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思维方式与中国法学
作者:喻中中医既是一种实践了数千年的医疗技术,它同时也是东方智慧的一个载体。中医的思维方式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能够产生一定的启示意义;而且,它对于主流的法学思维之褊狭,还能起到一定的矫正功能
中医既是一种实践了数千年的医疗技术,它同时也是东方智慧的一个载体。从这个层面上说,中医的思维方式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它既见于疾病防治,也可用于其他领域;它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它既是民族的,也应当是世界的。在当代中国法学不断转型、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中,有必要认真对待中医的思维方式,因为,下文的分析将表明,中医的思维方式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能够产生一定的启示意义;而且,它对于主流的法学思维之褊狭,还能起到一定的矫正功能。
概括地说,中医的思维方式主要体现为整体思维、互补思维、流变思维、关系思维、和谐思维等等。这些思维方式的涵义、特点,尤其是它们对于中国法学的借鉴意义和启示意义,可以简要地分述如下:
整体思维方式
整体思维方式的特征在于:一方面,人体是一个以心为主宰、以五脏为中心的有机整体。不仅人体的五脏六腑构成了一个整体,看得见的肌肉、骨骼与看不见的精、气、经络也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人与社会也是一个整体。按照这种整体思维方式,人的疾病绝不仅仅是人体某个脏腑的疾病,甚至也不仅仅是人体的生理疾病,而是由人、自然、社会组成的这个整体发生了紊乱。
中医的这种思维方式也可以用来反观我们的法学研究。因为,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领域,不重视整体的思维方式仍然居于主流地位,具体的表征是:论者们习惯于孤立地看待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譬如司法腐败问题,似乎主要就是司法机构、司法官员的问题。推而广之,即哪个领域出了问题,就习惯于针对这个特定的领域、这个特定的问题提出一个“立法建议”。在当下的报刊上,“某某问题期待法律规制”之类的言论总是随处可见。这样的立论意味着,是局部思维方式而不是整体思维方式在更多地支配着当代中国的法律思考。在这样的语境下,有必要适当地借鉴中医的整体思维方式:把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与其他问题紧密地联系起来,看到这个特定法律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相互之间的因果联系。按照整体思维方式,一个特定法律问题的产生,绝不仅仅是某个法律本身出现了病变,而是整个法律系统交错作用的结果,甚至是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反映,不仅源于国内因素,而且涉及到国际因素;不仅与当下有关,而且涉及到历史传统。以这样的眼光来打量我们所面对的法律,就体现了中医的整体思维方式。
互补思维方式
互补思维方式的基本标志和主要象征,就是太极图。按照太极图的互补原理,阴阳二气具有相互依赖性。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另一方而单独存在;每一方都以相对的另一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这样的思维方式对于中国法学的启示意义在于: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互补与共生的关系,不同事物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分而言之,一方面,就法律主体而言,那种过度张扬个体自主的法学理论,是值得反省的。因为,任何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都依赖于其他个体,任何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也依赖于其他群体。而我们的法学论述中较多地强调了个体的自主与自足,个体被想象成为原子式的个体,似乎可以不依赖于其他个体而独立存在,相对地忽略了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互补性,恐怕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思维盲区。与之形成对照的一个实践经验是:在当代中国的司法领域中,对于调解的特别倚重,实际上就是对于争议双方之间的互补性的尊重。
另一方面,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来看,法律也不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存在。在法律演进、法治完善的进程中,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等方面的因素,都和法律系统存在着紧密的互补性。法律的存在与发展,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现象;当然,法律也会反过来参与塑造其他社会现象。这就是说,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流变思维方式
流变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注重过程、注重变化,因为,即使是同一个病,由于它在疾病发展的不同阶段,病理变化不同,即“症型”不同,治疗的方法也就随之不同,这种情况叫做“同病异治”。与这种流变思维方式相对应的,主要是概念思维或概念化的逻辑思维,它讲求分析、演绎、注重思维形式的规范性。
把这两种思维方式对应于法学研究,我们就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法学进路:概念化的逻辑思维方式习惯于把法律实践看成是一个理想化的逻辑关系的展开,根据由概念构成的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就可以推导出一个“正确”的法律结果。这样的思维方式,也许能够成就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与自恰,但是,它与真实生活中的法律实践,也许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因为,在法律实践的层面上,流变可能是一种更真实的常态。譬如,法律关系中的众多主体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在立法论证阶段、在法律实施的不同阶段,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发生某些急剧的变迁;在法律实施的漫长过程中,政治格局、经济状况、思想观念还可能发生剧烈的变化,众多因素的此消彼长,也会对法律本身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坚持中医的流变思维方式,就可能对情势变迁中的法律,及时地给出一个恰当的回应;反之,如果我们总是恪守凝固的法律概念,总是希望从原初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去寻找正确的答案,那么,我们就可能面临一个“法律越来越多,秩序却越来越少”的世界。因此,在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反差较大的情况下,有必要尊重传统中医的流变思维方式,注重法律过程的流变性,看到在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法律关系、法治环境都在发生的变迁。
关系思维方式
传统中医的关系思维方式,特别重视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按照五行学说,五行之间具有相生相克的关系,相生的顺序是木火土金水,相克的顺序是木土水火金,中医诊疗就是要在这些关系上做文章。譬如,脾脏发生了病变,由于脾脏属土,脾脏的病与其母(火)、其子(金)都有关系,同时,木克土,脾土又克水,因此,面对脾脏上的病症,中医的方法是:从其母(心)、子(肺)及其相关的两脏(肝、肾)并结合脾脏来诊疗。可见,中医诊疗的重心,在于不同脏腑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关系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是实体思维方式。按照实体思维的方式,疾病就是某个器官的疾病,是某个器官本身出了问题。因此,治疗只需要针对发生病变的特定器官。
如果把中医的关系思维方式放置于法学领域,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这样的思维方式,恰好可以对应于西方哲学主流中的“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胡塞尔对于“交互主体性”的强调,开启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人们“只有从交往参与者的行事立场中才能找到进入历史—文化世界的途径”;只有通过建立起互相理解、互相沟通的交往关系,才能达致社会的和谐。这种强调“交互”的思维方式的实质,实际上就是中医的关系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从关系思维的角度来看法律,可以发现,有很多法律问题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或者说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而是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譬如“执行难”的问题,就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上的问题”,因为“法律上的问题”已经通过司法判决得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滋生,第一,源于裁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独特关系:两种权力、两类机构的混同;第二,源于司法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独特关系:司法判决的权威尚未建立,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不够信任;第三,源于各地司法机构之间的独特关系:形形色色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等。换言之,“执行难”的问题,主要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也不是“执行机构”本身的问题,而是各种主体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通过“关系”这个特殊的切入点,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于法律现象的理解。
和谐思维方式
根据和谐思维方式,人体的健康既依赖于人体内部的和谐,同时也依赖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倘若人体发生病变,则意味着整个系统内各个部分之间的不和谐。因此,中医诊疗的基本原则,在祛除邪气的同时,强调“扶正”,以达到各个部分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它对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明显的例证是注重调解的司法原则,因为调解的目标就在于恢复某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在和谐思维方式的对立面,则是强调对抗的思维方式,它要求人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在一般意义上,尤其是在现代人看来,这样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我们只知对抗、不知和谐;如果时时、处处都坚持斗争,拒绝任何形式的妥协,那么,恐怕也难以成就一个理想的人类秩序。
来源:法制日报 万物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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