日为朔望日,切忌犯欲。夜入五更时分,体内阳气初生,欲事大损气血,一次之欲事百次之耗损,切忌。
属地理之地忌:(案:即佛戒律中所云:非处也。)
一、寺庙、观、堂:犯欲事者,大减禄寿。
二、山川神祇,社稷井灶,荒园、冢墓旁,神前柩后,持斋祭祀日:犯欲事者,恶神降胎,产畸形儿身死。
属人文之鉴戒:
一、祖先、父母之诞日、忌日,以及自己之生日,甲子日、庚申日,均应戒欲事,犯之减寿一年。(案:此亦属非时。)
二、属身体之生理现象禁忌:
1、酒醉、饭饱:犯欲事者,五脏翻覆俱动,伤脾、胃、肾,生热、生痰、腹泻、胃痛。腐聚成毒则生疮疽。
2、空腹:犯欲事者,大伤元气。
3、眼疾未愈或初愈:犯欲事者,视神经受损。
4、筋骨受伤:愈后须戒欲半年,未过百日犯欲事者,易亡,过百日未过半年,犯欲事者,复发难愈。
5、肺病:愈后须断欲一年,否则,复发,难治易亡。
6、恶疮、出痘、病中:未愈前、须戒欲,犯者轻病加剧,重病易死。
7、大病初愈:犯欲事者,易复发,加剧,或转并发症。
8、怀孕:有孕宜分床绝欲,重视胎教,所生之子,男必方正庄严,女必娴静优雅,及长,不犯邪淫之事。若欲事不节,伤胎、流产。小儿易胎毒、阴痘、疥癣、疳积及小儿五痫病。
9、产后:十日内犯欲事者,血崩,恶血成块、成疱,日久成瘤,恶病易死。百日内犯欲事者,得妇女病及腰疾。
10、欲事后,勿立刻哺乳,气血易损,易肾亏。
11、月经期间:犯欲事者,得血麻症。经血成块,浮肿。男女俱病。
12、过度辛劳、郁怒、烦忧、惊怖、过热:犯欲事者内分泌失调,新陈代谢紊乱,影响中枢神经及自律神经。
13、激烈运动或长途跋涉之前,犯欲事者易病。之后犯欲事者易亡。
14、不可在有风处及竹席上行欲;欲事毕,不可挥扇、吹风、受冷气、饮冷茶冰水:寒邪侵入体内经络,易气滞血瘀,筋脉拘挛、收缩、脏腑蓄毒,或长年咳痰──不重、不急、不愈。
15、一日勿两度行淫,勿服春方邪药,勿蓄缩不泄:大伤肾脏,易导致紧张、多梦、头痛、心神不宁、意识恍惚,记忆力衰退。
补:节录自《安士全书·欲海回狂》卷二·胎产忌第八:
劳形者,子女患惊。劳神者,子女患淫。服热药者,子女患疮,常多血证。起居轻佻,子女形体不正。孕妇饮酒,子女淫佚。精气损耗,子女怯弱。
附(四)
◎忏悔发愿回向文
弟子○○○伏乞仰禀
十方三世诸佛、释迦世尊、弥陀如来、观音大士、地藏菩萨等,慈眼视我,明证哀佑。弟子○○,今得遇三宝,了知三世因果,怀大惭愧,至诚发露忏悔:
累劫乃至今生,良以无明蒙昧真如佛性,故迷于六根六尘境缘上,而兴爱憎所起之生死根源—淫因、淫缘、淫法、淫业,并由淫业而堕胎之杀业。
发露忏悔后,绝不敢复造,并愿普为展转流通劝说。祈于诸仁人君子努力下,共挽物欲横流于万一,冀保国家社会光明祥和,子孙永保安康。
并以此忏悔流通、随喜劝说之功德,回向法界一切有情,同生西方,同成佛道。惟愿诸佛、菩萨慈悲不舍,哀怜摄受。(三说)(此文须日日跪于佛前,恳祷发愿回向,以期业消慧朗。)
注:
淫因:一念染污之心。淫缘:多种助成其淫业,如男女瞻视随逐等事。淫法:摩触称叹或淫中资具方法。淫业:二根交接,成就淫事。
六根:眼、耳、鼻、舌、身、意。┐
↓↓↓↓↓↓├ 六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六尘:色、声、香、味、触、法。┘
附(五)
节录自《太上感应篇汇编》
◎损子堕胎
人身至贵,得人身至难。人当生时,九天司马在庭,九天称庆,太乙执符,帝君品命,主箓勒籍,司命定算,五帝监生,圣母卫房,天真地祇,三界备守。得还人道,擢形太阳,惊天骇地,贵不可言。于尔何负,乃敢杀之?淫奔之女,成胎打堕,禽兽不若,无可晓谕。至有以家贫而厌多子,或既生而损,或未生而堕者,杀人罪业,莫可忏赎。物命至微,尚欲放生戒杀,况子女乎?今之一世无子,或生而不育,或临老而子反先死者,皆夙生造此等恶业所招之报也。
贵溪令钱邦伟,因其俗生女,恒多不举,乃示以义方,严加赏罚,杀女者五家连坐,由是所活无算。邦伟后为汀州太守,享上寿,子孙俱盛。夫禁止损堕,获报如此,今人当随时劝谕,功亦非细矣。
郭印有女,名引凤,被二鬼追摄,遍历一十八狱。最后一狱,有王者坐殿上,下列数百妇人,各有小儿,抱足号叫索命。有因生女多而溺死者,有因家贫生而不举者,有妻妒妾生子而打堕者,有私胎自毒者,有因争斗触损者,有因怒儿啼哭打掷至死者,有因视儿不谨,死非其命者。王者一一诘问,莫不桎梏在身,枯瘠可悯。引凤既还,具白其父,因大书天宁寺壁为戒。
妇人杨阿剩,自幼贫病,晚益狼狈。临终自语曰:‘我前生本一医人,失于详审,有一妇人自称病蛊,不能辨其是孕,遽以芫花酒下之,妇人与腹中二子俱毙。是我一举杀三人,阴官罪我,受苦满足,罚受女身,今已三次。世世恒为贱隶,长困饥渴,多病少安。可语世之医者,以我为戒。’言讫而死。
文帝曰:‘人子不孝,自有天条诛戮,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且人欲杀儿,何不节欲(此是根本之道)?乃敢杀人不顾。今世若此等人,安能保其无有?吾观酆都受罪者,犯此甚多,急同省悟,毋速天谴。’ 转自:http://www.foxue.org/fb/index08.htm
无知堕胎使我经历的苦报
妙贤写于2005年12月
儿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也是母亲的最爱,有哪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儿女平平安安,一生顺利的呢?一位慈父曾对生重病的爱女说:"如果吃我能让你病好,我愿意把自己当做药,送给你吃。"是啊,我也是一位母亲,我知道这种心情,因为每当儿子感冒时,面对发高烧的儿子,我恨不得以身代替,愿把得病的人换成自己。可是,就是我,因为无知堕胎、流产8次,亲手把自己的儿女们杀死在胎胞之中,造下了无边恶业。
我叫妙贤,1982年与丈夫结婚,婚后即怀孕,因为自己无知,3个月时干重活造成自然流产,失去了第一个孩子。几个月后,我再次怀孕,当时自己不知道已经怀孕,三个月后流血不止,当时以为是月经不调,在吃中药总不见效的情况下,做妇科检查,确诊为葡萄胎,不得以不做了刮宫手术。过了三年,我终于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这时,丈夫脱产到哈尔滨读大学,我一个人带着儿子过日子,冬季的黑龙江滴水成冰,我怕儿子冻着,找人安装土暖气,买煤,怕屋里温度不够儿子冷,半夜也要起来烧锅炉。儿子有个头痛脑热,半夜一个人骑自行车背着孩子上医院。孩子会爬了,我边做饭边把儿子哄在床上玩,在做饭的过程中,总要跑进卧室十多趟,照顾他不要掉到地上。冬天骑自行车送孩子,大雪很深,摔倒了,爬起来先问背上的儿子摔痛没有,受没受伤,然后再体会自己是否受伤,对儿子我真的是疼爱有加,我愿意为他付出自己的一切。因为儿子就是我的未来,我的希望......。
接下来的岁月,我铸成了一连串的错误,种下了一个又一个的恶果。我因为得过葡萄胎,所以,在决定只生一个孩子后,不能采取戴环等节育措施。这时毕业回家的丈夫,在上学期间开了眼界,不愿呆在县城,常借口工作,呆在省城不回家。冬天,他更不愿意住平房,烧土暖气了,有一年竟然在省城住了一冬天,还有一次在外边一口气住了七个月。儿子都已经上小学了,我与结婚十年的丈夫算了算,我们夫妻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不到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我自己就不重视使用其它避孕措施,加上丈夫不能体谅,所以即使丈夫回家只呆几天,我也会怀孕。广大姐妹们哪,以我的切身体验来说,女人在三十多岁时正是生育旺盛时期,这一阶段一定要采取严格的避孕措施,千要不要怀孕后再堕胎呀!那时,我虽不知堕胎是在造杀人的恶业,但堕胎带给女人身心的痛苦,我是深有体会的,一直到今天,我在心理上也是怕过夫妻生活,怕做妇科检查的。那真的是一个又一个的恶梦。在那段日子里,我接连堕胎6个,直到我发誓,若不采取措施,坚决不许丈夫碰我之后,才阻止了这种恶业的再次发生,若不然还不知道还要堕胎多少个呢......。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当我读过一位活佛写的书后,才知道堕胎是在杀自己的儿女而且以后必受恶报时,我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我在无知中杀了人!我真的非常非常后悔。父母对每一个儿女的感情都是一样的,如果这几个儿女出世的话,我会象对待儿子一样,百般呵护,精心培养。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我在无知中造下的恶业,比老虎还毒哇!我杀了他们,让他们重陷痛苦当中。我胆子比较小,在现实生活中让我杀有情的生命我是不敢的,可我却杀了自己的孩子,我真的好痛恨自己!人身难得,他们好不容易得到了人身,又与我这个母亲有缘,我却亲手剥夺了他们的出生权,剥夺了他们继续生存的权利,我这个母亲真的是罪不可恕啊!如果时光能够倒转,如果我决定不再生孩子,我宁可做结扎,也绝不堕胎。事到如今后悔迟。姐妹们记住我的教训吧!堕胎的果报在三恶道,现实中果报也是很惨的,请看看我堕胎后十多年的遭遇吧:
一、前途坎坷。当时,我与丈夫都在辽宁某市机关工作,先是丈夫莫名其妙地要到企业工作,我如何劝他都不听,一意孤行,结果下去后,丈夫的好朋友怕他顶了自己,把丈夫的工作弄没有了。他在家一呆十年,我一个人养家糊口,供儿子上学,为丈夫治病。那段日子过得相当艰难,经济上也日趋拮据,陷入贫穷。后来丈夫的工作恢复无望,他又认为辽宁太让他伤心,不管我的感情如何,说服了儿子,卖掉房子,与儿子到上海去谋生、读书。丈夫到上海后,做人寿保险员,奇怪的是,他不能多挣钱,如果有某一个月多挣了一、二千元钱,他总是要生病或者出点什么事把钱花掉,他所挣的钱,不够他们爷俩生活,为了儿子我只好拼命补充,弄得我手中一分余钱也没有,几年来,我们夫妻拼命奋斗,还是只够生活而已。
二、仕途不顺。我在机关工作,自然涉及到提职问题。十几年前,我在单位有才女之称,也是干工作的人。前几年,我干出来的政绩,成为别人提拔重用的资本,我单位有两个人利用我干的工作成绩,提为副县级干部,进而提为正县级,而我却无份。在机关改革中,当时的单位领导为了让一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亲信进机关,看我在市里是孤身一人,没有势力,就硬挤我的位置,把我从科长挤为科调,从实职变为虚职。2001年,单位换主要领导后,我刚任职,领导就找我谈话,让我退休。考虑到退休后只有几百元的工资,将来没有体力打工时无法度日,我不同意。于是我被停发了我们单位人人具有的福利待遇,没有办公经费、没有报纸、没有办公用品,连到省里开会的路费都不给报销。在这种情况下,每过三个月,单位就要考核一次我的工作。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不是巧妇,不但要做无米之炊,还要把无米之炊做好。三个月一考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2003-2004两年。同时,另一位同事,2004年他的工作岗位被撤消,当他听说一把手在逼我退休的消息后,立即帮领导做逼我退休的工作,进而谋取我的工作岗位。2003年至2005年我就是在被领导公开批评和被领导找个别谈话劝退休的过程中度过的。
三、疾病缠身。多年来我的身体一直不好。先是做了阑尾炎手术、接着是做了甲状腺肿瘤手术(良性),2002年患子宫肌瘤,虽然不大,却流血不止。这时丈夫与孩子在上海,我一个人在辽宁某市工作,做手术没有人能护理我,我每天晚上都祈祷求佛菩萨保佑,让我坚持到回家。年末时有几天流血如流水一般,只能天天吃止血药,强制止血。这时,连走路都困难了,我请假要回家,不等我说原因,一把手就表示不同意,因为她不相信我有病,认为我在闹情绪。直到再过两天就过2003年春节了,她才同意我回家。那时我一个人住,真的担心流血过多死在家里,好朋友知道我的病情,告诉我她家里的电话,让我危急时打电话找她,这让我感动不已,终生难忘。我就在这一年的春节做了子宫切除手术。现在我的腋下还有一个包,因为我相信因果,知道是果报,没有去看病,如果是不好的东西看了还是要手术,况且也没有用处,可能只是多遭点罪而已。同时,丈夫患了脑血管、胆结石、风湿等病。多年来,我们夫妻一直病苦缠身,没有宁日。
四、好事难成。由于处境一直不好,我也想改变一下。丈夫的工作求了市领导,到最后,也没有成功。我在一把手总找麻烦的情况下,找一位老领导,想动一下工作,离开现在的单位。在已经考核的情况下,被一把手搅黄。为了成功此事,我想尽一切办法和努力还是没有成功。没有办公经费,想打报告请一点经费,领导不给签字。总之一切努力都不成功。
五、骨肉分离。做为母亲,谁不疼爱自己的孩子?儿子刚到上海时才15岁,儿子是我手把手带大的,丈夫那时很少回家,所以儿子从来没有离开过我太长的时间。自从儿子走后我时常在梦中与他相会,泪流枕上。在辽宁我无亲无故,孤身一人,丈夫把我一个人扔在这里。我想儿子,也想有一个家。在我最难的时候,我希望有人能帮我一把,哪怕是说几句安慰的话,也会让我感到温暖,让我感动得流下眼泪。可无情的现实不是这样。我的丈夫认为他的一切不顺,都是因为我的缘故,只要我顺利了,他就不顺。所以,他不许我到上海去,说是我"克"他。但他到上海后,几年来尽管我不在那里,他还是不顺利,时常几个月挣不到钱,这时就需要我养他。丈夫与孩子走时,我把百分之九十的家产给他们带走了,因为丈夫与我感情一般,加上从结婚起就靠我养家,如果将来我没有工资或工资很少,又没有体力去打工时,一是家里无法维持生活,二是我在家里会没有地位,这是我不能退休的原因。夫妻之间,善缘恶缘都是缘,要维持这个家,我就必须一个人生活下去,忍受骨肉分离的痛苦。因为丈夫孩子在外地,领导想让我退休,所以就不给我假不让我回家。平时,尽管我想儿子也回不去,逢年过节放长假回家,我不敢多呆一天,几年来总是按时回单位。我十分小心地应付到今天还算没有错误,可我真的好孤单,有时想一想自己流泪不止。这一切我无力改变,只能忍受。
六、众人不喜。看书后我才知道堕胎几近五无间罪,我堕胎很多,自然会因恶业显现,而令众人不喜。比如说,现在的一把手,我们曾经是好朋友,当她没有提拔到这么高的职务时,她是我的好姐姐,对我关怀倍至,为我办事,我也投挑报李,与她相处融洽。反思几年来我对她并无得罪之处,现在就是令她不喜。亲属朋友之间也是如此,我的公公婆婆,大小姑子们,怕我与丈夫离婚(因为我的丈夫已没有工作,而我是公务员),采取的办法竟然是全家一致起来骂我,让你与他们讲不出理来。
七、夜梦凶恶。十多年来,我常常做恶梦,我经常梦见自己在黑暗中行走,看不见光明;或者关在屋子中,找不到门出不去。或梦见去世的父母、亲人,有时还会梦见自己抱着小小的孩子,多数是男孩,不知他们是不是我的儿女们来入梦,他们跟着我、要我抱,很亲热......。
同修们,因果报应,如影随形,是一丝一毫也不会错的。这些都是我堕胎的恶报,希望世人尽快警醒,千万不要再堕胎了!认真反思,长久以来,我竟然没有认真地忏悔自己堕胎造下的重罪,实在是罪大恶极呀!我现在深心悔恨自己的无知,也劝告各位姐妹们,看看我的报应吧,千万做好安全工作,珍爱自我,不要再堕胎了!姐妹们,为了你与孩子们的未来,请严格采取避孕措施,不要自己毁自己的前程,也不要毁掉自己儿女们的生命!!!
以上我所遇到的一切,都是因为堕胎,自己毁了自己的福报和身体,造的恶业所招致的,一切不顺均来自我自己的无知罪过。面对如此大的恶业,我们夫妻现世已经疾病缠身、命运坎坷,如果不依佛法,来世也必将落入三恶道。为此我再次忏悔,并大声疾呼:愿有缘看到此文的朋友们千万不要再堕胎了!为了幼小的生命不再受到伤害;为了您的家庭祥和,老少幸福;为了您的身心健康,安享长寿,请一定采取严格的计划生育措施,不要怀孕后再堕胎了! 转自:http://www.xyzj.org/book/llx/dtzx/dtzx.doc
堕胎的真相
安克伯&韦而登 著逸萍 译
前 言
??「世上最危险的地方,是在妈妈的肚子里。」
??——《菲律宾人的大罪》??
??「堕胎和杀婴,置无辜人于死地,这样的事实还不足以构成理由,指出这些行动是错的?」
??—— 陶理(Michael Tooley)??
??「虽然每一次大屠杀本身都可说是史无前例的,不容忽视的是其共同之处……有组织且大规模的毁灭数百万条性命,他们只是一群又一群无姓无名,可有可无的次等人类。
??每当任何社会错误地认为任何人是比人类低一级,不值得去珍惜和尊重,人类的大屠杀文化背景就出现了!」
??—— 布雷南(William Brennan)??
??「精神上有缺点的人,没有生存的权利,可以宰来吃——我们喜欢吃人肉,也可以用来作科学实验。」
??—— 辛儿(Peter Singer)??
??美国的死亡数字
??基于目前的数字,公元2000年的时候,单是在美国,就有5000万件的堕胎个案。短短的二十七年内(1973-2000),我们的堕胎死亡人数是所有美国战争死亡人数的30倍!
??全世界的堕胎总人数可能接近十亿,约为美国的二十倍。
第一部分 生命何时开始
1.现代科学对人类生命的开始有何结论?
??很多人误以为堕胎是一个「宗教」议题,其实不然。它是一个科学问题,尤其是一个生物学上的议题。要问生命什么时间开始,生物学家才是科学权威,但是当我们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常常最后去请教这些人。现代科学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这是科学事实,不是哲学、推测、意见、猜想,或者理论。今天,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是一个证据确凿的事实,没有一个在理性诚实,且有知识的科学家或医生能够否认这点。
??1973年,高等法院判决「洛伊对韦德」(Roe v.Wade)*1 判案时说,他们没有必要裁决生命何时开始这个「难题」。为什么?其实,他们说的是:「我们无法决定生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法庭在当时误导了众人,而被误导的人,今天也继续误导大众。
??任何熟悉高等法院近年历史的人都知道,1971年十月,在「洛伊对韦德」案之后,220位杰出的医生、科学家和教授联署,向高等递呈一份顾问摘要(此类文件乃是就某法律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他们向法院说明,现代科学已经证实了人类生命是延续的,未诞生的孩子,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人,应该和其母一样,被视为人。 这份文件的要旨是「说明现代科学(胚胎学、胎儿学、遗传学、产期学,与所有的生物学),都清楚而肯定地证实:未诞生的婴儿确已是个人。」
??例如,「在第七个星期的时候,(未诞生的婴儿)已具备成人所有的外部特征和内部器官……大脑的构造已如成人的脑,送出脑波,指挥其它器官的功能……心脏稳定地跳动,胃部产生消化的汁液,肝脏制造血细胞,肾脏也开始活动,从小孩的血液中抽取尿素……手臂和身体的肌肉已经在运动。第八个星期之后……足月的婴儿所具备的每一样构造都已齐全。」
??毫无疑问,这份文件用科学事实证明了人的生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此外,「根据修正案第五和第十四条,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人。」
??事实上,在「洛伊对韦德」案之前,几乎每一本医学和生物学的教科书都认为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也都如此教导。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这虽然未必是经过讨论确定的医学事实,但已是一个公认的医学事实。所以,许多教科书都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加以讨论,但也有许多教科书都提到这一点,例如,1975年,杜鲁门(Patrck A. Tureman)向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提呈了一份文件。他说:
??「我们提出一位医学教授的宣誓书,内中详述今日在医学院使用的十九本胚胎学教科书,全部都同意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那些教科书都同意人的生命从此时开始。当时法院没有驳倒它,也不可能驳倒它,因为这条法律是合乎逻辑,且有生物学上的根据。
??虽然高等法院已经知道这个科学证据,他们决定仍然声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完全的人。基本上,他们的决定只是反映了社会上所提倡的意见,不是科学事实。1970年代.堕胎的辩论愈来愈热烈,《加州医学》这份科学杂志的几位编辑指出人们是在「刻意回避众所周知的科学事实,就是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无论是在子宫之内或是在子宫之外,生命延续,直至死亡。」
??堕胎革命二十五年后,虽然科学的意见不免蒙上政治色彩,医学教科书通常仍假定或确定生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例如,莫尔(Keith Moore)教授是多伦多医学医学院解剖系的教授和系主任,他所着的《人类的发育:临床胚胎学》(Developing Human,Clinically Oriented Embryology)常被医学院胚胎学课程所采用,书中说:
??「小孩子从一个单细胞发育而成的过程是相当神奇……当女性的卵子从男性受精之后,人类的发育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单细胞的受精卵生长和变化……最后变成一个多细胞的成人。」
??一本纯粹世俗的教科书会提到这样的「神奇过程」,其实不为奇。即使单单是人类细胞中的一串DNA,其中的资料栏已经当于有一千本藏书的图书馆。根据美奥诊所的首席遗传学家高登(Hymie Gordon)博士所说,受精卵的复杂程度「是超过我们所能理解的。」在短短的九个月内,一个受精卵生长,变成一个有六百亿万细胞的,会呼吸的活人。
??再者,医学字典和百科全书都肯定胚胎是一个人,在这些书中,我们可以引用:《朵氏图解医学辞典》(Dorland's Illustrated Medical Dictionary),《杜氏医学百科辞典》(Tuber's Cyclopedic Medical Dictionary),《医学、护理与保健百科辞典》(Encyclopedia,and Dictionary of Medicine Nursing and Allied Health),都将胚胎定义为:「从卵子受精到第三个月初,这一段时间中的幼小人类。」
??1981年,美国国会对「人类生命从生命时候开始?「这个问题举行听证会,国际名科学家出席一个参议院立法委员会,哈佛大学医学教授洛兹(Micheline Matthews- Roth)告诉美国国会,「生物学和医学都承认一个事实:任何经由两性繁殖所产的个体生命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
??科拉罗多州大学医学院的鲍斯(Watson Bowes)博士证实说,「从生物学的观点而言,简单且显而易见的,一个人生命的开始就是受孕之时。这在生物学上是不争的事实,不应该为了迎合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考量而加以歪曲。」
??宾州大学医学院的庞基凡尼(Alfred Bongiovann)博士指出:「标准的医学教科书向来都是说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
??他又说:「我不认为这些处于发育初期的人是不完主的人,正如我不认为青春期剧变之前的孩子……不是一个人。纵然不完全,这仍是人类生命的每一个阶段,直到青春期的晚期。」
??迪米而(McCarthy De Mere)博士是一个开业的医生,也是田纳西州大学的法律教授,他证实说:「人格与人体的开始就是受孕的那一刻。」
??世界有名的遗传学家李居讷(Jerome Lejeune)博士是法国巴黎迪卡大学的基础遗传学教授,他声明说:「每个人都有个非常独特的开始,就是受孕那一刻。」
??博士也强调:「从受孕到年老,人类的人性不是一个玄学上的主张,乃纯粹是一个实验的证据。」
??美奥诊所医疗遗传学系的主任高登教授证实说:「从现代分子生物学的标准而言,生命是开始于受孕的那一刻。」
??他又进一步强调说:「现在我们可以斩钉截铁的说,生命从何时开始这个问颢……是一个已经成立的科学事实……这个已经成立的事实是,所有生命都是从受孕的时候开始,人类的生命也下例外。」
??当美国参议院提出参议院:法案第158条(称为‘人类生命法案’)时,参议院伊斯特(John East)主持一连八天的听证会,共请出57位证人。参议院的报告结论说:
??医生、生物学家,和其它科学家都同意,受孕是一个人生命的起始点——此一个体是有生命的,且是人类的一份子。在无数的医学、生物学和科学文献中,对于这一点有压到性的一致看法。
??1981年,只有一个科学家与大家的意见相反,而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哲学上的,不是科学上的。事实上,当有人促请他们的时候,提倡堕胎的人,连一位专家的意见也举不出来,无人能明确的证实生命定始于受孕之外的任何时候。*2
??很多其它生物学家和科学家都同意生命始于受孕之时,而且他们都同意,从受孕到出生这段时间中,找不到一个实点或一个片段,可以说未诞生的胎儿不是人。
??哈佛大学医学院洛兹教授曾经强调说:「认为生物学的论据不够有决定性,这是不正确的看法一一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就是当卵子和精于结合,形成受精卵的时候,并且这个孕育中生命,无论在任何阶段,都是我们人类的一分子,这是完全符合科学的正确说法。」
??总结来说,我们同意于医学研究前辈苏园士(Landrum B.Shettoes)博士的看法「没有人可以否认这个事实: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
??在此重申,这不是一个宗教问题,完全是科学问题,科学家们不论有任何宗教观或没有宗教观(不可知论者、犹太教、佛教、无神论者、基督徒,印度教等),都同意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医学道德法典声明:「一位医生必须时刻谨记保存人类从受孕直到死亡的生命之重要性。」
??所以日内瓦宣言要求医生如此声明:「我必对人类受孕起的生命保持至高的尊重——即使遭受威胁,我仍不会以自己的医学知识触犯人道法律。」
??这些声明可见于1949年四月(vo1.1,p.22)和1950年一月(vo1.2,p.5)的《世界医学联会报》(World Medical Assocication Bulletin),世界医学联会重申,支持日内瓦宣言。
??人类生命是否始于受孕,究竟有何差别?其差别就在于:若人类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那么,堕胎就是谋杀。
??而根据科学,我们无法否认这个事实。*3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译者按:「洛伊对韦德」案是关于美国德萨斯州德一名未婚怀孕女子,因为德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无法获得合法堕胎。当时美国有几个州是允许堕胎的,可是祂没有路费前往。最后她上诉美国高等法院获胜,她的案件影响了美国其他五十个州同时通过堕胎合化,轰动一时。可是今天,这位女主角已经是一位重生的基督徒,并且大力反对堕胎。
??*2 有些人主张生命可能始于孕体着床之时。着床虽然重要,却不能用来作为生命开始的界限。
??*3 但是,如果接受这个事实,却又坚持夺人性命在道德上并无不当之处,简直是不可思议。这使人想起德国的纳粹分子。然而,今天,这样的论调却越来越为人所接受(例如,James M.Humber 和 Robert F.Almender的 Biomedcal Ethics and the Law)第16页;参见注释3。
2. 现代科技怎样证明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
??近来的医学技术发展,譬如音波显像镜让我们可以探视子宫,甚至从受孕候开始,就可以观察胎儿发育。这比起过去所了解的,就如人从水中看自己倒影与照镜子相比,那样的不同。现代胎儿学让我们可以观察母腹中这个小生命的生长,令人惊奇,难以致信。
??纳森摄(Bemard Nathanson)博士表示现代科技的进展,使他支持堕胎的信念有了一百八十厦的转变。他素称「堕胎之王」,田为他在这方面非常有名,曾经主持超过60,000次的堕胎,但他今天大声疾呼反对堕胎,因为近年胎儿学的发现使他不得不承认——胎儿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超音波技术好象是在子宫开了一扇窗户,这是第一次我们亲眼看见里面的婴儿,在此之前,我们从来未能如此做。我的意思是说,X光是静态的,单凭X光,不能充分证明或或反驳种种有关胎儿的事。但是,藉由超音波,我们取得这些非常清楚准确的照片,让我们可以刺激胎儿,看他怎样呼吸,怎样活动,怎样吞食,怎样排尿,观察子宫里的一切动静。
??现在,超音波技术更有一项新的突破,叫做子宫音波图,叫人非常兴奋,[在此之前]的照片已经很好,但都比不上这些照片——这是怀孕最初期的珍贵资料。
??我们现在可以用子宫音波图看妊娠囊——受精后两星期出现的一个小囊,三到三个半星期后,[我们]可以看见心脏开始跳动。这样就修正了我们许多有关胎儿的资料。
??我相信不久还会有更新的技术:例如,有颜色的超音波会让我们看见更清楚,更生动的照片,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未出生的婴孩。
??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现代科学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乃是因为音波显像和现代胎儿学大力支持这个判断。 每项已知的科学定律(例如,生物起源——生命只来自生命)和每一个科学事实(例如,一个遗传学上新而独特的人类生命体,从受孕起即已存在)都叫人作同样的结论。
??这一切都在在说明,人类生命的开始除受孕的那一刻以外,别无任何实点。(例如,有生存能力时)可以作为起点。
3. 胎儿是否仅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
??在生物学上来说,怀孕的时候,是有两个不同的身体并存,这是一个科学事实。其一是女人自己的身体,另外,还有一个身体——孩子的,许多怀孕妇人和胎儿的血型不同,这就显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身体。一个人有两种不同的血型,这在医学上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个证据,女性所怀的胎可能是男孩,清楚可见这是另一个身体。
??此外,母亲自己的身体也视婴儿为外来的,如果不是胎盘的保护,婴儿就会祖母亲的身体当作「外来组织」而加以排斥。医生们说,胎盘并非自己发育而生的,而是未诞生的婴儿为了自己的生存所激发的,事实上,卵子受精后72小时便开始制造胎盘。
??在纽西兰欧克兰的胎儿学生理学教授李雷(A.W.Lioey)被誉为「胎儿学之父」,他说:
??胎儿不像传统所认为是一棵被动的、依赖的,没有神经且脆弱的植物;而是一个幼少的人,很有动力,可塑性极高,很有弹性,而且,很能控制自己的环境和命运……总之,胎儿控制母亲的机能……因此,营养的供给是偏重胎儿的需要……在怀孕的过程中,母亲才是被动且依赖的。
??并且,
??胎儿停止了母亲的经期,又刺激形成胎盘和一层如同保护囊的液体,将母亲的的子宫变得适合居住。它自己调节羊水,有时母亲说「破水了」,都是胎儿导致的最后,决定何时分娩的是胎儿,不是妈妈。
??他又说:「在生物学上而言,没有一个阶段的胎儿可视为母亲的附属物。根据遗传学,从受孕开始,母亲和婴儿是两个不同的个体。在生理学上,我们必须承认,怀孕过程极大部分是操之于孕体。」
??此外,另有一个科学事实告诉我们,这个在母腹中的小生命,有指纹、手、脚、皮肤、眼晴、耳朵与生殖器官,这些都不是母亲的;他有自己的肺、呼吸、血液、心脏和血液循环,不是母亲;他有自己的嘴、胃、消化系统,也都不是母亲的。
??所以,胎儿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正如「一个吃奶的婴儿十是他母亲乳房的一部分,又如试管婴儿不是试管的一部分。胎儿与母亲的子宫,分明是不同的。如果将一对黑人夫妇的受精卵移植到一个白人妇女体内,她所生的是一个黑皮肤的婴儿。」
??因为这些无可否认的科学事实,我们现在可以分析那些流行的堕胎口号。拥护选择着主张:「每一个女人都有权利控制自己的身体。」
??当然,每个女人都有权利控制自己的身体,但是她没有权利去控制别人(在她子宫中的胎儿)的命运。让我们来审查这口号所用的字眼。
??每一个女人——遭到堕胎的婴儿中,至少50%是女性,那么,这个口号对这些被堕胎的女婴而言,显然是错的。如果她们也算是所谓的「每一个女人」,她们显然没有得到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事实上,这个口号只是提倡有能力者可以胜过那些没有能力的,不是提倡所有女性一概平等。如果所有被堕胎的女性可以复活,你想她们会同意实行堕胎是为了保障所有女性的权利与平等吗?
??都有权利——法律上,没有人有绝对的权利可以控制他人。人的生命是相互联系的,因此,为了社会的好处,许多个人的权利必须加以限制。例如,没有人有权利可以残害自己的身体、滥用药品、自杀,或者危害别人的生命。母腹中的生命也是一样,没有人有权利去毁灭它。
??控制——「控制」意味着负起个人的责任,但事实上,大部分的怀孕是不负责任的行动(例如,性关系杂乱)所造成。于是堕胎变为保护不道德生活方式的方便手段,企图掩盖节育方面的不负责任,或者逃避教养孩童的责任。
??自己的身体——正如前面所说明的,胎儿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他是一个独立的人,有他自己的身体。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伦理与生命科学协会」(Institute of Society,Ethics and the Life Science)主席卡莱翰(Daniel Callahan)说:「除了营养的来源以外,无论就遗传、荷尔蒙,或身体器官各方面而言,胎儿甚至胚胎,与母亲都是各自独立的。」
4. 胚胎或胎儿怎么会是人?
岂不只是一个「将是而未是」的人吗?
??支持堕胎的人声称在子宫内活着的胎儿不是完整的人,只是「将是而末是」的人,因此不足以受宪法对人的保护,可以堕胎来中止其生命。
??高等法院对「洛伊对韦德」案件的仲裁意味着「假如未诞生的胎儿能在母腹外面活得有意义」,他才算是一个人。他们判定「宪法议案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讲的‘人’并不包括未诞生的胎儿。」
??认为胎儿必须能够在母腹外过一个「有意义」的生活才算昙一个人,这个判定有什么错误?问题是他们没有为「有意义」下一个定义。有些人认为有意义的生活,其它人不一定同意。谁去决定?正如愕理(Richard Exley)所写的:
??如果我们按照盛行的支持堕胎的说辞去做决定,那么除非他母亲想要他,除非他是完全健康,没有畸形或任何不正常,否则未诞生的胎儿不是一个人。
??这种论调的问题是,它是基于偏见人士的主观见解——也就是母亲和(或)支持堕胎的人。这样的做法不但否认了未诞生胎儿的宪法人权,而且会开始一个不可收拾的弊端。
??为什么要以受孕为生命的开始?首先,科学事实指出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其次,因为所有认定人格的方法都不一致,譬如沟通技巧,意识程度或能力,未诞生的胎儿或许都没有这些,但是很多残疾人士也一样。第三,因为人类的生命和人类的人格二者是分不开的。
??字典怎样给人格(person)下定义?《牛津美国字典》(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的定义是「个别的人」。《韦氏第三国际英语字典》(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quage)的定义是「个别的人」。换言之,一旦证实了(我们已经讲过)受精卵是「个别的人」,你就证实了它是一个人。人格的客观定义就是字典中的定义,也是生物学上的定义——「个别的人」。那么,「根据客观的和科学的标准,这个体在整个生理发育过程中都是一个人。」
??那么,今天在胎儿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为什么有这样多的混乱?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把性格和人格混淆了,性格有别于人格,因为它们并不相等:
??性格是一个心理学上的观念:人格是一个本体学(ontology)[存在物的特点和知识]的问题。性格是一个特点,而人格是一个人的本质;性格是因环境形成的,但是人格是上帝所创造的。所以,性格是慢慢发展而成的,但是人格是在受孕的时候立即有的。
??所以,宣称一个有生命的人不一定是一个有人格的人,是错的,「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之别是勉强的,基本上,「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无大差别。
??那么,当一个人的生命存在的时候,人格也存在,而且有着所有人类的权利,那些给人格勉强下定义的人,不应该否认这些权利。
??人格和人性不是长成的,是天生的;不是学来的,是本有的。没有人比其它人「更」是一个人。
??这些话指出:受精卵不仅仅有可能是人,因为:(1)它是活的;(2)它有独特的人性(不仅有人性的潜能);(3)在任伺发展阶段,该视为一个有潜能的人,而且实在是人。
??从受精卵开始,遗传上和身体上,一个独特的人就存在了:「它开始活着,虽然它只发展了一部分,它仍是完全的一个人,没有所谓有生命潜能的有机体。」
??受精卵是一个人,因为它只能发展成为一个人,没有其它可能;它的人格的本质已经存在:
??没有个别的人可以「变成」一个人,除非它已经是一个人。没有生物可以变成它本身以外的东西……只有人工制品才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出现,譬如时钟和宇宙飞船;生物一次同时存在,然后才渐渐向世人,向自身展现其本体,虽然它尚在萌芽阶段。有些发育学家(develop mentalists)将受精卵比作蓝图计划,但是蓝图不会变成房子的一部分,除非你把它用作壁纸。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堕胎是谋杀,是谋杀人类;没有人可以不关心这件事。
第二部分 堕胎的过程
5. 堕胎的时候,有什么事情发生?
??堕胎被美国人默许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看不见堕胎手术对腹中胎儿的影响。即使我们的电视堕胎节目也被审查,电视台禁止播送。所以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引起很多争论,使人情绪沸腾。这部电影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
??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
??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
??那些明白堕胎情形的人难于忍受这件事,所用的办法视乎未诞生胎儿的年龄,有时需要采用多种办法。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
??当抽吸管在子宫内转动,胎儿四周的膜和液体马上被抽走,那小小的生物也被撕裂,最后,连接于子宫表皮的胎盘也被拔出。有一本手册封这一阶段的堕胎作如下的形容:「无论何时察觉有物质流入管内,活动就会停止,直至它全部流出,然后又继续转动,在整个抽吸割除术过程中,你会看见混着血的粉红色组织,一点一点的通过塑胶管流出。」
??另一个堕胎程序叫做D&e「扩张和吸取」(dilation and evacuation)。这个程序通常用在第四到第八个月。子宫颈被扩大,插入子宫的不是抽吸器,却是手术钳(好象大工具钳),把胎儿的身体夹着,逐部拧掉,一块一块的取出,然后将脊骨和头颅骨压碎拔出,另外用一把割除器或者锋利的椭圆形刀子刮干净。
??在D&C「扩张不和割除」(dilation and curretage)手术中,这把刀子被放置子宫内转动,当碰上障碍物,刀子就集中刮擦。换言之,胎儿的手臂可能被割走,腿部被割走,面部被砍碎,头部被砍掉,身体被肢解,切断为很多细块,然后身体各部分和胎盘被抽吸而出……
??将胎儿身体有计划地砍碎的技术名词是「分碎术」(morcellation)。这些手术都有很多潜伏的危机,如果堕胎手术是将胎儿切割或者抽吸,身体各部分必须谨慎地被重新凑合,证实整个婴儿都在子宫外,因为胎儿的任何部分如果被留在子宫里,会有感染病毒的危险。1978年,一份呈交「双亲计划协会」(Association Planned Parenthood)医生的报告,对D&E技术有如下的形容:
??「为了减轻子宫口的损伤,胎儿被分成细块抽出,因为胎儿头部的尺寸和形状,通常是最难被压碎和拔出的,工作人员要数点胎儿的每一块骨胳……」
??另一个堕胎手续是「盐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盐毒法,是用在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 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偶尔有些婴儿在这个手续中幸存,生下来就有严重的并发症,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组织和器官都因出血而破坏,动脉静脉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肿。」
??其它堕胎办法是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的。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贺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使母亲难忘,在观看这些婴儿死亡之后,当时的情景会在脑中不断的重复,母亲会有一段自责的时间。」
??通常,如果孩子出来而仍然是活着的话,他们就让他饿死,也有把他勒死或者杀死的。
??事实上,因为这些堕胎办法非常难忍受,所以才发明D&E,就是为了要避免打胎不成功的问题。趁胎儿还在子宫中「隐藏」,把他切割,压碎,或者毒死,结果仍是致命的,只是对母亲和医药工作人员而言,没有那么清楚可见。不管如何,它对医药工作人员的影响仍然是一样的。例如:
??在夏成夷的麦德茂(McDermott)和查亚(Char)报导:「护士们觉得自己代替了其它城市中的地下堕胎者,和他们一样,亲手去把婴儿(他们所用的字,形容那些排出的胎儿身体部分,或者仍然温暖的胎儿,有时甚至还在呼吸)切片或砍碎。」……
??医生们也在所难免。很多国家都报导,愈来愈多医生因为内疚而沮丧崩溃。(注,参见注)
??还有一个办法,叫做子宫切除术(hysterotomy),用在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婴儿,不是为了救他。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他,让他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他(婴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一旦婴儿是在子宫外,他不可以被杀死;否则医生就犯了谋杀罪。按照法律,他只可以被饿死。
6. 婴儿在堕胎的时候是否会感觉痛楚?
??早在1981年,有些研究员强烈地认为未诞生的胎儿早在八个星期大就能够感到痛楚。(今天,这个数字可能更低。)
??尼芬淳博士说,「我想婴儿大概在所有的[堕胎手术]中都会觉得痛,虽然痛楚的程度和察觉的精细程度,是因妊娠时间长短而有不同……但是在堕胎的时候是会感觉到某程度的痛楚,这是无庸置疑的。」
??无论痛楚的感觉程度怎样,大概一般的堕胎方法都会使婴儿感觉痛楚。
??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学院的奴南(john T.Noonan,Jr.)教授形容这些堕胎千术怎样引起未诞生婴儿的痛楚:
??这些经历是痛苦的吗?一把锋刊的刀子插入皮肤里,有生机的器官被破坏,对任何有感觉的生物而言,不可能不痛苦。这个手术需要十分钟。
??被抽吸器抽吸是痛苦的,被抽吸器肢解也是痛苦的。从抽吸器开始作用,到胎儿身体大部分被毁坏,也是十分钟。
??如果高浓度盐水意外地从皮肤进入堕胎中的妇女身体,它会引起「剧烈的和严重的痛楚」。我们可以推想,未诞生的胎儿可能有两个小时的类似经历,因为盐水需要两个小时才能叫胎儿的心脏停止。
??前列腺素限制血液循环,使心脏衰弱的情形,一定和那些已经诞生的孩子中有此现象的一样:不是愉快的事……,
??麦扎卡(MeLzack)的观察十分中肯:他说,局部注射高浓度盐水,进入脊髓,引起厉害的痛楚……麦扎卡封痛楚作用的视察也值得去思想:任何损伤削弱脑部对浓度的调节作用,可以让盐水进去,于是增加痛苦。任何堕胎方法如果损坏皮肤,也会增加痛楚的感觉。
??奴南有另一个重要的论点,无论这构的痛苦有多残酷,它不是最大的问题,真正的问题首先是孩子的死亡:
??无论用什么方法,未诞生的胎儿经历到最大的身体上的祸害,就是他生命的结束,经历到死亡的痛苦。虽然是不能表达,虽然他的认知能力很低,虽然他们的感觉是微小的,他们仍然是有感觉的生物,他们被体解,生机被结束。这个经历的本身就够痛苦。
??现代人花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去抢救鲸鱼,小海豹,树木,秃头鹰、三吋鱼、甚至野草,这个时代的人非常关心[动物利环境的权利],却否认未诞生婴儿生命的权利,他们的痛苦的时候,我们硬着心,调头不顾,叫人难以置信!我们不但视他们为低一等的人类,对待他们不如动物和野草。例如,在美国,甚至狗都比未诞生孩子有更多的权利。
??所以一群医生,包括美国妇产科学院(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 Cologists)从前的两位主席(Dr.Richard Schmidt and Dr.Fred Hofmeister)写信给里根(Reagan)总统,支持要澄清胎儿没有痛苦感觉的事。他们说,「十八年来,即时超音波图(real time ultrasonography)、胎镜、胎儿的心电图(EKG),胎儿的脑波图(EEG)都证实了胎儿对痛楚、触摸和声音都有显着反应。」
7. 有些女人在堕胎的时候感觉如何?
??千万个女人现在亲身知道堕胎手术对未出生胎儿的影响。有些进行后期堕胎(第二或者第三个三个月)的妇女会诉说恐怖故事,她们感到婴儿在里面挣扎,尝试逃避盐毒、化学药品,甚至钳子和刀子。
??医生们都清楚知道未出生的胎儿会怎样。譬如一个用盐水堕胎的医生作如下的形容:
??在盐水注入的时候,你可以留意到,突然之间,子宫内有很多的活动,那不是液体流动,显然是胎儿因为吞入浓盐水而感觉痛苦,猛烈地踢动——‘这是’死亡的一幕。
??如果医生们因为观察这些经历而不安,你想妈妈经历孩子在她里面垂死的感觉如何?
??文兰茜(Nancy Jo Mann)是「受害堕胎女士」(Women Exploited By Abortion,简称WEBA)的创办人,她年轻时曾经堕过胎,她知道她的堕胎辅导员故意撒谎,他们从来没有把危险告诉她,她心碎地诉说她的经历:
??当羊水被抽出之后,他注射200 cc的盐水——半品脱的浓缩盐液,之后的事情都是可怕的。
??我的婴儿开始挣扎,好象一场拳击赛,她痛了。盐水烧伤了她的皮肤,她的眼晴,她的喉部。盐水使她窒息,使她不舒服,她是在痛楚之中,尝试逃跑……
??不知怎的,我完全没有想过因着堕胎她必须死,我并不希望她无去,我只是想摆脱自己的「问题」。
??但是反悔已经太迟了,已经没有办法救她了。那么,我和她谈话,我尝试安抚她,我想要减轻她的痛苦,我告诉她我并不是想要适样对她,但是已经太迟了,不能停止了。我并不是要她死去,我请求她不要死去,我告诉她我后悔了,请她原谅我,我错了,我实在不想要杀她。我可以感觉到她在我里面挣扎,有两个小时之久,但是,就和来的时候一样突然,她停止了。直至今天,我记得她在我左边的最后一踢,她再没有力气了,她撤手死去。
??我管不了悲伤和内疚,我为她的痛苦停止而释然,但是我无法回复往昔,堕胎手术杀了我的女儿,也杀死了我的一部分。
??当针管插进我腹部之前,我喜欢我自己……当我的弃婴突然在我里面开始挣扎的时候,我马上憎恨自己。我的每一点自信,我所持有的价值观,我的一切梦想,通通被一次的妄行和这一服的毒药所剥蚀了。每一刻欢乐的回忆现在都被死亡的臭味所污染……。
??无法去停止它,无法挽救了,我再没有任何控制的能力,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我无能为力,我非常软弱,我是一个谋杀凶手。
??当我的婴儿停止活动不久之后,他们给我静脉注射,刺激分娩。整个晚上,我剧烈阵痛了十二个小时。当我分娩的时候,护士还没有及时赶到我的房间。
??翌日,十月三十一日早上5:30,我为自己的女儿接「生」,接「生」之后,我把她抱在怀里,我将她从头至脚看来看去。她有一头的头发,她的眼睛睁开。我看看她的小脚和小手,她的手指和脚趾有一点指甲和指纹漩涡,一切都那么完美,她不是一个「胎儿」,她不是一个细小的人……她是我的女儿。被痛苦缠着、沉默、静止、死去。
??我拥抱着她似乎有十分钟之久,但是也可能是30秒,因为当护士冲进来的时候,她们把她从我手中抢走,丢进一个便盆——真的是丢,把她就这样拿走了。
??真是火上浇油,当他们把我的女儿拿走之后,他们带入另一个女人到房间来,让她在那儿渡过最后一个小时的阵痛,可是这个女人不是要堕胎。不是!她产下一个美丽的男婴。这对我的打击是无法形容!
??孩子出来八个小时之后,我出院了。我的堕胎员正式递上一份报告,说手术成功了,「没有困难」,没有……接着之后,我避开我的亲人,尤其是我的家人,因为他们支持我进行堕胎……。
??堕胎之后三个星期,我自动接受输卵管结扎(tubal ligation)的绝育手术。我不能面对再次杀人的可能性,这太恐怖了……。
??我心里充满死亡的思想,我幻想着自己怎样死去,我的婴儿曾挣扎了两个小时,我想象自己以同样的方式死去……。
??我堕胎后四个月,仍然出血和受感染。我感到太惭愧,不想去见自己的妇产科医生,我就去见另一个方医生,他做了一个D&C,将子宫洁净,他割掉我的子宫颈,把纱布也留在那里。三个星期之后,我里面大大地腐烂了。
??七个月之后,二十二岁的我,无法不接受将整个子宫割除的手术——完全因为那个「安全和简单」的合法堕胎手术!那时,我不再管死活……我憎恨这个世界,就和我憎恨自己一样。
??对这样的事,那些「拥护选择」(pro-chocie)的人有什么话可说?
第三部分 堕胎的危险
8. 堕胎对妇女是否一个完全安全的手术?这对身体有什么危险?
??大部分的人向来相信堕胎是一个安全的手术,至少对母亲如此,那些支持堕胎的人,不断地告诉我们:无需担心。
??可是这个想法是错的。在查阅「大量有关这个题目的医学文献」之后,希格(Thomas W.Hilgers)医生总结到:「合法堕胎在医学上的危险是非常大的,应该认真去衡量。」
??千万个女人已经在肉体上付出代价,有更多为堕胎而付上终极的代价:成千的女人因此而死去。
??我们在此简短地列举堕胎对身体可能有的影响:
??● 死亡
??● 子宫穿破
??● 因为出血而需要输血(可能感染肝炎或爱滋病)
??● 撕裂子宫颈,对子宫颈有未明的伤害,影响它在以后怀孕时的功能
??● 因麻醉药而有的意外,包括痉挛、休克、因麻醉药中毒而心脏停止
??● 骨盆发炎,可能引起不育
??● 非预期的外科手术,包括剖腹术、子宫测量术和子宫切除术
??● 膀胱穿破
??● 肠子穿破
??● 出血不止
??● 组织滞留
??● 贫血
??● 腹膜炎(Peritonitis,腹腔皮膜的严重发炎)
??● 不明原因的轻微感染和发烧
??● 难以察觉的输卵管宫外孕(tubal pregnnancy)
??● 肺动脉阻塞(Pulmonary emboli)
??● 血栓静脉炎
??● 沮丧
??● 精神病
??● 自杀
??很多经历到以上问题的妇女,现在非常生气,因为没有人在堕胎前将这些后果警告他们。不幸的是,这些后果不是事前可以预知的。接受堕胎的妇女是在玩火,不但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她以后怀孕的功能,她的心理健康,甚至她将来的孩子健康都受到影响。
??这里有一些医学统计数字,揭露堕胎所带来的危险。请看下面的数据:
??研究显示,在医院中进行的抽吸和D&C堕胎,20—30%会产生长期的不良副作用,尤其在生育能力和生殖方面。
??首先,每种的堕胎手术都带有相当大的危险……,总之,立即的和短期的并发症是在10%以上……证据显示实际的健康问题可能更高。
??盐水堕胎术本来是德国的纳粹集中营所发明的。在日本,自从1940年,堕胎是合法的,盐水堕胎却被禁止,因为它是「极其危险」的。的确,在美国,盐水堕胎的死亡率,仅次于心脏移植术,有些州立法案禁止盐水堕胎,因为它对堕胎妇女陷害巨大,虽然如此,这些州立法案却被法庭宣告为不合宪法。
??前列腺素堕胎方法经常引起并发症,包括自发性的子宫壁破裂、痉挛、出血、血凝固不正常,和子宫颈受伤。堕胎手术不完全也是常见的事。
??在所有的堕胎中,感染是非常普遍的。
??研究指出:妇女们子宫外孕(ectopic pregnancy)的危险性,在堕胎后会增加……子宫外孕需要动大手术……此外,根据一个研究,在阴道堕胎之后,在第二个三个月怀孕期的流产可能性,也增加十倍。
??堕胎的死亡实际数字,很可能比报道中的更多,我们应该非常关心。
??有一件事必须讲清楚,合法堕胎的死亡数字是有错误的,因为合法堕胎而死的,很可能只有5-10%被记录为堕胎的死亡数字,即使堕胎死亡有一半是被准确地报导,实际的危险远比妇女们被诱导所相信的更大。的确,光是根据报导中的堕胎死亡数字,堕胎已经是全美国母方死亡原因的第五位。
??合法堕胎所引起的死亡中,最普通的原因包括:出血,感染、肺部血块凝固、心脏失去功能、麻醉药并发症。任何堕胎手术都有可能引起这些问题,而且是无法预测的……很多时候,病人是在离开诊所之后才死的……。此外,堕胎也增加母亲在以后怀孕中死亡的可能性。
??非常明显,如果隐瞒堕胎对身体影响的资料,对堕胎业人士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9. 堕胎是否对心理有影响?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Royal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调查现有的心理学和心理医学研究,发现许多妇女在堕胎后有严重的心理问题。皇家医学院说:「至于严重和持久的心理影响,报导各不相同,从9%到59%都有。」
??即使在华盛顿替人堕胎的心理产科医生傅朱丽(Julius Fogel),在1971年的高等法院判决之前,也曾承认:「我想每个女人……在毁灭了自己所怀的胎之后,都会觉得痛苦……她正在毁灭自己……在心理上要付上代价……当一个女人破坏了所怀的胎之后,在她的心灵深处,有些事情会发生。我是一个心理医生,所以我知道。」
??在1989年被访问的时候,她说:「堕胎后会觉得悲伤和哀痛,这是没有疑问的……,很多人[即使是多年后来见我]——有些突然哭出来……我心里毫无疑问,我们是破坏了一个生命的过程。」
??堕胎后的整个心理现象叫做「堕胎后症状」。86早期研究认为这个症状是在堕胎后几个月内出现的,但是对大多数的妇女而言,似乎它可能在五年甚至三十五年后才出现。因为堕胎是在1973年才开始在美国合法化,所以没有人可以用「科学统计」办法来证实它的长期害处,但是目前所收集的资料愈来愈指出堕眙后症状的不良影响:
??一个欧洲研究报导,心理医生所研究的妇女中,55%在合法堕胎后有不良的心理问题。
??研究员在《美国心理医学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报导一个对500个堕胎妇女的研究,43%马上有不良反应,日后再调查……其中的10%被列为「严重心理问题」。
??一个详细的堕胎后果研究报导说:「堕胎后,43.1%感到痛切的忧虑……被调查的妇女中,31.9%觉得有比较常人强烈的沮丧情绪……26.4% 感觉内疚……18.1%不能减轻痛苦,或者只有一点点。她们是被负面的情绪所压倒。即使那些强烈支持堕胎的妇女,也对自己的堕胎有歉意、忿怒、窘迫、怕被人反对与羞愧等。」
??在另一篇研究文章,同一组的心理医生报导说,在详细的访问每一个曾经堕胎的女人之后,她们都有「内疚感或无限的后悔,没有例外……所有的女人都觉得地们失去了自己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个医生报告说:「自从堕胎合法之后,我有几百个曾经动过这个个手术的病人。大约10%表示不关心或者不大关心……其它90%有着这种的痛苦、忧虑、痛心和悔恨。」
??在大多数的女人,堕胎只有带来内疚和沮丧,但是对一些女人,这样会增加自杀的危机。有关堕胎和自杀的研究显示:
??引起自杀的因素包括被拒绝的感觉、自信不足、内疚和沮丧,堕胎后的妇女,尝试自杀的比率可能是很高的。根据一个研究,曾经堕胎的妇女尝试自杀之的可能性是一般妇女的九倍。
??辅导自杀者的专业人士都明白堕胎后的自杀率高这件事……1970年代初自杀率增加,因为这是堕胎合法化的时候。单在1978年-1981年之间,十多岁青年人的自杀率就增加了五倍。
??堕胎也被认为是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的原因之一。症状经常包括极端的忧虑和妄想狂。
??虽然大部分「贩卖」堕胎的人都向我们保证,他们关心妇女们,他们实在是伤害这些妇女。
??现在有三百多个对堕胎后心理影响的研究究,任何人只要留意其中的几十个,都不会怀疑堕胎会引起妇女的心理问题。 那些不负责的人宣称已经[证实]了堕胎没有心理影响,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是真的话,为什么现在有千百个妇女小组出现?譬如「美国堕胎受害者」(American Victims of Abortton,简称AVA);「选择的受害者」(Victims of Choice),「受害堕胎女士」,「堕胎后辅导教育处」(Post Abortion Counseling and Education)、「理想治疗网」(Healing Visions Network)等等?如果没有需要的话,为什么每年有几百个健康工作人员参加络德邸大学(Unversity of Notre Dame)所办德堕胎后辅导会议?
??1989年三月十六美国国会举行对堕胎心理影响的听讼,心理学博士法兰西(Wanda Franz)见证堕胎后的心理危险:
??「堕胎后报告有不良后果的妇女们对自己的问题心知肚明……她们报告说作了恐怖的恶梦,听见孩子们在充满残躯和血浆的垃圾箱里呼唤她们。如果向她们提起堕胎,」她继续说,「这个女人会重新经历恐怖的心理痛苦……她们觉得自己是没有价值的受害者,因为她们在人类最本能的事情上——作为一个母亲,失败了。」
??其它的研究,譬如《堕胎后心理影响报告》(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td Attermath of Abortion),结论说:*
??对堕胎的延缓心理反应有很多,值得解释:内疾,沮丧,悲伤,忧虑,悲哀、羞耻、无助和无望,自信降低,对别人和自己怀疑、充满敌意,后悔,睡眠受骚扰,重复的梦,恶梦,周年反应,心理征状,自杀念头和行为,沉溺酒精或药品、性无能、没有安全感、麻木,回想堕胎的痛苦,人际关系受影响,表达能力减低或受限制,孤独、封胎儿的幻想,自青,回忆、无法控制的哭泣,进食不正常,心神恍偬,混乱和歪曲的思想,苦毒、还有一种损失和空虚的感觉。
??再者,这个报告引述其它报告,它们都发现相似的问题,就是妇女们都不大愿意承认严重问题。
??最后,这个报告结论说,那些只讲好话的报告是错误的。 而且,因为现在所有的资料,「把堕胎后的心理问题报告得太简单。」
??结论,提倡堕胎的人可能宣称堕胎是安全的,可是,这是一个谎话。(还有证据证明堕胎可能影响胎儿将来的弟兄姊妹。)
??_______________
??* 研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发现、考证,和大量对流行现象的评估。这些堕胎后反应的报告表示,只有第一阶段的研究是已经进行过,但是他们认为需要第二阶段的研究,而且推荐如此进行。
第四部分 圣经的观点
10. 圣经对堕胎有什么教导?
??旧约圣经用同一个希伯来字称呼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新约圣经用同一个希腊字形容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这就指出从受孕到童年,再到成年都是一贯的。
??希腊文中的brehpos指刚刚诞生的,婴儿和稍长的孩子(路二12、16、十八15;彼前二2)。例如,在使徒行传七章十九节中的brehpos指法老下令所杀的孩子,但是在路加福音一章41、44节中,指母腹中的施洗约翰,一个未诞生的胎儿。
??在上帝的眼中,胎儿和一个孩子没啥不同。圣经作者告诉我们,施洗约翰在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指出他已经有人格(路一15)。约翰在诞生前三个月就已经神迹地认识在玛利亚腹中地耶稣(路一44)。
??此外,希腊字huios「儿子」的意思,却是用在母腹中六个月,未诞生的施洗约翰(路一36)。
??希伯来字yeled通常是指孩童(譬如,孩子,男孩等等)。但是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节,这个字也指母腹中的胎儿。创世记二十五章二十二节的yeladim(孩童)指在利百加腹中相争的两个孩子。
??约伯记三章三节,约伯用geber来形容他自己在胎中:「怀了男胎」(NIV 作 A men child is conceived),geber是一个希伯来文的名词,通常被翻译为「男人」、「男性」或「丈夫」。约伯记三章十一至十六节,约伯将未诞生的胎儿视为与君王、谋土,和王子同等.
??所有这些经文和许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上帝没有区分未诞生的生命和已诞生的生命,也没有划分人格的阶段(也就是母腹中未诞生的胎儿和已经诞生的婴儿),也没有什么不同,圣经屡次显示从受孕到成年,一直都算为一个人。事实上,圣经中没有一个字是单指未诞生的胎儿,可让我们在人格和价值上区分已经诞生的和未诞生的。
??而且,上帝自己视未诞生的婴儿为人。诗人在诗篇一三九篇十六节中说,「我未成形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巳看见」。诗人用golem个字,被翻译为「身体」,形容自己在母腹中。他用这个字形容上帝对他的照顾,即使在最早的胚胎期(孕体移植子宫后的几个星期),就是胎儿「成形」为一个雏型的人的阶段,上帝亦看顾。我们知道四到五个星期之前的胚胎是「未成形」的。换言之,即使是「未成形的身体」的妊娠阶段(0-4星期),上帝也说祂照顾和塑造这个孩子(诗一三九13—16)。
??其它经文也指出上帝视胎儿为人。约伯记三十一章十五节:「那造成我在母腹中的,不也造他吗?造我们在母胎里的,不是同一位吗?」
??约伯记十章八-十二节:「你的手塑我造我,你以皮肉为衣给我穿上,以筋骨接络我。」
??诗篇七十八篇五-六节亦展现上帝关心「将要出生的儿女」。
??诗篇一三九篇十三至十六节说,「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要称谢你,因为我的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深深知道的。我在隐密处被造,在地的深处被塑造,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能你隐藏。我未形成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
??这些经文用第一身代名词述说上帝和那些在母腹中胎儿的关系。
??这些经节和其它的(耶一5;加一15-16;赛四十九1-5),显示上帝认为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人,我们不可能有其它结论,我们只有同意神学家费约翰(John Frame)所说的,「在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曾经稍为暗示,从受孕开始,未诞生的婴儿有一刻不是人。」
??从上面的经文看来,我们必须承认圣经指出人的生命属于上帝,不属于我们,所以圣经禁止堕胎。圣经教导说人人终究属于上帝,因为人人都是上帝所造的。
??圣经教导说,人是「上帝的子孙」(使十七29),而且「因看祂我们可以生存,活动,存在……」(使十七28)。玛拉基说:「我们不是同有一位父么?不是同一位上帝创造我们?」(玛二10)
??圣经说,上帝「自己反而把生命,气息和一切,赐给万人。」(使十七25)。因为祂「创造宇宙和其中万有」(使十七24)。
??以赛亚也明白这点,他说:「耶和华啊,现在你还是我们的父;我们不过是泥土,你才是陶匠,我们众人都是你手所作的。」(赛六十四8)
??诗人也说:「地和地上所充满的,世界和住在世上的,都是属于耶和华的。」(诗二十四1)
??还有,圣经教导说:「你的手造了我,建立了我」(诗一一九73),又说:「祂……造成人里面的灵」(撒十二1)。
??上帝自己曾经说:「看哪,所有的人都是属我的,作父亲的怎样属我,作儿子的也怎样属我」(结十八4)。
??既然生命都是上帝所造的,也是属于祂的,没有人有权利可以谋杀上帝所创造的(出二十13)。
??圣经也说我们必须护御和保卫那些软弱的,不能自卫的,无辜的,和贫困的,这当然包括未诞生的婴儿。请看看下面的经文,指出上帝是关心那些不能为自己发言的:
??箴言三十一章八、九节——「你当要为不能自辩的人开口说话,为所有贫苦的人伸冤,你要开口说话,秉公审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冤。」
??诗篇八十二篇二至四节——「你们不按公义审判,偏袒恶人,要到几时呢,你们要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张正义。要搭救贪寒和穷困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圣经中有很多这样的经文,无可怀疑,这些经文也指到未诞生的无辜婴儿——它们是最无法自卫的、无罪的、和有需要的。的确,上帝要我们负责他们的福利:
??「被拉到死地的人,你要拯救;将要被杀戮的人,你要挽救。如果你说,这事我不知道,那衡量人心的不明白吗?那看顾你性命的不晓得吗?祂不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吗?」(箴二十四11、12)
??事实上,很多经文谴责那些流无辜人血的(箴六16-19;十二6;申十九10;二十七25)。很多下面的经文是可以应用在施行堕胎的人身上。
??以赛亚书一章十五节——「所以你们张开双手的时候,我必掩眼不看你们,你们多多的祷告,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沾满血腥。」
??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三、四、七节——「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上帝隔绝,你们的罪恶使祂掩面不顾你们,不听你们的祷告,因为你们的手沾满了血,你们的指头被罪孽玷污,你们的嘴唇说虚谎的话,你们的舌头请出凶言……都倚靠虚无,说虚谎的话,所怀的是毒害,所生的是罪孽……他们的……思想都是邪恶的思想,他们的行径全是破坏和毁灭。」
??耶利米书二十二章十七节——「但你的眼和你的心什么都不顾,只顾你的不义之财,只知流无辜人的血,施行欺压和迫害的事。
??希伯来书四章十三节——「被造的在上帝面前的没有一样不是显明的,万物在祂的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我们必须向祂交帐。」
??你能够想象耶稣接纳堕胎吗?祂岂不是教导说:「你们要小心,不可轻视这些小弟兄中的一个。我告诉你们,他们的使者在天上,常常见到我天父的面……照样,你们在天上的父是不愿意这些小弟兄中有一个失丧的。」(太十八10-14)
??另一个方法去决定堕胎是否应当,就是思想耶稣的道成肉身,我们可以问,耶稣的人格在什么时候出现?
??简单说来,必定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新约圣经和教会信条都肯定在受孕的时候,上帝就成为人。永生上帝的儿子在马利亚腹中道成肉身,基督在地上的历史不是从「童贞女所生」开始,而是从「圣灵感孕」开始。(路一31-35)
??上帝选择道成肉身的过程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不是从其它时候开始,这是件重要的事情。但是基督「必须在各方面和祂的弟兄们相同」(来二17)。祂的人生历史和我们的一样,一定得在受孕的时候开始。
??律师金毛(Herber T.Krimmel),和傅马田(Martin J.Foley)主张,因为耶稣在受孕的时候已经存在,所以其它所有人都应该是一样:
??那么,从圣经所见的事实:(a)基督是一个完全的上帝,也是一个完全的人 (b)基督是从圣灵感孕,我们可以简明地陈述我们的论点:
??(1)照字义而言,「受孕」这一个过程,是从孕体在母腹申出现的时候开始。(例如,受精卵的单细胞)。所以,当我们说玛利亚是从圣灵感孕,一定是指圣灵制造受精卵的时候。
??(2)圣灵带到马利亚腹申的受精卵是耶稣基督,是一位真上帝,也是一个实在的人,祂的人性在一切事上都和其它人一样,只是祂没有罪。
??(3)如果耶稣(一个真上帝和一个真人)一在母腹中从受孕那一刻就存在了,那么其它人也一定是在他们受孕的那一刻就是活的和存在的了;因为他们的人性和耶稣一样,祂在各样基本的人性上和他们相同,只是没有罪。就是说,一个人在受孕的一刻就是存在的。
??最后,圣经教导说,腹中胎儿的任何阶段都和成人一样有价值。圣经在哪儿说的?——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1-25节说:
??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看容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杰出的犹太释经学者卡雪图(Umberto Cassuto)在他那本有名的《出埃及记注释》(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中,对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2-25节作如下解释和翻译:
??当人和人斗争,无意中伤害了怀孕的妇人,她的孩子生下来无恙,就是,妇人和孩子都没有死——伤害她的人就一定要被处罚。但是如果有其它的伤害,就是妇人死了或者胎儿死了,就要以命偿命。」
??崎鲁(Keil)和德列彻(Delitzsch)在他们的旧约出埃及记注释中解释这段经文,也认为伤害母亲或者孩子,可以要求同样的处分。如果按照原文上下文的意思,绝对没有可能区别母亲和孩子。
??杰出的希伯来文学者亚彻博士(Gleason Archer)对这段经文解释如下:
??这里无论如何没有含糊之处。如果母亲或是她的孩子受了伤,攻击者必须以同样的伤害受报应。如果是有关乎未诞生婴儿的性命(nephesh),那么攻击者必须以命偿命。这个规则没有视胎儿为次等的,胎儿和母亲一样的有价值,正如正常出生的孩子或成人。以命偿命是处分的办法。
??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希伯来文是‘谋杀’),指每一类谋杀的行动:孩子、妻子,丈夫,陌生人,自己等等。因为已经有科学证据证明胎儿是一个人,这个诫命也可以应用在堕胎的事上。「不可杀人」就等于「不可堕胎」。
??上面的和很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圣经并非没有提到堕胎问题,反之,用圣经去明白上帝、人、生育和受孕、妊娠,和生命的本身揭露圣经并没有保持沉默,圣经暗示堕胎是一件罪行,得罪了上帝,也得罪人。
11.「拥护选择」者的论点有没有可取之处?
??在我们的《生命何时开始?》(When Does Life Begin ? And 39 Other Tough Questions About Abortion)书中,我们花了100页的篇幅审查支持堕胎者的具体「拥护选择」论点,其中包括:
??「生命为什么不是从有生活力开始?」「堕胎是否谋杀?」「堕胎怎样影响胎儿的兄弟姐妹?」「堕胎有何神学上的含义?」「高等法院对「洛伊与韦德」过案的判决到底是怎样的?」「堕胎是否应该被允许,以致只有‘被爱的婴儿’才被带到世界上来?」「人类的生命是否也是常常在流产和人工受孕(invitrofertilization)中被毁灭?」「有些特别事件,譬如强奸,母亲生命受威胁、乱伦,和胎儿有变成畸形的可能性,堕胎是否应该被允许?」「民意调查是否显示一般人比较同意堕胎?」「使堕胎再次变成非法之事,是否增加不合法堕胎,强迫妇女们转向危险的‘后巷’堕胎手术?」「世界上是否已经人口太多?」「如果堕胎不合法,妇女们是否要坐牢?」「拥护生命」(Pro-abrolife)者是否想要处罚女人?」「避孕药和堕胎又怎么样?」「使堕胎不合法是否叫穷人受苦,而那些富有的仍然可以获得堕胎?」「谁去决定应该堕胎与否——个人还是州政府?」「拥护堕胎(Pro—abortion)是强迫别人去堕胎,而‘拥护选择’只是拥护个人选择的权利,对吗?」
??在研究所有论点之后,我们无法不同意哲学教授堪巴(James M,Humber)在《生物医学道德观和法律》(Bio—Medical Ethics and the Law)所说的,「堕胎的主要辩卫论点,完全没有达到目的」和「拥护堕胎者的论点都非常不足够,不能照字面被接纳,反之应该被视为事后强词,而实际上这个信念是基于其它原因。」
??我们想请有兴趣的读者去读我们的书,进一步分析「拥护选择」者的立场。
结论
若你曾堕胎,怎么办?
??你是否曾经堕过胎?不论你在哪里,我们要你知道,真正地赦免和内心地平安是可能的,脱离往日阴影的真自由是可以经历到的。
??上帝是一位乐意饶恕的上帝:
??「但你是乐意饶恕的上帝,你有恩典,有怜悯,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所以你没有撇弃他们。」(尼九17)
??「主啊!你是良善,又乐意饶恕人的,向你呼求的,你都以丰盛的慈爱待他们。」(诗八十六5)
??事实上,上帝不但饶恕,而且祂「忘记」:
??「惟有我为我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再纪念你的罪。」(赛四十三25)
??如果你渴望让罪得赦免,脱离内疚,在基督里得到新生命,认识上帝,知道衪爱你,我们建议你作下列的祷告:
??「亲爱的上帝,我承认我的罪。我承认我堕胎是错的,我现在到你面前来,请你饶恕和洁净我。我请你不但赦免我这项罪,也赦免我生命中所有的罪。我承认耶稣基督是上帝,衪在十字架上为我而死,为我的罪付上代价,第三日复活,而且今天仍然活着。我现在接受你在十字架白白赐下的饶恕,也是圣经所应许的。使我真实经历到你的饶恕。奉耶稣的名求。阿们。」
??做基督徒是一个认真的承诺。请你参加一个尊崇基督的教会,你也可以参阅基督徒网络的相关资料:http://cclw.net
注 释
John Warwick Montgomery,"The Rights ol the Unborn Children,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5 (1985-86), p.25.
Michael Tooley, Abortion and Infanticide (Oxford: Calendon Press, 1983), p.419.
William Brennan, Medical Holocausts: Exterminative Medicine in Nazi Germany and Contemporary America (Boston, MA: Nordland Pub. International, Inc., 1980), vol.1, p.98.
Peter Singer, as cited by Martin Maywer in Fundamentlist Journal, June 1988.
Paul Fowler, Abortion: Toward an Evangelical Consensus (Portland, OR: Multnomah Press 1987).p.11; "Abortion Hard Questions and Elusive Answers, "USA Today, April 24, 1984; Americans United for Life Legal Defense Fund, "on Pain Experienced by Fetuses in Abortions(Chicago,IL: AUFLDF, compiled dada, nd. )cf. Chicago Times, "26 Doctors Agree: Fetuses Feel Pain,"Feb. 14, 1984
Lawyer Cooperative, U.S Supreme Court Reports,vo1.35 (1974), Roe v. Wade, 410 US 133,p.181;410 US 133 at 159; cf.Harold O.J. Brown, Death Before Birth (Nashville, TN: Thomas Nelson, 1977),p.81, cf. pp.73-96; John Warwick Montgomery,"The Rights of the Unborn Children,"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 5 (1985-86), p.64.
Motion filed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Oct. 15, 1971 (Re: No. 70-18 and No. 70-40), titled Motion and Brief Amicus Curiae of Certain Physicians, Professionls and Fellows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in Support of Appellees, Dennis J. Horan et al.,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1971, pp.19, 29- 30.
Ibid., p.7.
Ibid., pp.13-14.
Ibid., p.64, cf. pp.19-20, 58-64.
Television program transcript, "Abortion" Chattanooga, TN, The John Ankerberg Evangelistic Association, 1982, p.2.
California Medicine, vol.113, no.3 (Sept.1970), p.67.
Keith L. Moore. The Developing Human: Clinically Oriented Embryology (Philadelphia, PA: W.B. Sanders, 1982), p.1, emphasis added.
Thomas W. Hilgers, Dennis J. Horan, Abortion and Social Justice (Thaxton, VA: Sun Life, 1980), p.5.
Encyclopedia and Dictionary of Medicine, Nursing and Allied Health (Philadelphia: W.B. Sanders Co., 1978), 2nd ed.. p.335.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158, 97'h Congress,First Session, 1981.
Ibid., cf.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1989), p.149.
Landrum B. Shettles, Ril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Grand Rapids, Ml:Zondervan, 1983), p.114.
Ibid.
Ibid.
Ibid.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158, 97th Congress,First Session, 1981; cf.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Ibid.; cf. 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1989. p.149.
Ibid., Report to Senate.
Ibid., and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Dr. and Mrs. J.C. Willke, Handbook on Abortion and Abort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Hayes Publishing Co., 1985), p.40.
Shettles, Rit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p.113.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enate; cf.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p.18;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9.
Landrum B. Shettl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New York: Greenhaven Press, 1986), p.16, emphasis added.
Hilgers and Horan, p.317.
Ibid.
Ibid.
John C. Fletcher, Mark l. Evans," Maternal Bonding in Early Fet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s,"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February 17, 1983.
Bernard N. Nathanson, "deeper into Abortio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Nov. 28, 1974, p.1189.
Initial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televised program, Jan. t990, p.7.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0.
Hilgers and Horan, pp.27, 32-33.
Jean S. Garton, Who Broke the Bab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1979), p.41. (Order from Life Cycle Books, 2205 Danforth Avenue, Toronto, Ontario M4C 1K4.)
Ibid., cf. Landrum B. Shettl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p.19.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0.
Garton, pp.21-26.
Shettt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p.19.
Lawyer Cooperative, U.S. Supreme Court Reports, p.183; 410 US 113 at 163.
Ibid., pp.180, 182; 410 US 113 at 158, 162.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p.30.
Fowler, Abortion: Toward an Evangelical Consensus,p.52.
Scientists for Life, Inc. and Edward C. Freiling, p.40, emphasis added.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p.146-47.
Ibid., p.154.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p.349-50, emphasis added.
Ibtd., pp.351, 354, emphasis added.
cf.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Curt Young, The Least of These: What Everyone Should Know About Abortion (Chicago, LL: Moody Press, 1984), p.85.
Exley, p.43.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p.4.
Young, p.85.
Ibid., pp.87-88.
Young, p.96.
Ibid., p.89.
Ibid.
Ibid., p.95.
Hilgers and Horan, p.77.
Shettles, Rit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p.116.
"Abortion: Hard Questions and Elusive Answers," USA Today, April 24, 1984.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213.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p.5.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p.212-13.
Ibid., p.213.
James K. Hoffmeier,(ed.) Abortion: A Christian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e (Grand Rapids, Ml: Baker, 1987), pp.167-68, see 144.
Exley, p.56.
Reardon, pp.xvi-xix.
Hiigers and Horan, pp.58,77.
For detailed documentation see note 75, John Ankerberg and John Weldon, When Does Life Begin?(1989), footnotes 57--58, 82-83.
Debra Evans, Without Moral Limits: Women,Reproduction and the New Medical Technology (Westchester, IL: Crossway Books, 1989), pp.60-61.
See note 73 and Wanda Franz, Testimony, U.S.Congress, House, Human Resources and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Sub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Operations, Hearing on Medical and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Abortions,101st Cong., First Session, Mar. 16, 1989. See also Vincent Rue, The Hatch Hearings, vol. 1, pp.329-W8; N. Spreckhard, The Psycho-Social Stress Following Abortion (Kansas City, MO: Sheed and Ward, 1987); N. Spreckhard (ed.), Post Abortion Trauma (1987); David Mall and Waiter F. Watts, M.D. (ed.),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Abortion, Frederick, MD,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1979; The Rutherford Institute, Major Articles and Books Concerning the Detrimental Effects of Abortion (summary report from hundreds of scientific studies published in medical and psychological journals),Manassas, VA (P.O. Box 510), The Rutherford Institute.
National Right to Life Educational Trust Fund,"Abortion: Some Medical Facts," Washington,D.C., NRLETF, 1989, p.5.
Reardon, p.93.
Ibid., p.96, cf. Bernadell Technical Bulletin, Nov.1989 (see ref. Christianity Today, July 14, 1989).
Ibid., p.97.
Ibid., p.99.
Ibid., pp.100-01.
Reardon, pp.109-11.
Ibid., p.119.
Fowler, p.196.
Interview with Coleman McCarthy, "Does Abortion Harden Maternal Instinct?," National Catholic Reporter, Feb. 24, 1989, p.20.
Vincent M.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p.53.
Reardon, pp.119-20.
Ibid., p.129.
Ibid., pp.130-31.
See note 73.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p.4.
National Right to Life Educational Trust Fund, "Abortion: Some Medical Facts," Washington,D.C., NRLETF, 1989, p.7.
Ibid., p.5.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Ibid., p.8.
Ibid., p.T.
Ibid., pp.6-7.
Ibid., p.53.
Ibid., p.54.
p.Ney, "A Consideration of Abortion Survivors," Child Psychiatry and Human Development, vol. 13,1982, pp.168-79.
Fowler, p.14T.
HerbertT. Krimmel and Martin J. Foley, "Abortion and Human Life: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 5 (1985--86), pp.12-13.
Umberto Cassuto,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 (Jerusalem: Magnes Press, The Hebrew University, 1967), p.275.
C.F. Keil,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in Ten Volumes, vol. 1 (Exodus) (Grand Rapids, Ml: Eerdmans, 1978), pp.134-35.
Television program transcript, "Abortion," Chattanooga, TN, The John Ankerberg Evangelistic Association, 1982. p.3.
James F. Humber, Robert F. Almeder. Biomedical Ethics and the Law (New York:Pienum Press,1976),pp.72,84. 转自http://www.52blog.net/user1/28194/archives/2006/813175.shtml
果报明如镜——我所见证的堕胎事实
果报明如镜
——我所见证的堕胎事实
作者□哀劬
《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将堕胎列为五逆重罪,与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等同。因为胎儿在母腹内没有任何造作恶业的机缘,其清净相当于阿罗汉,故杀之犯逆罪。这就是佛法所洞明的因果,与凡俗观念中自以为是的因果有很大的区别。世人皆认为杀人有罪,杀胎无罪。不少国家政策甚至允许杀胎,实乃颠倒邪见,危害匪浅。
忆我幼年,兄弟姐妹太多,家庭贫困不堪。母亲生养五子二女,其中一子一女皆夭折。母亲后来无法忍受,听说有结扎方法可断生育,坚决要求父亲做此手术。当时社会风气未开,小地方则闭塞更甚,即使政府强制尚无人肯做,何况主动呢?因此父亲犹豫不决,恐遭人耻笑。但母亲意志坚定,硬是做通工作让他接受了手术。我家遂成为当地第一个实行结扎的家庭。母亲年轻时坐月子落下一身病,但因为没有堕过胎,到了老年,竟然强健起来。基本上没有上过大医院,更没有一住几月,一费几万。
我的妻子也没有堕过胎。她与我结婚不久,就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因此想离婚,我也有此念头。但当时她已经怀孕。她对我说:“如果想离婚,就把胎儿堕掉。”我那时刚好接触了一点佛法,虽不知道堕胎的果报,但知道不能杀生,因此回答她说:“别说是跟我生的孩子不能堕,就是跟别人生的也不可以堕。”若非佛法力量,则我定然毫不犹豫同意堕胎,正好乐得离婚,以便放纵自己。
没有堕胎的结果,十几年后看了出来。中间夫妻矛盾不断,她想自杀,带孩子到药店去买安眠药,但药店老板就是不肯卖给她。另外,她作女孩时瘦弱、贫血,身体随时都像是要彻底崩溃的样子。每天上班跑月票,两头车站都要走很多路,非常疲累。但十几年来,除了头疼感冒,竟然没有得过任何大病。且到中年,身体反而比少女时健康多了。
我自从读了《长寿经》后,对照现实生活,觉得佛经讲的一点都不错。仅仅能够不堕胎,都能获得不可思议之利益。佛经上讲堕胎之人,现生多病、短命,我已亲眼从生活中见到很多。那么佛说堕胎者死入无间地狱也就可以相信了。堕胎果报既重,故我也想要大声疾呼,劝告天下男女不要随便堕胎。
就我身边所见,老师、同学、同事、朋友、熟人、邻居、亲戚……堕胎者有早死的,发疯的,多病的,遭灾的……各种情形,不一而足。
我的老师,年轻时女孩生多了,生了一个男孩后,就开始堕胎。本来她的性格豪放如男子,嗓门洪亮粗犷亦如男人,结果五十来岁就因病去世。死了两年,我才知道她的结局,不禁黯然。作为学生未能在她生前为她修功积福,而让她堕入地狱受无尽痛苦,实为哀哉痛哉。
2003年趁着寺院年终做法事的机会,我以她的女儿和女婿两人名义为她立了一个牌位,希望能够超度她,算是聊尽我做学生的一点心力吧。
我的一位同事,大学是同系学友,低我两届,她的父亲是我的老师,妈妈是校医,毕业后她分到我的单位,又成为一个办公室的同事。两年前去世,不到四十岁。大家都不知道真正原因,说她是病死的。只有我才明白,这跟杀生堕胎脱不了干系。
一年后,又有一女同事四十多岁就死了,医生说是癌症,可我明白,那还是堕胎。所谓癌症,其实就是胎儿附在她身上,向她索命来的。
还有一位女同事,发疯多年,家庭中夫妻不和睦,子女不孝顺,上下之间彼此不亲爱,六十多岁了,老两口还闹离婚,成为陌路。真是佛经上说的冤家对头会集一处。也是因缘,2004年春节前夕她在路上遇见我,问我说:“人人都说我是神经病,你说我是不是神经病?”我说:“你不是神经病,是有冤家附在你身上。你一个身体住了两个人,两个人打架时,别人看起来就是神经病。你告诉我,你堕胎几次?”她说堕胎一次。不过,她的精神不正常在堕胎之前就有,堕胎后更厉害。她自己也知道,每次发作时强行控制自己,可最后还是控制不住。吃药也没用。我说“除非你能放生、念佛,同时每天至少读一遍佛经。”就随手送她一些佛书。她对佛法没有生信,但听说她后来每天读一遍《无量寿经》,精神大有好转。若无重大刺激,病情就不再发作了。
有的人善根不够,果报现前还不能觉悟。也是我的一位同事的妻子,刚刚退休,每天摆弄花草盆景自得其乐。不料几天不见,竟瘦得皮包骨头。问她为什么,说是身上长了两个肿瘤,开了两次刀。我就问她堕胎几次?答说两次。我说这是堕胎的报应。她说:“政策不允许生,是政府的责任。”我说:“虽然政策是这样规定,但行为却要你自己负责。政府规定不准多生,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很多种避孕的措施。所以你不能将责任全推到政府头上。你应该放生、念佛、念《地藏经》。”她一听就摆头:“《地藏经》不能念。”劝了多次,无动于衷,几个月后就死了。死去何方,《长寿灭罪经》上讲得很明白。我尽力劝解,她不肯听从,那就只有随业受报,这才真叫无可哀救。
我的一位嫂子堕胎后,也患病开刀。好在我的侄儿已经从我这里接受了佛法,为她出钱放生印经作功德,因此颇减轻不少罪业。只是她很固执,不肯信佛,这样看起来,堕胎罪业恐怕很难消除干净。
我的岳母,婚后生了一个男孩,想再生个女孩,就自己去堕胎。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她的堕胎没有丝毫强迫性的因素在内。几十年来,她的命运颇多坎坷曲折,更病魔缠身,患骨质疏松,全身虚肿。退休后完全躺在床上不能下地,缠绵了十多年。我学佛后才知道她的病是由堕胎和杀生引起的,因此便向妻子建议,为她放生、印《地藏经》做功德。
后来她的病又犯了,医生已经宣布病危。但我一点也不着急,在家为她诵经。住院一段时间后我接她到我家来。她感叹着说:“我一辈子都很本分,没干过什么坏事,为什么命运就这么惨呢?”我当即就对她说:“你有两大罪,活吃螃蟹和堕胎。”岳母说:“螃蟹不是我杀的,是别人蒸好我吃的。堕胎的事,当时我不知道是做不得的呀!”我说:“螃蟹虽然不是你亲手杀,但是因为你要吃,人家才蒸的。所以杀生罪应该算在你的账上。堕胎犯五逆,比吃螃蟹更重。你要忏悔才有救。最好能够念佛、吃素。”
岳母临走前,跪在我家佛像前痛哭流涕地说道:“阿弥陀佛,请您原谅我,我是无知才犯的,我以后再也不这样做了。”我安慰她道:“礼佛一拜,灭罪河沙。你真心忏悔,每一滴眼泪都能为你洗去很多罪业。”
回到自己家中,岳母听从我的劝告,每个月从自己的医药费中拿出五元钱来放生,并坚持念佛。虽然未做到完全看破放下,也未能完全吃素,身体也未完全恢复好,但病情已经不再发作了。如果她能够彻底看破放下,发愿吃素念佛求生西方,那么我相信感应会来得更快。病也会完全痊愈。现在能做到这个程度,也总算是令人满意了。
又有一位女同事,突然犯病,不能饮食,食物端走想吃,放在眼前却又吃不下。喉咙像被什么东西卡住了。到医院检查,花了一万多元,什么病也没检查出来。听说我学佛治好了自己的病,就来问我。我开门见山地问她:“堕了几胎?”她只得说:“国家政策不准生,不堕没办法。”我要她拜佛,念《无量寿经》,放生。她自己去放了五十元的生,然后每天拜佛。可是她将佛像放在一张比小方凳更矮的小桌子上,自己家人的像倒挂得高高的。每天拜完,累得腰酸背疼,于是又改宗信基督教去了。
知道真相后,我对她说:“不是佛法不灵,是你对佛菩萨不尊重。佛像放得太低。”她道:“佛菩萨不是不计较的吗?”我说:“佛菩萨是不计较,但护法神要计较啊。好比有人侮辱总统,总统不会计较你,可是警察要惩罚你,道理是一样的。”
我还有一位女同事和一位中学女同学,两人堕胎后身体反应都一样,一天到晚无精打采,没力气,动不动就累。那位女同学,自述全身软绵绵的,到医院去检查,就是查不出病来。还经常梦见遍地粪尿,或是黑色的大海掀起滔天巨浪。我跟她讲:前者是粪尿地狱,后者就是地狱业海。这都是堕胎感现出来的花报。希望她能念佛拜佛放生。
她跟西藏密宗的上师还打过交道,上师颇为欣赏她。但对佛法,她非要马上见到效果才肯相信。去年(2004年),我要还她一千元钱,她的丈夫(也是中学同学)对我说,他们现在经济情况比较好,我可以不用还这笔钱。于是我就以他们的名义,将这笔钱用来建造佛像。后来她丈夫出差路过本地来看我,问起她的情况,说身体还是无力,噩梦却不再做了。
堕胎一事,男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年来我颇为自豪,虽然十恶皆犯,但没有犯过堕胎。现在回顾往事,记得刚大学毕业时,被一女同事引诱,与她发生过三次性关系。三次行为,女方是否就怀胎成孕,我至今一无所知。她后来跟别的同事同居了好长时间,也堕过胎。这胎儿究竟是谁的,只能问因果了。我现在能做的,就是把这些事实说出来,为佛经做一个见证,同时也借此为我自己忏悔罪业。
我没有力量去制定法律禁止堕胎,也没有力量去关闭帮人流产的医院和诊所,更没有神力来让那些帮妇女堕胎的医生马上受到报应,好让世人能够即刻警醒悔悟。但我只要有机会,就一定要劝男女双方不要堕胎。我不敢强迫人家信佛,我只能对他们讲:要想一生幸福,先从不堕胎做起。
我相信,很多人生了孩子后,宁愿选择堕胎而不选择结扎,恐怕是害怕自己的孩子会夭折,故要保持生育能力以备不测吧?但我更相信,一个人如能发愿不堕胎,生下头一胎后即主动结扎做绝育手术,定会得到佛菩萨和天仙善神冥佑加持,孩子定能顺利养大。若能做到不杀生,则更能为自己和孩子消除业障,常保平安了。即使万一由于其他因缘,需要再生一个孩子,只要能够如理如法向佛菩萨祈求,纵使做了绝育手术也一样能够生育。
忆我幼年时,邻居同学家父亲早做结扎,兄弟姐妹三人都长到十岁以上。忽然其母又怀孕生了第四个孩子。可见生儿育女,并非科学所能决定,实在乃由众生业力所决定者。明乎此义,则又何惧何畏哉?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敬请常念《大悲咒》
敬请常念《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
敬请常念《地藏菩萨本愿经》
敬请常念《大乘无量寿经》 闻道,泪下!
我也曾堕胎,非为本愿,乃政策不依人愿。令其生,我们无力抗法,种种不公与限制,令其生不如死;令其死,种种罪累也无可逃避,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诵经念咒可解罪衍么?为罪而后经咒,其径可欤?唯当承罪,以赎其衍,名者利者,皆空之,不复欲求,但求上天所赐生者——吾独女身心康健! 净空法师谈堕胎
http://37tcm.net/forum/viewthread.php?tid=16626&fpage=1&highlight=%BE%BB%BF%D5%B7%A8%CA%A6%CC%B8%B6%E9%CC%A5 把患者家园精气神版主的帖子转过来:
#1【转贴】一人组织堕胎,全家三代受报
一人组织堕胎,全家三代受报
前几天正和一位同事聊天,说起有一家人家特别倒霉,听说是住的房子不好。如果是风水不好不至于全家如此破败,我就随口问那家人是做什么职业的。同事说,就是普通种地的农民啊。我想如果天降奇灾,肯定必有人祸。
后来我和同事聊天中才了解到,原来他们家是郊区的一户普通家人,世代种地为生。后来老奶奶在村里居委会工作,主抓计划生育工作。当时强迫很多怀孕的妇女做了人工流产,结果一家人灾祸连连。现是老奶奶的丈夫煤气中毒死了,然后是她自己得了糖尿病,并且因为病发症得了糖尿病足,截了肢。自己的儿子得了甲状腺疾病,做了手术。本来老奶奶几年前去世了,家里以为一切厄运就过去了,但偏偏家里12岁的孙子得了骨癌,为了保住性命,刚刚做了截肢。
也许他住的房子真有问题,那也是他的恶业所感,是报应的一种吧,那么多堕胎的婴灵不肯放过她,甚至她的全家。现在村里人一提起她们家,都说是报应。亲耳听到这个故事才知道因果不虚,堕胎万万不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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